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最高法终审:欺诈罪名不成立,1650万变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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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8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审理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至此,这起在汽车业内乃至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号称“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终于尘埃落定、落下帷幕。


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最高法终审:欺诈罪名不成立,1650万变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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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示,被誉为“消费者维权历史上赔付数额最高的宾利退一赔三诉讼案”,出现庭审结果大反转!

日前,关于沸沸扬扬的贵阳宾利4S店与车主的“宾利慕尚退一赔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基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撤销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做出的“贵阳宾利4S店需退一赔三”的一审判决结果,终审改判为:贵阳宾利4S店—贵州新贵兴宾利4S店无需赔偿慕尚车主1650万巨额款项,仅赔偿车主11万元即可;驳回一审原告—宾利慕尚车主“退一赔三”的诉求,并由其负责承担高达31.1万元的诉讼费。

该案是全国第一例、也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的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投诉“欺诈”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对于汽车消费领域,而且是整个社会消费领域的“欺诈”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均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导意义。

本案件的焦点和关键在于:售前新车的PDI程序,每一个汽车经销商都是必做项目。而PDI程序信息,如不告知消费者是否属于欺诈行为!这一点,对于全国所有汽车4S店而言,本案的判决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即使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不等于消费欺诈;不是消费者欺诈,就不会“退一赔三”。之前的很多判例,遗憾的大多都是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被判罚“欺诈”,并由此而产生了“退一赔三”,可惜可叹!

2014年,杨某在贵阳宾利4S店以价值5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宾利慕尚新车。2年后的2016年,杨某做保养的过程中,发现交车之前自己的这台宾利慕尚就已经有过受损漆面有修复、窗帘异响有更换的维修记录,为此将贵阳宾利4S店—贵州新贵兴诉至法院。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宾利慕尚车主-杨某上诉成功,认定贵州新贵兴构成消费欺诈,撤销买卖合同,车主退车,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慕尚车款是550万元,三倍赔偿款是1650万元;由于杨某已经开了两年多,销售商退车款时可扣除折旧费,按165万元计。贵阳新贵兴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也是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主要参考了两个部分的参照物: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聚焦在是否侵犯知情权、是否构成了欺诈等两点上。

特别听取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作为汽车行业惯例的PDI程序的陈述。2017年3月份,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罗列除了汽车经销商应对消费者进行新车告知的情形和标准。尽管PDI程序是中国汽车行业的惯例;但对于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出来的售前问题应如何处理,特别是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信息全面告知,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

1)由于受损漆面比较轻微,通过抛光打蜡处理即可,此类轻微瑕疵经销商处理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贵州新贵兴不告知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2)关于窗帘异响更换,由于更换窗帘金额接近4万元,金额不低,这属于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并非是新车瑕疵整理,这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影响。贵州新贵兴未与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但是,首先,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车主杨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

其次,贵州新贵兴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贵州新贵兴将两处操作都如实记录并上传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信息披露事实;无证据证明贵州新贵兴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在窗帘异响更换问题上,贵州新贵兴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杨先生知情权,但并不构成欺诈。

贵州新贵兴更换窗帘,虽然通过一定程序对信息给予披露,但应该在车辆交付时更明确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了一定影响,对此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贵州新贵兴赔偿杨先生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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