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4)「拾光说法」虚假诉讼也是犯罪吗?

2018/12/10(334)「拾光说法」虚假诉讼也是犯罪吗?

2018/12/10(334)「拾光说法」虚假诉讼也是犯罪吗?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

刑法罪名也产生了一些变化。

虚假诉讼罪被列入其中。

那么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如何辨别虚假诉讼?

今日拾光说法为大家整理了

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12/10(334)「拾光说法」虚假诉讼也是犯罪吗?

虚假诉讼也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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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田某向王某借款150万元,约定待田某厂房拆迁,拆迁款优先支付王某的借款。之后,田某厂房面临拆迁,可以得到补偿款300多万元,但田某当时负债累累,部分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欠款。为使王某的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经与田某商议,由王某指使其亲戚郑某、周某夫妇冒充田某工厂的门卫,伪造了几张共计20余万元的工资欠条。随后,郑某、周某夫妇以讨要工资为名提起诉讼,案件以调解结案,该部分款项作为法定优先偿还债权支付给了王某。但很快其他债权人知道了这件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郑某、周某投案自首,法院最终认定涉案4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依法判处了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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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近几年来,虚假诉讼呈上升趋势,为逃避债务、为获得车辆过户、为多分财产、为扩大商标知名度等出于各种目的,行为人到法院打“假官司”,这就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一般都有预谋、有充分准备,当事人事先合谋,以极低成本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并且制造出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的悬殊差别。在审理的过程中,即使法官对证据有怀疑,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只好做出符合当事人意愿的虚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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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对于如何判断和处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8.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9.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对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适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避免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0.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11.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3.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7.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充分预判有可能在司法领域反映出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

2018/12/10(334)「拾光说法」虚假诉讼也是犯罪吗?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关系,骗取有利的司法判决、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使公众对法院裁判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自此虚假诉讼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中的周某、郑某夫妇帮助亲戚王某伪造证据,本以为帮个忙,却不曾想触犯到刑律,遭受了牢狱之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文来源于《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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