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無動於衷繼續跑,小偷要負法律責任嗎?

LOVE琪少


盜竊罪是肯定的,但是顯然問題所問的內容更負責一些。這裡面其實包含兩個問題:

第一,盜竊者是否存在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被盜者死亡的責任?

第二,盜竊是否應當因未履行救助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內容有點複雜,以下儘可能把內容描述的清晰一些,如果各位還是看不懂,那就只能怪筆者能力不濟。


盜竊者是否應對被盜者的死亡負責?

首先大家要明白,在責任面前主要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

而對於死亡的責任,主要在於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此,我們可以首先界定盜竊者並未對被盜者實施故意殺人。因為題目中界定,被盜者是因追趕小偷摔倒造成的死亡,兩者之間並沒有形成接觸。

對此,可以這樣來理解:在過程中盜竊者並沒有直接實施對被盜者的相關要件,故而沒有“作為”責任。同時,盜竊者逃跑過程中無法對被盜者形成支配,故而沒有“不作為”責任。

當然,想必大家也都明白,這件事情跟故意殺人沒什麼關係。

另外,一些作者對該問題引出了“過失殺人罪”,對此,我們不妨探討下盜竊者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相應犯罪。

關於“作為”的過失,我們這樣來理解,盜竊者的積極行為是逃跑,故而其逃跑行為視為“作為”。而如果盜竊者只顧逃跑,對摔倒的被盜者置之不理,便構成了“不作為”。那麼,其逃跑行為是否構成了對於被盜者死亡的過失呢?

這就要界定追逐與死亡的因果關係。目前,在這個問題上確實存在爭議,兩個原因:

第一,部分人認為追逐盜竊者的行為屬於私力救濟範疇,追逐過程是一個連貫的過程,被盜者縱然因為自身滑倒而死亡,盜竊者也應當為其死亡承擔責任。

第二,另有一些人認為,過失的主體是在於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形式,而兩種形式均不是導致被盜者死亡的原因。嚴格來說,被盜者的死亡是一種意外。

這裡面有一個很關鍵的要素,就是要界定在私力救濟範疇之內,如發生意外,侵權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如果此時盜竊者不對被盜者因意外造成的死亡承擔責任,注意,是指因意外造成死亡的責任。那麼,對於很多關於盜竊者因為被追、被呵止等因素,最終因意外造成的盜竊者意外死亡,被盜者也不應為其意外死亡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因意外而造成的死亡,並不構成過失殺人罪。

基於該問題,還有另外一點就是盜竊者是否應當履行救助義務

不過,這方面信息存在一些障礙。

第一,當時情況是否足以要求盜竊者實行救助義務?因為按照題目的描述,盜竊者一直在跑,回頭看了一眼倒下的被盜者,自然接下來還是繼續跑。

題目中描述的文字是“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這是根本不成立的,他回頭一眼最多隻是看到對方摔倒,不可能在一剎那間看到對方死亡,如果他有這本事,就不去盜竊了。

所以,這是一個信息描述上的問題,對此無法解答。

第二,目前我們並沒有“見危不救罪”。縱然確立了小偷未履行救助義務,也不知道怎麼判。

那麼,再結合上述對於“作為”和“不作為”導致人死亡的情況來看,該問題最後只能以盜竊入罪,不過雖然一些細節上並沒有法律描述,但終究出現了死亡,所以會以較高量標準刑判處。

至於民事賠償責任,就要看法院怎麼判了。因為從問題本身來說,並沒有涉及太多的細節,在認定民事賠償過程,要根據細節來計算盜竊者作為侵犯人在後果之中所佔的責任比例。

當然,賠償是肯定會賠償,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內容,如下:

【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綜上,對於“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無動於衷繼續跑,小偷要負法律責任嗎?”的問題,本文儘可能從法理角度進行了闡釋,也希望能幫大家一些比較細節的內容。而關於這個問題最後可能產生的結果,筆者只能說信息不足,無法明確判斷。而且進入司法程序後,控辯水平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結果。


小言詹詹


一、相反案例

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 涉嫌過失致死被起訴

發現小偷後窮追不捨,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福建漳州男子黃某華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檢察院審查起訴。

今年3月13日凌晨,黃某華正在家中睡覺,後突然感覺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黃某華便起身追出門外,小偷發現失主出來便往外面的馬路上逃跑。黃某華窮追不捨,當時正下著雨,路面比較滑。黃某華追了一段路後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後掙脫掉,由於身體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黃某華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是否負責?

