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案例」女兒車禍身亡,岳父母與女婿因賠償金分配起糾葛……

「上杭案例」女儿车祸身亡,岳父母与女婿因赔偿金分配起纠葛……

在我們生活中,

因死亡賠償金分配起紛爭的案例

也不少見,

那麼,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呢?

我們先來看看下面這個上杭的案例

「上杭案例」女儿车祸身亡,岳父母与女婿因赔偿金分配起纠葛……

近日,上杭縣白砂鎮李剛(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和其妹妹李蘭一大早就來到白砂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訴說其一家是貧困戶,妹妹李菊前年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妹夫林東獨自領走妹妹死亡賠償款後,不僅不盡贍養岳父岳母,也不願將死亡賠償金分給他們兄妹和其父母。但因當年交通事故賠償一切事宜均由林東辦理,他們手上沒有任何證據材料,就連當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多少錢都不清楚。希望能申請法律援助主持公道,通過法律程序起訴解決問題。

鑑於目前事實不清,工作人員建議先調查後再給予答覆。隨即,工作人員展開了一番走訪調查。找到了林東,並先後向村幹部、交警大隊、保險公司、肇事司機、鎮脫貧辦等方瞭解事情經過,終於釐清了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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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2016年,林東車載其妻子李菊與一輛因故障停靠在路邊的車輛碰撞,造成李菊搶救無效後死亡。經交警認定,林東與對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之後保險公司賠付了醫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369300元。因交通事故,林東腿腳也落下了殘疾,兩家走動也少了許多。目前,李菊父母均已進入耄耋之年,與李剛同住,又為貧困戶,依靠政府發放的養老和高齡補貼度日。因李剛沒有正式工作,林東擔心李剛會揮霍掉老人的賠償款,所以沒有將錢直接給老人。2017年李剛家中建房時林東還支持了約1萬元建築材料款。同時林東及家人表示會為老人養老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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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調解

事實清楚後,工作人員認為,李剛父母雖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是林東作為女婿,妻子死後在無贍養岳父岳母義務的前提下,對其岳父岳母家仍有照顧,並未離棄。如果直接通過訴訟解決,不僅耗時耗力,更重要的是會傷害雙方的感情。為此,工作人員決定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這一糾紛。為提高調解的效率,司法所與村調委會聯合調解,並邀請村法律顧問律師一同參與,幫助釐清雙方的法律關係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

調解員向李剛及其父母解釋道: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原則上應當是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結合實際情況,本案中受害人父母有權參與分配,兄弟姐妹不應當參與分配,分配也不是簡單的平均分配。另外,贍養父母的主體是子女,如果林東願意替李菊盡贍養義務,我們應該多鼓勵和包容。

同時向林東解釋道,交通事故中你也承擔了同等責任,對方的賠償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交通事故中你失去了妻子,岳父岳母也沒了女兒,他們現在還是屬於貧困戶,你應該將屬於他們的份額分配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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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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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調解人員、村級法律顧問的依法說理講情,在多次組織調解後,雙方之間矛盾逐漸緩和,最終達成一致協議。鑑於老人目前依靠政府補助救濟,衣食無憂。老人接受了林東從賠償金中拿出4萬元交由雙方信任的第三人保管,用於今後的生活開支。兩位老人由李剛和林東輪流照顧,如若生病由雙方共同為其醫治,並由兩人共同為其養老送終。

面對這一結果,老人露出了久違的微笑,一場死亡賠償金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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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分配相關司法觀點】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法院在審理中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就是死者的遺產,應由死者近親屬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遭受的財產損失在一定範圍內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分割時應在死者近親屬中平均分割。

第三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遭受的財產損失在一定範圍內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但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請問:以上哪種觀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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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受害人死亡時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是死者近親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近親屬的範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由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摘自《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作者:《人民司法》研究組,載於《人民司法·應用》2011年第23期(總第6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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