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上杭:夫妻分居兩年,婚姻能否自動解除?

上杭:夫妻分居兩年,婚姻能否自動解除?


圖為司法所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現場照片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17日上午,舊縣司法所來了一對父女,他們請求鎮司法所幫忙處理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司法所工作人員的一邊傾聽一邊登記糾紛事宜:女方鄭某是上杭縣某鎮的村民,2016年經他人介紹,與舊縣鎮某村鄧某某相識,並於當年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同年二人共同生育一孩,在雙方相處的過程中,發現性格不合,女方於第二年回孃家居住,至今未與丈夫共同生活......

女方父親鄭某某對於女兒的個人婚姻問題感到很愧疚,沒有做好父親的角色。鄭某某認為女兒與女婿分居兩年以上了,雙方感情破裂,婚姻關係可以解除,希望女兒的下半生能夠過上的幸福生活......

司法所工作人員就對鄭某的婚姻問題提出幾點看法:男方想法和態度如何?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同意協議離婚?


調解過程:

針對鄭某某父女的訴求,舊縣司法所工作人員趁熱打鐵,第一時間聯繫該村村書記了解鄧某某家庭情況,當天上午組織鄧某某與鄭某到司法所進行調解。

鄭某:以前跟鄧某相識、結婚後,瞭解甚少,雙方生活一段時間,發現性格不合,隔三差五跟鄧某吵架,後面就回孃家了,兩年多的分居時間,我與鄧某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小孩如果歸我撫養,那麼鄧某某按月付我小孩的撫養費,如果歸鄧某某撫養,我沒有固定收入無法支付撫養費......

鄧某:我與鄧某認識也是通過他人介紹,因家人當時也希望我能夠早點成家立業,在我和鄭某還沒深入瞭解時,我們就結婚了,結完婚後,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導致無法共同生活......

司法所工作人員:我國離婚方式只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因此,分居2年以上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是不可行的,對於小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男女雙方都有撫養小孩的義務,對於小孩歸誰撫養的問題,如果雙方自行協商不成,可以申請法院判決......

經過一上午的耐心調解,雙方的矛盾焦點:一是孩子的歸誰撫養及撫養費問題;二是結婚前男方給予女方聘金及首飾歸還問題。司法所工作人員把握機會,各個擊破,背靠背跟雙方做通思想工作,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


調解結果:

一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二是因女方家庭經濟困難,小孩發的撫養權歸男方所有,撫養費、學費等小孩的一切費用由男方自付;三是財產處理:夫妻無共同財產,結婚時男方給女方買的戒指和耳環等貴重物品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與債務,除以上財產,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與債務各自承擔。


案例點評: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不難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只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並不意味著婚姻關係能夠自動解除。解除婚姻關係仍然需要當事人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向法院起訴離婚。這種情況下,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係仍將存續。(縣司法局:郭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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