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沒和員工籤合同、沒交社保,只有月工資通過銀行發放,能不能告公司?要通過什麼途徑維權?

一身浩然正氣的二狗674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來看,主要是企業與你未簽訂勞動合同與未給予你購買社會保險引起的,至於是否能告企業的問題?因為企業這種行為這已經構成違法,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但在勞動仲裁之前,建議你從以下程序去維護你的權益:

第一、你要先行收集證據,證明你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你的銀行工資流水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當然打卡記錄與工牌也是可輔助證明的;

第二、你要證明你的入職時間,因為這涉及到補償金,你可以主張以下兩個方面的: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企業應當與員工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2、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申請補償金,補償金標準是按每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半年半個月,滿半年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三、在仲裁時效內申請主張。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所以在申請仲裁時,一定要考慮時效問題。

希望以上建議能對你有所幫助。


老劉人力資源


先去銀行把發工資的流水賬打出來,如果你還在公司上班那趕快把打卡記錄用手機拍下來,有穿工衣或工卡都拍照留起來,再拍幾張在公司上班的照片或視頻這些都是證明你和公司有實際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果已經離職了,公司工作群裡的聊天記錄千萬不要刪,都截屏出來,留做證據,如果有和老闆或老闆娘的聊天記錄更好,萬一你什麼證據都沒有那就只能找幾個同事證明你曾經在那裡上班了(在職和已離職的都可以)。收集了這些可以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以後就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雙倍工資(網上有範本)直接去公司所屬地區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不會耽誤你去別的公司上班,沒簽合同不買社保你百分百會贏的,等著拿雙倍工資吧。我上個月剛剛勞動仲裁勝訴,情況和你一樣。萬一你確實不知道怎麼去申請仲裁也沒關係,收集好證據請律師幫你弄也可以,收費不高的,幾千塊錢,開始收一千塊左右,贏了拿到錢了再給一點,不贏不需要再給的。


打工阿華


如果公司沒和員工籤合同,沒交社保,只有月工資通過銀行發放,能不能告公司?要通過什麼途徑維權?

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都是屬於對員工的侵權行為。只要單位合法、員工是在勞動年齡內的,存在勞動關係對於單位的侵權行為可以通過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益,獲得相應的補償。

首先針對這種情況,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工作期間的社保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般情況下,面對員工突然如此強勢的要求,單位作為強者的一方都會不習慣,會拒絕你的要求,甚至因為沒簽訂勞動合同,不承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面對這樣的情況,單位拒絕賠償的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進行投訴,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裁定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建議勞動者蒐集好這些證據。

向單位索要的這些賠償,並不是無理,耍賴的,都是有法可依。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包含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根據社保法規定,單位應當自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起,一個月內或者是十五日內(各城市規定不一樣)就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未繳納的需要進行補繳。

現在對於單位侵權的行為確實比較多,很多的勞動者不瞭解相關維權渠道,建議維權之前再向當地諮詢一下。


嘮嗑職場


根據你題目當中的描述,公司的這些行為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你當然可以進行維權。方法就是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去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

至於你要求的經濟補償金,前提是你必須以公司未籤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為由而提出離職。只有這樣的情況下離職你才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沒有寫明是公司有過錯這個原因,比如,你是跟公司協商解除,或者直接寫明是因你個人原因解除的,是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另外,除了經濟補償金,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只要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最長可以要求11個月的工資。至於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勞動仲裁部門是不處理社保的,你需要去當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

另外,你所說的每次發工資是以轉賬的形式發放,可以將銀行的轉賬記錄打出來,作為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這樣即使你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以在仲裁的時候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

如果您有勞動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但我想,如果一個企業這麼不講究,那你還在他那裡乾的什麼勁呢,爺去別的公司不就完了嘛,對吧,不必糾結,時間是最大的成本,有那個功夫,去幹點什麼不好?對吧?

我說的比較實際,聽你的口氣感覺應該對公司有一定的“恨”了,那就走後想別的招讓他付出代價唄,哈哈



馬桶大叔啊


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繳納社保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是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

但是題主先不要提出離職,或者以上面的理由為由提出辭職。千萬不要與公司協商解除或者是說是以你的個人原因提出辭職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佈《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題主有銀行打印的工資流水清單,如果還能顯示出公司名稱和代發工資的,是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求11個月的。然後還能到當地社保局要求單位為你補繳社保


律師說


看圖片是否是企業按時依法繳納都是二百五?



fffj1


建議你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關於勞動合同,沒簽通常問題不大,但需要通過其他方法證明,如工資單(銀行流水)、工作牌、電腦內記錄工作內容文件等等;關於社保,單位不交涉嫌違法,即使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不交社保或勞動者承諾不交社保,均可要求單位補繳。檢索兩個關於社保的案例以供參考:

一、約定不交社保

案例一:原告陸萬禮與被告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給付一審行政案

案號:(2015)建行初字第1號

審理法院: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陸萬禮與華強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協議約定,華強公司一次性支付陸萬禮477000元,包括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補償金、工資、加班費(如有)、補繳社會保險等所有費用。社保中心認為,陸萬禮要求華強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的費用,應當從陸萬禮獲得的補償金中予以支付。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華強公司與陸萬禮約定的一次性支付陸萬禮477000元,其中雖包含補繳社會保險的費用,但是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因此,陸萬禮和華強公司簽訂的協議不能免除華強公司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市社保中心認為陸萬禮要求華強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的費用,應當從陸萬禮獲得的補償金中予以支付,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勞動者承諾不交社保

案例二:廣州華隆豐玩具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白雲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二審行政案

案號:(2015)穗中法行終字第290號

審理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該案中,公司主張員工放棄購買社會保險,法律後果由員工承擔。法院審理認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員工主動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應由員工自行承擔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小結: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雙方約定不交社保,還是勞動者承諾不交社保,均是無效約定或無效承諾,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向社保主管部門投訴反映,要求補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希望有幫助,謝謝!


方圓律格


任律師,您好,我想問您一下。我目前在這家公司己做了5個月,當初講好是2個月試用期,過後交社保,和籤合同,但到現在老闆都沒給我交社保和籤合同。而且公司是以發放現金的,也沒有工作服。而且每星期必須要加5天班。假如要是自己辭職,2個月工資老闆都不給,應公司出現這樣的事有3次了,打110也沒有用。所以我想問您一下,像我這種情況用什麼方法告公司呢?請您為我解答一下。謝了。


阿飛憶苦思甜


首先回答可否告公司,你可以告公司。

其次,告哪項?你可以主張兩項權利,第一是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你可以主張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賠償金,就是自你入職的那一天算起到你辭職的那一天,每月再付一份工資。第二是主張單位補繳社保。《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勞動者的工資作為基數,按月為勞動者繳納五項保險,單位不交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補繳的期限是自入職第1天開始到辦理離職手續的最後1天。

如果是你個人主動辭職的話,單位無須為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你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第三,到哪告?你可以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如果你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可以向同一區域的人民法院提告。

第四,怎樣告?

因為你有工資發放憑據,這就可以作為你與所在單位勞動關係的憑證,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工資流水單,也可以提供其它的勞動關係憑據,比如工牌、考勤記錄、離職審批單的複印件(圖片)。不過僅工資憑條已經足夠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了,工資憑條也能證明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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