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帶小球員一夜跑光成熱點 俱樂部防挖角需先規範自身

最近一條“小球員成教練私產一夜快跑光 此青訓亂象談何足球崛起”的消息,在瀋陽足球圈內熱傳,該消息稱,“瀋陽東澤俱樂部辛苦培養了3年多的近20名小球員,在一夜之間被一名教練連鍋端式地帶到一家所謂的上海某俱樂部”。對於這種背後挖牆腳的行為,該消息稱,“這種青訓亂象不僅讓東澤俱樂部幾年的心血付之東流,而且這種毫無契約精神、背信棄義的做法直接擾亂了足球青訓秩序。”

中國足協在得知此事後,第一時間責成遼寧省足球協會調查此次瀋陽東澤俱樂部球員出走事件。通過調查發現,此次事件存在俱樂部註冊情況、球員出走細節等諸多疑點。

教練帶小球員一夜跑光成熱點 俱樂部防挖角需先規範自身

據瞭解,瀋陽東澤足球俱樂部成立於2014年6月,系在瀋陽市工商局註冊的正規足球培訓機構。但東澤俱樂部既沒有在屬地會員協會進行註冊,也沒有在中國足協進行註冊,而且東澤俱樂部從未與所培養的球員和家長簽署《培訓協議》。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足球俱樂部應在屬地會員協會進行註冊,屬地會員協會批准註冊後,報中國足協一份,屬地會員協會存檔一份,批覆與俱樂部一份。

足球俱樂部應與所屬教練員簽署工作協議,與所屬球員簽署工作合同或培訓協議。教練員和球員應填寫註冊表,不滿18週歲的球員除須本人在註冊表和培訓協議上簽字外,還須由法定監護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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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球員的註冊由球員所在培訓單位將球員註冊表、培訓協議和相關證件等提交屬地會員協會進行註冊。註冊表由屬地會員協會存檔一份,批覆給該球員所在單位一份。屬地會員協會應在規定的註冊時間內向中國足協提交經蓋章確認的 《會員協會業餘球員註冊登記彙總表》,並將註冊數據發送至中國足協註冊信息系統。

業餘球員和培訓單位簽訂的培訓協議應至少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限、協議終止涉及問題、培訓補償分配問題、違約責任問題等方面。培訓協議最長不得超過球員18週歲生日 。

不難發現,瀋陽東澤俱樂部無論是在俱樂部註冊方面還是在球員註冊以及培訓協議等方面都沒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來執行。換句話說,此次球員出走事件,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於情,瀋陽東澤俱樂部值得同情,那名帶領球員集體出走的教練也應受到道德譴責;於理,瀋陽東澤俱樂部的申訴卻無法得到相關規定的有效保護。與其說此次事件擾亂了中國足球青訓的秩序影響了中國足球的崛起,不如說凸顯了當前諸多社會青訓機構自身管理與發展的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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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近年來中國足壇青訓糾紛不斷,曾先後出現過俱樂部或經紀人“誘拐”個別球員離隊。曾經中超某俱樂部就是做通教練工作,把遼足俱樂部的梯隊挖走。最終該俱樂部還是承受不住壓力主動道歉,並把小球員們全部返還遼足俱樂部。

在青訓方面,人員流動是正常現象,也是普遍現象。以魯能足校為例,多年來,魯能青訓走出了大量年輕球員,既加速了人員流動,也讓年輕球員在其他俱樂部找到各自的位置。

但多年來,魯能足校從未出現過像瀋陽東澤俱樂部這樣青訓隊伍被連鍋端的案例。一方面是因中超俱樂部的監管比較規範,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魯能足校各項保障協議非常完善。而像瀋陽東澤俱樂部這樣既沒有在屬地足協註冊,也沒有在中國足協註冊備案,更沒有與球員簽署培訓協議的社會青訓機構,難免會成為被挖角的“受害者”。

中國足球的發展,需要完善青訓規則,保障青訓俱樂部的權益,同時也更需要各家青訓俱樂部和青訓機構規範與完善自身的管理。對足球來說,青訓根基,是長遠之計,搞青訓不能僅憑一腔熱血。畢竟,自身的不規範與違背契約精神的挖角,都是在摧毀中國足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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