筆者認為與上述案例的關鍵區別在於:上文中黃某是在下雨天中與小偷發生拉扯之後導致小偷摔倒身亡,小偷的死亡與失主的拉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而判令黃某承擔責任。

而本案中小偷本身不具備可期待性,其作為偷盜一方本能反應就是逃跑,而且失主在追逐的過程中與小偷並沒有肢體接觸,其死亡與小偷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故而可能不會判定小偷對失主的死亡承擔責任。

可能大部分人認為這種情況難以理解,但是換位思考,作為失主其財物被盜之後本能反應也是追逐,但是失主本身是可以選擇放棄追逐,但是不能指望小偷停止逃跑等待失主抓捕,所以這一點上來看,看似不合理但是也有其合理的地方。

對此你怎麼看呢?


麋鹿說法


大實話:小偷的行為間接造成了失主死亡,小偷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現實中,我們常聽到的都是小偷在被追的時候突發意外死了,然後訛詐失主的。不過,這次卻是反過來了。其實,這種事之前我在我們這邊還真的見到過一次,我知道,小偷最後肯定是賠錢了,但是具體有沒有因為這事坐牢就不知道了。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那天,一個老大爺在去接孫子的時候在菜市場買菜,因為當時菜市場人比較多,大爺的錢包就被小偷給得手了。不過,小偷在偷錢包時被大爺察覺到了,大爺一把抓住了小偷,還是還是被小偷給掙脫了。然後大爺就開始去追小偷,沒想到在追的過程中大爺被一塊磚頭絆了一下摔倒了,不巧的是剛好頭部摔在了馬路牙子上,等120趕到以後,大爺已經是不幸去世了。

就這種情況而言,毫無疑問,小偷是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個人認為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這個事情可以拆分為兩個問題:

1、小偷的偷竊的問題

2、大爺摔倒致死的問題

首先,就小偷的偷竊行為來說,毫無疑問,這肯定是違法行為。而根據法律規定,當個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對不法分子進行合理的制止的。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防衛權利,並且法律也鼓勵我們同不法行為作鬥爭。所以,在被盜竊後對小偷進行能力範圍內的追捕是我們的合法權利。

然後,就大爺摔倒致死的問題來說,這肯定是和小偷的偷竊行為掛鉤的。當然,可能有人會說,那大爺又不是小偷殺死的,憑什麼要讓小偷負責,小偷只用承擔偷東西的責任即可。誠然,我們也不能說是因為小偷偷東西導致了大爺的死亡,這兩者之間確實也不是直接聯繫。

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正是因為小偷偷了大爺的東西,所以大爺才會去追,這是正常人都會有的反應,而大爺也正是在追小偷的過程中摔倒死亡的。所以說,大爺雖然不是直接被小偷殺死的,但是卻因為小偷偷東西而死。所以,小偷是必須為大爺的死負責的。說現實一點,小偷要是不偷大爺的東西,那大爺會這麼跑嗎?所以要是說小偷沒有責任恐怕說不過去吧。因此,個人認為小偷不但需要承擔大爺摔死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也是小偷偷東西應該承擔的意外代價。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回答問題:小偷只為自己的偷盜行為負責,不對失主的死亡負責,但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先說兩句題外話:順便瀏覽了一下別人的回答,發現信息汙染很嚴重,有眾多不同的觀點,你要是不能甄別真假好賴,還不如不看,小心被誤導。

辨別是非曲直的關鍵不是“我懂這個問題”,而是“我知道我懂這個問題”。“懂這個問題”,是自己對它物的認知;“我知道我懂這個問題”,是自己對自己的認知。

說完題外話,言歸正傳,回到問題本身:小偷應該為自己的盜竊行為負責(具體需要承擔何種責任,調查後才有發言權。偷盜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就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拘留或者罰款。涉案物品退賠),這個無需多言;小偷需要為失主的死亡負責嗎?答案是NO,但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理由且往下看。

