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查賬徵收≠查賬!個體戶莫慌!

今天,一則“2019年1月1日起終止定期定額徵收”刷爆了朋友圈,這讓個體工商戶們十分揪心,認為以後沒好日子了,天天查賬!

注意!查賬徵收≠查賬!仔細查找,不難發現引起這番躁動的起因,源於近期國稅總局北京海淀稅局的一則通知。

闢謠!查賬徵收≠查賬!個體戶莫慌!

通知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公告(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

尊敬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

事由: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

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通知內容:除由集貿市場代徵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外,自2019年1月1起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終止定期定額後,個體工商戶徵收方式轉為查賬徵收。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相關稅款。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

2018年11月30日

通知明確,自2019年 1月 1日起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個體工商戶徵收方式轉為查賬徵收,請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相關稅款。

此文件一發布,不少人認為未來稅局會盯上個體工商戶,甚至認為這是變相的查賬!其實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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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徵收≠查賬!

徵收方式的調整說明個體戶已不適用“核定徵收”的方式,是對徵稅目標身份重新的核準判定,也是行業自身發展重新的定位。

但查賬徵收並不意味著要對個體戶展開查賬。

對個體戶來說,查賬徵收的方式可能要更復雜一些。有完備的會計審核制度,能夠清晰精準的計算和核準個體戶的成本,按收入減成本費用後的利潤找適用稅率,然後再計算繳納的稅。

通俗來講就是:查賬徵收方式最好是除了有專職的會計人員之外,要嚴格遵守會計制度和法律法規,比起核定徵收方式要更規範和嚴格。

查賬徵收和以前的定期定額有何區別?

查帳徵收:帳徵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及納稅額,並向稅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填寫納稅繳款書,由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定期定額徵收: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稅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徵收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1、納稅主體

查賬徵收個體戶範圍包括:

1、註冊資金指標: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2、銷售額或營業額指標:存量個體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或新辦的個體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為參照。

(1)應稅勞務納稅人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

(2)貨物生產銷售納稅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

(3)批發零售納稅人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以上)。

3、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定額徵收個體戶範圍:

1、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

2、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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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

(1)無論查賬徵收還是定期定額徵收,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銷售額超過以上範圍,全額徵收增值稅。

(2)申報方式:

查賬徵收的個體戶:按規定的申報期通過網絡申報平臺或到辦稅服務廳,報送相應的財務報表、申報表,進行自行申報。

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戶:

(1)實際銷售額未超過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的,實行簡易申報,不需辦理申報。(2)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舉例:如一個體戶,按季度申報,稅務機關核定月銷售額為20000元。其當期實際銷售額58000元,則實行簡易申報,無需辦理申報;若其當期實際銷售額為61000元,則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3、稅金及附加、文化建設事業費

增值稅享受免徵優惠同時免徵稅金及附加、文化建設事業費;不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同時按規定徵收稅金及附加、文化建設事業費。

4、個人所得稅

查賬徵收的個體戶:

1、查賬徵收的個體戶適用《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公佈,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2、納稅主體: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3、應納稅所得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戶:

各地對定期定額徵收根據本地實際要求不盡相同。以山東省為例:

1、對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戶,核定銷售額超過20000元(含20000元)作為起徵點,徵收個人所得稅。

2、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時,對其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由稅務機關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看到兩者區別這麼大,那麼2019年起個體戶也要好好建賬了!

闢謠!查賬徵收≠查賬!個體戶莫慌!

個體戶如何建賬?

其實國家早已明確!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如下:

(2006年1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公佈,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徵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徵管強化查賬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複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複式賬或簡易賬,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第八條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並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設置複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第十條 複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採用訂本式。

賬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填寫,裝訂或者粘貼。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第十一條 設置複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當於月份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第十三條 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其稅控收款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記錄,可以視同經營收入賬。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建賬戶採用查賬徵收方式徵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採用查賬徵收與定期定額徵收相結合的方式徵收稅款。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關於賬簿設置、使用和保管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中所涉及的有關賬簿、憑證、表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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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非個體戶相比,個體戶便利多

1、不登記名稱,會出現以經營者姓名為銷售方的發票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小結: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不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名稱。

2)若不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則開具發票(或代開發票)時,只能以經營者姓名為銷售方,而不是以個體工商戶名稱為銷售方的開具或代開發票。

2、經營者(老闆),需要重新註冊登記,出現新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小結:

1)經營者變更=個體工商戶變更,需要註銷登記後重新註冊登記。

2)經營者一變,就需要取得新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3、不開賬戶,用經營者的個人賬戶收付款

根據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小結: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開立銀行賬戶。

2)實踐中,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的個人賬戶收付款較為 保險。

4、有免於工商登記的,無營業執照的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小結:

1)實踐中,一般各地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免於工商登記。

注意:免於工商登記,不代表不進行管理。工商部門會要求進行備案管理,就是說工商對該類主體還是有管理的,只是較為簡單而已。

2)該類經營主體如何繳稅,開發票?以個人為主體繳稅,申請代開發票!

寫在最後

個體工商戶是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主體。本質上屬於自然人,需要建賬、繳稅、報稅。

符合規定的個體戶,可享受“月入三萬免稅”的優惠政策,但不用繳,仍需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否則就是稅務逾期,會面臨罰款~另外,個體戶不經營了,要按規走稅務註銷和工商註銷流程,且註銷時該補的賬、該報的稅一分都不能少。

最後,各位老闆,查賬徵收≠查賬,但個體戶也會面臨工商和稅務的抽查,所以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文章來源創客前線、稅來稅往、會計說、職業會計人、北京房山稅局、財稅職場,由在e企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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