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朋友要借50万周转3个月

江湖救个急

而且见他还有房子在

那就借呗

然而,3个月后

不但不还钱

连房子也出现了猫腻

......​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现实婚姻中,很多夫妻中为了保护家庭财产权益,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规避债务等原因,而对相关财产及债务进行约定,但是这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何能在日后的债务中起到抵御作用呢,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事。

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案件回顾

借钱不还

背后还有猫腻

宾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

二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约定柳州某房为李女士个人财产,宾先生所欠的债务与李女士无关,夫妻财产约定还进行了公证。

2016年4月18日,黄某与宾先生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宾先生向黄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

后宾先生未能归还借款本息。黄某因追索欠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这真是欠钱的是大爷啊!

既然没钱还,

你不是还有房子吗,用房子抵债!

什么?

房子是你媳妇的个人财产?

不能给你还债?

还有这种操作?​

我告你去!

可告上了法庭才知道,

这里面更是满满的套路啊!

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各方观点

黄某

本借款为宾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宾先生

认可借贷情况,但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

李女士

并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是宾先生的个人行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数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应为宾先生个人债务;双方已有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宾先生所欠债务与自己无关,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两口子这双簧唱的!

难道早做了借钱不还的打算?

这小算盘能得逞吗?

看看法院咋判?

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是不是想说

大快人心

歪念头最终难逃法眼!

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解恨的同时

是不是也有个疑问:

夫妻财产都经过公证了,

怎么还让媳妇承担债务呢?

还是来让律师帮解答吧!

房子是妻子的,50万是丈夫借的,凭啥一起还……

律师分析

0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0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宾先生、李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知晓二者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因此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书、公证书仅对二人产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二人应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03从本案中当事人陈述反映,宾先生、李女士有两个幼孩需共同抚养,银行房贷需要进行偿还。李女士虽称其经营一个广告设计部,却未能就其经营收入状况进行举证。综合考虑本案借款数额、借款人家庭状况、家庭收入支出状况,难以支持李女士关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

律师提示

01如果想达到最初财产约定的目的,就要让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就做到明知,债权人才会受到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对夫妻之间约定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一方的配偶。

02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

03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04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5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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