大前提(劃重點),無論刑事、行政還是民事,承擔責任,首先得有因果關係。關於對因果關係的理解,舉個例子:你在北京走路不看路撞電線杆上了,不能認為跟在廣州看電視的我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你被撞又不是我造成的)。無因果關係,就無責任。而因果關係又分為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指的是……(不寫了,越寫越多。所以法律是一門高深的學問,絕非百度一下就能解決法律問題的。)

其次,在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關於多因一果(即一個結果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畢竟又不是我一個人的原因導致的,責任得大家承擔。這個多因一果,每個責任人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我們叫“原因力”,用百分比來表示。比如,行人闖紅燈,機動車過斑馬線超速,造成行人受傷的,可以判斷同等責任。行人受傷是司機超速和行人闖紅燈共同造成的,多因一果,司機超速跟行人受傷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50%.

關於民事責任,只要原因力不為0,就要承擔責任。承擔多少的責任,一般按原因力大小承擔(PS:行人跟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除外)。比如,造成損失100,原因力50%,那就賠償50。

關於刑事責任,一般要求原因力超過60%以上(機動車死三人的,原因力50%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承擔刑事責任(學界把這種因果關係叫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一個行為跟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的大小怎麼確定?答:根據一般人的認知決定。

而行政責任(這裡可能涉及的行政責任是拘留、罰款、訓誡等),同樣也要求原因力達到一定的量。這個不多說,沒有一定的標準或價值觀。

好了,解釋完概念,咱又回案件本身。就本案而言,失主摔死,主要原因是他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這個沒有人反對吧?),至少要佔到80%以上的原因力。摔死這個結果跟小偷盜竊行為(逃跑行為不可罰)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這裡應該是間接因果關係),原因力只佔不到20%甚至更少。因此無刑事責任。

但民事責任少不了(上文有解釋)。假如死亡造成的各類損失總共100萬,小偷的原因力最後確定為10%,那就賠償10萬。剩下90萬的損失死者自擔(誰讓你不小心的),沒人賠,其家屬自認倒黴。

關於行政責任(針對的單單是失主死亡,要不要拘留小偷這個事情。關於盜竊,另說),一般屬於盜竊的事後不可罰的行為(不具體解釋了),直接處理盜竊即可。

好了,講完了。綜合歸納一下:小偷盜竊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就失主摔死這個問題,小偷無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可能民事上要賠償一點。

下面從另外一個角度用另外一種法學理論再解釋一下(怕之前講的還不夠明白):

責任,一般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先看刑事責任:小偷的行為只是盜竊,沒有殺人的故意和殺人的動作,也沒有致人死亡的過失和動作;小偷主觀上只是想偷東西,行為上也只是實施了對財物的竊取動作,沒有對失主人身採取行動。失主的死亡是自己摔死的,跟其他人無關,小偷的行為跟失主摔倒死亡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無需為失主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對這個問題,為了使非法律專業人員看得更懂,我再換一種講法:有人死亡了,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來看故意殺人罪。小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嗎?沒有,他只是想逃跑,沒有想殺人。小偷有殺人的客觀行為嗎?沒有,他只是逃跑,沒有拿刀或者用其他手段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又沒有殺人的行為,死亡跟小偷之間就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意殺人這個罪名不成立。

回答區也看到有人認為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我認為這是誤解。何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指的是自己的某個不恰當的行為(正當防衛這種合法行為除外),客觀上直接造成了別人受傷,自己有能力搶救卻放任不管,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這個罪名跟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於,事件發生後,是否當場死亡,還有沒有得救,是不是見死不救。如果是當場死亡,或者沒有見死不救,就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當然,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也要判斷因果關係)造成人受傷不救的,也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本案,首先也要判斷因果關係。摔死跟小偷無論盜竊還是逃跑都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既然沒有因果關係,再談是否當場死亡、是否見死不救就沒有意義了。

其實上面一段已經把過失致人死亡這種情況順帶著解釋了,這裡再囉嗦一下:過失致人死亡,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別人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事情不會發生,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跟故意殺人的區別是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本案,失主摔死是由於小偷過失造成的麼?不是。……(不講了,講下去沒完沒了)


律法人生


失主追小偷導致自己摔死,小偷要法律責任嗎?



