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依法打擊“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一

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與曹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曹某某賠償李某因提供勞務而遭受人身損害賠償的各項費用共計2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曹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於2014年3月向正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曹某某與李某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曹某某先後共計履行了10萬元後,尚餘10餘萬元一直未履行。

最高院:依法打擊“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一

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過程中查明,正安縣城建設工程指揮部於2013年7月拆遷被執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門面101.64㎡,拆遷返還住房4套、門面3間。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安置房一套。為逃避債務履行,曹某某與賈某某於2014年8月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返還房產均歸賈某某所有。2014年12月曹某某、賈某某與向某某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萬元轉讓給向某某。其後,曹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下落不明,致使該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

最高院:依法打擊“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一

債務人下落不明

正安縣法院遂將曹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正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被執行人曹某某於2017年3月30日向正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當天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的前妻賈某某於2017年4月5日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欠款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7年8月8日正安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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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究竟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並私自將法院查封的房產予以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促使被執行人的前妻主動幫助被執行人全部履行債務,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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