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多地公开宣判,这些臭名昭著的“黑老大”获刑!

12月3日,广西各地法院

分别对多起涉黑案

进行公开宣判,

多个臭名昭著的“黑老大”获刑!



广西多地公开宣判,这些臭名昭著的“黑老大”获刑!


2人死缓,2人无期!张辉、张祖旗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3日上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祖旗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辉、张祖旗等22人被判决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张峰瑜等12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罪。

广西多地公开宣判,这些臭名昭著的“黑老大”获刑!

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张辉、张祖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6个罪名中的数罪,分别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林剑、吕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5个罪名中的数罪,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范贵荣、林立华、吴海明等另外18名涉黑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5个罪名中的数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

张峰瑜、李寿海等其余12名被告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中的一罪或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3个月不等,

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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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辉、张祖旗等34名被告人均是平南县人,被告人张祖旗于2008年开始通过借钱治病、合开赌场、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费和出狱接风、帮人找关系解决事端等方式,先后笼络了被告人林延、林剑、吕勇杰等人追随及其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上述以张祖旗为首的团伙通过实施赌博、开设赌场、为赌场“看场”、“望风”、故意伤害他人、干扰和插手民间纠纷、共同经营等行为或方式维护团伙关系及生存发展,逐步扩大势力范围和经济基础,该团伙于2016年3月正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7月,被告人张辉通过邀请参与董事会管理、入股经营等方式,吸纳被告人张祖旗、林延、林剑、陆艺、范贵荣等人成为上上酒吧的股东或董事,实现了对上述人员的控制管理,与被告人张祖旗共同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
通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入股上上酒吧、开设赌场、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方式,聚敛的财产不低于200万元,并将所得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造成了1家采石企业停工、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同时,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还让平南县城区的群众产生了极大的恐慌心理,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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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以张辉、张祖旗为组织者、领导者,林延、林剑、吕勇杰、陆艺、范贵荣为积极参加者,林立华、黄朝贵、郑海锋、刘庆乐、吴创杰(“奀弟”)、吴创杰(“长毛”)、林章艺、吕运俊、欧少辉、吴海明、吴锦飞、吴东升、莫小财、陈业明、林海斌为一般参加者的团伙,人数较多,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及纪律,组织成员均服从上一层级成员的意志及指挥。以违法犯罪或合法经营的方式维护组织利益及生存、发展,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其中一起为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一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的严重后果,致使当地群众产生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该团伙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张辉、张祖旗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林延、林剑、吕勇杰、陆艺、范贵荣、林立华、黄朝贵、郑海锋、刘庆乐、吴创杰(“奀弟”)、吴创杰(“长毛”)、林章艺、吕运俊、欧少辉、吴海明、吴锦飞、吴东升、莫小财、陈业明、林海斌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根据上述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钦州法院宣判张考等12人涉黑案

12月3日上午,钦州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恶案件。上午9:30,钦州中院、钦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在各院审判庭对张考等12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案和黄某某等10人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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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考、卢生、归立强、张无忌、黄某某、孙某、郑某某、喻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在钦州市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形成势力集团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考等12名被告人死缓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判处黄某某等10名被告人十一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覃建强等2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5年

2018年12月3日上午,天峨县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对覃建强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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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告人覃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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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非法追债,积累名声

2006年始,被告人覃建强通过向不特定人员放贷,并雇用梁剑、韦庆侠、张代恩等人以拘禁、滋扰等非法方法追债,从中获取高额利益,逐渐在河池市宜州区民间借贷行业中积累了较大的名声。被告人韦梁忠、韦壮生、覃应柏、兰日韦、覃伟兰、覃刚等人先后慕名前来投靠覃建强,参加覃建强的民间放贷和非法追债活动。

