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茗同學”侵權案:北京知產法院撤銷駁回海淀法院一審判決

“小茗同學”侵權案:北京知產法院撤銷駁回海淀法院一審判決

【案情簡介】

因認為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授權河南統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河南統一)製造、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市發公司)銷售的“小茗同學”冷泡茶產品的外包裝是其所有的“小明”卡通形象的簡單變形,使得公眾誤認為是其授權進行生產的產品,侵犯了“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小明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明公司)將上述三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

2016年8月22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統一公司、河南統一、超市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小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萬餘元。

隨後,該案被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年6月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了海淀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了小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確定“小茗同學”卡通形象是否構成了對“小明”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剽竊,需要對兩形象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進行判斷。當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時,如果在後創作的“小茗同學”卡通形象的作者具有接觸“小明”卡通形象的可能性,則推定排除“小茗同學”卡通形象為其作者獨立創作而成,構成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剽竊行為。

“小茗同學”侵權案:北京知產法院撤銷駁回海淀法院一審判決

“小茗同學”侵權案:北京知產法院撤銷駁回海淀法院一審判決

在比較兩卡通形象由線條、色彩等要素組成的造型表達上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時,由於兩者體現的畫面主要是卡通形象的頭部,故應以普通觀察者的角度對其頭部造型表達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而不能將各個組成要素簡單割裂開來、分別獨立進行比對。

通過比對可以發現,雖然兩形象均為含有圓腦袋、髮型、嘴部表情等要素組成的頭部造型架構,但在不同形象中,這些組成要素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組合形式,加之“小明”卡通形象有“眼鏡”這一要素的顯著特徵,兩形象在具體細節上的不同使得兩者在獨創性表達上體現出了整體性的差異。而且,如同統一公司及河南統一所描述,兩形象在頭髮造型、嘴巴造型、面部表情等方面存在的諸多不同和差異更符合視覺所看到的客觀實際。

因此,“小茗同學”卡通形象並未與“小明”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

百度標天下官網免費註冊查詢商標專利、海量商標專利紅包歡迎來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