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量刑偏重 信用卡新政策出現了哪些變化

糾正量刑偏重 信用卡新政策出現了哪些變化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此前適用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省稱《解釋》),是“兩高”於2009年聯合發佈的,距今已有10年之久。10年間,國內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解釋》自然也要因時做出調整。

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國內信用卡詐騙罪呈現出惡意透支成為主要行為樣態、惡意透支刑事案件量刑整體偏重的特點。而且,司法實踐也反映出一些法律適用爭議問題。基於此,“兩高”著手對《解釋》進行了一番修改。

那麼,“兩高”對《解釋》具體都做了哪方面的修改呢?

惡意透支認定門檻提高

原《解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

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新《解釋》將“催收”改成“有效催收”。有效催收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2、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還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催收”變成了“有效催收”,並對有效催收進行規範,提高了惡意透支的認定條件,可以看出法律對信用卡持卡人的保護,即不輕易將持卡人的行為定性為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認定標準提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原來的《解釋》中,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是“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是“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是 “一百萬元以上”。

新《解釋》則將相關認定標準提高,把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定為“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數額巨大的標準定為“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定為“五百萬元以上”。

新《解釋》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提高惡意透支數額的性質認定標準,並對惡意透支較大數額而能全部歸還的持卡人從寬處理,可以解決此前信用卡詐騙案中存在的量刑偏重的問題,體現了 “罪罰相適應” 的法律原則。

揮霍透支資金不再列入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的認定情形

惡意透支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但是如何判定持卡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卻不是一件簡單易操的事。

新的《解釋》強調,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新《解釋》還列舉了各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包括: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這裡所列舉的情形與原《解釋》大體相同,只是對第2種情形做了修改,將原來第二條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修改成了“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小結

綜合來看,新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信用卡持卡人帶來了政策上的鬆綁,對持卡人是一件好事。

但是另一方面,信用卡詐騙現象仍然頻發不已。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第九批涉金融領域黑名單,在這次被公示的400例金融失信人/機構中,111例涉及信用卡詐騙罪,佔比達到27.75%。

此次信用卡新策給持卡人鬆綁,是否會在客觀上起到縱容信用卡詐騙的作用,仍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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