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一男子設連環騙局,詐騙 “合夥人”30萬

赣州一男子设连环骗局,诈骗 “合伙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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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做生意是一個共贏的好辦法,但是合夥人找得不好,卻會上當受騙。為騙取他人財物,興國一男子曹某設合作之局、行詐騙之實,虛構水泥生意騙得合夥人謝某30萬元,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近日,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詐騙罪對被告人曹某提起公訴。

赣州一男子设连环骗局,诈骗 “合伙人”30万
赣州一男子设连环骗局,诈骗 “合伙人”30万

案情回顧

2016年,被告人曹某在興國縣某金融公司辦理業務時認識了該公司職員謝某。2018年4月,被告人曹某邀請被害人謝某合夥投資做水泥生意,謝某同意後陸續給了曹某55000元投資款。

2018年6月,被告人曹某謊稱與江西某商砼有限公司簽訂了水泥買賣合同,並向謝某出示了其偽造的假合同,邀請謝某投資30萬元一起做該項目。騙取謝某信任後,謝某於2018年6月11日與曹某簽訂了合作協議,並於當日向曹某轉賬245000元,加上之前的55000元,共計投資30萬元。曹某騙取30萬元投資款後,用於償還個人欠款、日常生活開支等揮霍。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曹某分兩次向謝某支付了3萬餘元投資分紅。2018年9月,因曹某沒有向謝某支付分紅,謝某便向江西某商砼有限公司查證水泥買賣合同項目的真偽,才發現被騙。

案發後,被告人曹某於2018年9月14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條鏈接

赣州一男子设连环骗局,诈骗 “合伙人”30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

(贛高法〔2011〕140號)

詐騙價值5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詐騙價值5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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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投資有風險,合夥需謹慎!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的騙術,讓人不得不防,但凡事謹慎,便不易上當。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應理性對待投資,不輕信、不貪心所謂的投資渠道,給騙子留下可乘之機。

如發現被騙,應保存好涉案證據,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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