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這裡不談,因為主體是行政人員。 在這裡刑事責任涉及到幾個罪名:

一、故意殺人罪。此罪必須具備:1有主觀故意,即心底想弄死對方。2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用刀、槍、棍棒、拳頭、毒藥等招呼到對方身上。不管對方死與沒死故意殺人罪成立,只有主觀殺人故意,準備了工具並末實施故意殺人罪也成立,叫故意殺人未遂;對方沒死,那叫故意殺人致人傷殘。在這裡提一下故意傷害罪:以上述作案工具,主觀只是想傷害對方而作案具體手段也符合只傷害不要對方的命即故意傷害罪,哪怕對方因此而死也史能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如兩個平時很要好的朋友,由於一時衝動想傷害對方在大腿上插一刀導致死亡。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因為主觀上沒有要他死的故意。是否判定故意原告方,檢方必須拿出證據,是蓄謀已久,還是臨時起意,如你殺心口,殺腦袋你說是故意傷害肯定不成立,很明顯要人命。同樣的殺胸口也分情況,你按倒殺與爭執中不注意戳進去性質完全不一樣。在這裡小偷不具備其中一條,所以故意殺人不成立。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就是自己的行為能預見或應當能預見能致人死亡,如甩飛刀,甩石頭,高樓陽臺放東西,為防野豬裝槍裝地雷等,這樣的行為直接導致他人死亡即過失致人死亡罪。在這裡小偷沒實施與上述相類似的行為,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 三、瀆職罪。就是在自己職責範範內不作為導致他人生命財產受到損害的行為,有人用老師帶學生出去出事說事,未成年人去學校監護權就轉移到了老師學校,老師不救當然是瀆職要負刑責,再如警察,消防不作為就是瀆職。普通人是沒有這個職責的何來不作為,瀆職。所以在這裡小偷不存在不作為犯瀆職罪。 再來看追小偷在法律上屬於什麼行為。偷我東西我追你天經地義,對法律上也石規定,發現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公民有舉報,阻止,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義務和權利,可以看出不止被盜的人可以追,其他人同樣可以追,那一追一逃大戰就此上演,在追的過程中由於速度快,地形複雜就會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如小偷一跤摔死,那是正常的扭送追逐還判追逐者刑純屬荒唐。只要是不可預見的就是正常的那何來負刑責一說,但是有種情況就是掉水裡明知有生命危險不救助該不該負責,由於你的追逐導致被追逐人馬上要死亡的情況,警察不用說,因為時刻保護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救助,否則擔責,至於怎麼救我支持出功不出力讓他死,反正我救助了我沒責。那對於普通人呢,平時有人落水你不救助是道德問題,但這是你直接追造成的,我認為還是學出功不出力意思一下就行了,真較真恐怕得擔一點。那追的人出了問題又怎麼辦?同理是不可預見直接一跤摔沒了,小偷是沒刑事責任的。那隻能在判小偷盜竊犯的同時,量刑上加重處罰,因為你的偷盜導致他人死亡,本身盜竊三年,加重處罰判六年或十年。同時別忘了還有民法,追偷者的死亡小偷有相當的過錯,以民法過錯責任原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讓他丫的又坐十年牢又賠幾十萬。

社會需要和諧,大家按公守法!同時提醒大家在保護財產安全的同時要學會保護自己,不要帶來無妄之災。

轎伕含笑歸田園


我看到的新聞都是這樣的,失主追小偷,小偷被撞死了或受傷了,失主挨承擔法律責任。

真的沒看到過失主死了,小偷挨承擔責任過。


賓哥數學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反過來想想,若小偷摔倒身亡,失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那我們把問題擴大一點,概括一點來回答

在追與被追的一方過程當中,一方受到傷害,另一方是否要承擔責任?