组织日益壮大,管理加强

为加强管理,壮大实力,规避相关部门的打击,2015年6月,在覃建强的筹划、组织下,覃建强、韦梁忠等人成立宜州市高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丽公司)作为幌子,进一步深入实施非法放贷和暴力追债(包括代人追债)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通过非法放贷和非法追债获取经济利益、有较大影响力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在覃建强的领导下,通过向不特定人员放贷及帮人追债,先后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用于组织的发展壮大。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组织的不断扩大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提高追债效率,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覃建强对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等进行调整,决定由韦梁忠、覃应柏、覃鹏程各分管一个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放贷、追债等非法活动,所追得的钱财由覃建强统一管理。

内部分工明确,树立非法权威

该组织以向不特定人员放贷收取高额利息和帮助别人追债获利为主要活动,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或者软暴力为主要手段。在组织内部,通过建立获取利益的日常支出和分红机制,激励组织成员积极为组织介绍借款人及为组织追债;实行分管领导制,使组织成员日常的放贷及追债等活动分工明确,层次分明;加强违法犯罪后“善后”工作,使组织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免受法律的制裁,鼓励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求组织成员要有集体荣誉感,不能搞小集体,奖罚分明;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准备作案工具、发放统一的服装等。以此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实施多起犯罪行为,影响恶劣

该组织为了树立其非法权威,获取更大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以高丽公司为幌子,利用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24起犯罪行为,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滋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等9起违法行为,危害一方,在宜州城区形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间,该犯罪组织通过非法放贷及代人追债获利188万余元,其中126万余元用于组织成员分红,35万余元用于组织成员日常的生活以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支出的费用,30万余元作为公司公共资金用于以组织名义放贷。另外,覃建强还对韦某实施强迫交易从中获得价值847500元的房屋,并由覃建强个人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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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以覃建强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覃建强是该组织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支持,在宜州城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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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天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建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韦梁忠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覃应柏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覃鹏程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三十万八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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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龙山帮”凉了,老大“柱哥”获刑25年!

12月3日上午8时30分,平南县人民法院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韦日柱等17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韦日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五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黄海江、郑震等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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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韦日柱等17人均为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或中里乡人。2007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韦日柱等人聚集十多名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中里乡一带(简称龙山籍)的男子,以收“保护费”为主要形式,多次在贵港市城区的商业场所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被告人韦日柱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于2013年12月2日被获准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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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被告人韦日柱借经营生蚝、啤酒等生意为名聚拢一批龙山籍人员。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韦日柱替蔡某某向黄某娟等人催债,黄某娟及其家人被迫将贵港市龙岗小区200号房产过户到蔡某某以及债主梁某甲名下(梁某甲名下的由其弟弟梁某乙代持),后被告人韦日柱等人强行占用该房子作为据点,通过发放工钱、免费提供食宿、安排组织成员到酒吧娱乐、花钱或出面帮摆平事端等手段,拉拢、网罗了一批贵港市龙山籍的社会闲散、违法劣迹人员,购买铁水管、刀具等作案工具并共同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15年6月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组织成员较为固定且超过10人,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对外号称“龙山帮”、“万事通”公司。被告人韦日柱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成员奉为“柱哥”,在组织内部拥有发放工钱、安排食宿、组织玩乐、决定事情处理方式等权力,在组织内有绝对权威。被告人覃寿学、黄海江、潘绍权、郑震是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覃寿学在龙山籍人员中有人脉、有号召力,韦日柱团伙形成过程中,覃寿学带领黄海江、潘绍权、廖沙等人加入,壮大了团伙声势;黄海江、潘绍权、郑震在韦日柱的领导下,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郑震还负责啤酒销售业务,管理公司财务。覃银豪、韦星旭、磨健志、覃敬孟、黄亨、廖沙、廖柏洁、覃乃象、潘启超、黄登辉、刘国入、黄立栋等人在黄海江、潘绍权等人的带领下,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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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约,韦日柱是组织的领导者,在组织内部有绝对的话语权,其他组织成员对韦日柱要服从,且听从黄海江、潘绍权等人的号召,否则就会被组织疏远;组织内部要求,成员之间要相互团结,相互帮忙,一旦有事情发生经组织成员通知,必须快速到场;组织成员发生了事情,要向韦日柱汇报,由韦日柱决定事情后续处理。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恶意追债索取佣金以及强占民宅,聚敛财产约人民币50万元。该组织将收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钱、安排食宿、发放节日福利、日常喝酒娱乐、为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摆平事端、购买作案工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有组织实施的刑事案件11起,违法案件8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5个罪名。该组织作案组织性明显,19起违法犯罪案件中由被告人韦某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的案件有11起,其他成员按组织惯例等实施的有8起。该组织作案暴力性、胁迫性明显,直接使用刀、棍等作案工具的案件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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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韦日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贵港市城区一带,长期通过非法手段替他人催收债务,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同时为了壮大组织声势,提高组织影响力,实施了敲诈勒索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于贵港市城区及周边乡镇,欺压、残害百姓,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响。平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日柱等17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应按照其相关罪行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平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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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绍光等23人涉黑案

