有些公司規定幹不夠7天沒有工資,法律依據是什麼?

田園張二


這 個規定在幾年前是很普通的,尤其是在溫州。不過據我所知,現在仍然保留著這條規定的企業已經是很少很少了。

以前很多工廠由於招工難,為了留住員工,制定了本規定,本意是希望員工因為這個條款可以留在公司好好幹,不好好幹到時一週內辭退了也沒有工資,也不排除個別企業是想盤剝別人的勞動,但是靠這些歪門邪道,企業是走不長久的。

這個條款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你在一個企業上班,看到該企業制度上有這個條款,你可以憑些去勞動管理部門舉報,立馬就有效,勞動管理部門會責令企業馬上整改的,否則就可以對企業進行處罰了;當然如果你上班不夠七天而企業不支付你工資,你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勞動管理部門會讓企業馬上支付你工資的。這是最有效的辦法。

當然,也不排除個別企業就不給你工資的情況,這時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你肯定也是勝訴的。

所以,為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以後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勇敢站出來,相信不久以後,企業會提供越來越公平合理的用工環境。

作為企業一方,維護員工最基本的權益,也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風之記憶


無法律依據,違法行為。



專業律師


沒有法律依據,全是老闆自定自立的條件,也是一種欺騙!


HXK19712019


公司的這種規定無法律依據,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你自入職當天開始就應開始計算勞動報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參照同崗位工資水平辦理。


老C有說法


無任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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