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在相互追逐的過程中,一方是否要承擔責任,取決於他是否有過錯,換言之,一方受到的損害是否因對方引起,兩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若有因果關係,那就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小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是從無責任的角度分析:小偷只有偷盜的故意,主觀上沒有造成失主死亡的任何意思表示,失主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採取什麼方式(決定追小偷而不是報警),進行到什麼程度,都是其自主意思的變現,相應的結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小偷只應對失竊財務承擔責任,而不應當對失主 死亡承擔責任。

二是從有責任的角度分析:小偷雖然主要具有偷盜的故意,但是失主的亡是因小偷盜竊行為引起,且小偷對失主的死亡主觀持有放任的態度(從結果判斷,看到失主倒地死亡不實施救助),所以依據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小偷涉嫌過失殺人罪。

三是從意外事件的角度分析:失主倒地身亡並非小偷造成,對於小偷而言,這一結果屬於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小偷對失主的死亡不應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綜上,耗子君認為:小偷是否要承擔責任,還需要看法院結合案件證據做出的判決。在此前,有一個失主追小偷,小偷摔死的案例,判決結果好像是失主防衛過當,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在這則案例中,耗子君傾向於以意外事件判決小偷無需承擔失主死亡的責任。但問題是,這樣的判決出來,恐怕又會引起民眾爭議。

還是天下無賊好,就不會有這麼多事了~

那麼,各位看官,您們對此事件怎麼看呢?

我是資深法律顧問、頂級吃貨、新手奶爸的蘋果耗子,交流法律問題,請點擊關注我~

蘋果耗子


要負刑事責任,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不能預見到可能發生死亡的結果,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一種不作為犯罪。這裡涉及到“不作為”這個概念。

眾所周知,犯罪所評價的是一個人的行為,而不是人本身,也不是人的思想。但行為又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人們對“行為”的理解,通常限於“作為”,比如翻牆實施偷盜、持刀搶劫或殺人等等,卻常常忽視“不作為”這種行為方式。

所謂不作為,並非身體真的不動,而是沒有履行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幼兒園老師帶小孩春遊,小孩不幸落水,老師有能力下水救人卻眼睜睜看著小孩淹死,這時候該老師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再如暴徒持刀街頭行兇,警察帶有配槍卻在旁邊觀看而拒不制止,導致無辜群眾被砍死砍傷,該警察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並非所有有能力阻止危害結果發生而不阻止的行為都構成不作為犯罪,如小孩落水,路人甲看到,其有能力施救卻拒絕施救,導致小孩淹死,這時候只能對路人甲進行道德上的譴責,但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作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負有法律上的某種義務。不作為的義務來源有四種,一是基於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二是基於職業要要求的義務,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幼兒園老師和警察之所以構成犯罪,是因為他們違背了職業所要求的義務;路人甲之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因為其對小孩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只是有道義上的義務。

回到本案,之所以小偷構成犯罪,是因為其違背了先行行為所引發的救助義務而導致了危害結果發生。其先行行為即盜竊行為引發了失主追逐,當看到失主摔倒並渾身是血後,其就負有救助義務進行救助,並且也有能力進行救助,但是其卻選擇不救助,最終導致失主死亡。因此,該小偷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風雲26610126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如果是小偷摔倒身亡,我想絕多數的都會認為失主沒有責任。但是,如果是失主追小偷自己摔倒身亡,那小偷要不要承擔責任,這個爭議就比較大了。

那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刑事責任

如果認為小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比較靠攏的罪名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標準。

在過失犯罪中,有因果關係,成立犯罪;沒有因果關係,不成立犯罪。一般來說,失主實施追趕行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失主因摔倒死亡很難從法律上直接認定存在因果關係。

鑑於小偷已經涉嫌盜竊罪,根據法律規定,盜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我建議將失主追趕小偷死亡的結果作為盜竊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類型進行評價,小偷仍然只構成盜竊罪,只是在量刑方面進行考慮,不再針對死亡另行定罪量刑。

民事責任

我國明文規定,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顯然法律是鼓勵公民抓小偷的,追小偷的行為合理又合法。而失主追趕小偷的直接原因是因為小偷的盜竊違法行為。民法上的因果關係比刑法的

因果關係要求相對較低,從民事賠償角度,小偷對於失主死亡需要承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要求小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是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也是讓犯罪者得到相應的處罰。

大家有不同意見的可在評論中發表,一起探討。


葉律師


應該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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