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法院宣判一起特大涉黑案件 组织者最高获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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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关飞虎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案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关飞虎等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防城港市法院审理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也是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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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等人为实现共同管控东兴市大田村田组途经尖峰岭的乡村公路,统一收取过路费,排除妨碍等目的而结合在一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张锡静、何祥立、何祖源、朱容保等人为骨干成员,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4月,该组织又将饶喜生控制的江那村至河洲村的乡村公路合并管控收取过路费。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

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为巩固、扩张势力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上述犯罪活动直接阻碍了村道通行,严重破坏了乡村安宁和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基层管理秩序,对当地的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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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等人已经形成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组织性特征;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敛财数额有证据证实超过75.62万元,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打砸财物、伤害他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东兴市边境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至此,以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具备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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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24、2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也根据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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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还对另案处理的符某某等6名未成年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1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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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美鹏 张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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