12月3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据悉,海城区法院2018年3月6日受理此案后,于4月25日一审公开开庭,进行了为期4天的庭审,后因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又于7月10日复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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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先后纠集、招揽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银海区福成镇等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非法采矿、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较为固定且超过10人,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杨绍光、杨绍明作为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陈瑞龙、杨业斌等为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直接受杨绍光兄弟指挥。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期间,杨绍光兄弟先后以北海市海城区海运宿舍及三中东里作为据点,长期组织成员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统一安排供养成员食住在据点,统一管理非法聚敛财产的收入、支出,安排组织成员分组值班,为犯罪活动中受伤住院的成员提供陪护和筹集医疗费,为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的成员处理后续事情,有统一约定俗成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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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5年间,该组织成员在多处场地以“抓摊”、“打鸡针”、“撑船”等形式开设赌场或者利用网站进行网络赌博,从中牟取非法经济收益逾百万。2013年7月12日,北海警方到营盘镇火禄村查获赌场并抓获赌场人员时,遭到杨绍明等人的暴力阻碍执法。在民警口头、鸣枪警告后仍继续往前冲,甚至动手殴打民警。杨绍明因此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8月28日凌晨,组织成员陈瑞龙等人在北部湾西路某网络会所寻衅滋事,引起双方互殴,导致组织内成员受伤。后陈瑞龙向组织“报告”此事,杨绍光遂纠集组织成员来“支援”,进行打砸、打斗。之后杨绍光、杨绍明以组织成员被打伤为由,多次组织团伙成员到新新力商场某网吧闹事,阻碍该网吧营业,并以此逼迫其老板出面谈判赔偿“医疗费”。实际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10多万元,而杨绍光却要求赔偿80万元,远远超出医疗费用,绝大部分由杨绍光个人占为己有。2013年至2014年间,杨绍光、杨绍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非法采挖陶瓷黏土。经鉴定,杨绍光兄弟非法开采黏土矿石量为9.026万立方米,造成黏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超过200万元。此外,杨绍光还纠集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开设包厢用作“嗨场”并供他人吸食毒品;以违法手段为私人“摆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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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已超过1376298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进行所谓的“谈判”,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特别是该犯罪组织在人口密集中心区域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赌博行业敛财数额巨大,形成重要影响,对该区域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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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 纠集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
  • 纠集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伙同同案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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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绍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杨绍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余20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被分别处以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1名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东兴34人涉黑案宣判 组织者最高获刑25年

12月3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关飞虎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案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关飞虎等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防城港市法院审理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也是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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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等人为实现共同管控东兴市大田村田组途经尖峰岭的乡村公路,统一收取过路费,排除妨碍等目的而结合在一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张锡静、何祥立、何祖源、朱容保等人为骨干成员,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4月,该组织又将饶喜生控制的江那村至河洲村的乡村公路合并管控收取过路费。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为巩固、扩张势力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上述犯罪活动直接阻碍了村道通行,严重破坏了乡村安宁和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基层管理秩序,对当地的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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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飞虎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等人已经形成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敛财数额有证据证实超过75.62万元,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打砸财物、伤害他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东兴市边境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至此,以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具备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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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24、2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也根据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还对另案处理的符某某等6名未成年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1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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