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被告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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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要通过证据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举一个案例:乙向甲索要债务,甲驾车驶离,乙见状抓着甲的车门不放,甲开车挂着乙加速行驶了二百米,致乙死亡,案发后,甲说他没看见挂在车上的乙。

1.犯罪嫌疑人供述

刑事案件发生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必不可少的,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了解他在犯罪时的动力、目的和客观情况,以及案发后做了什么,从而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当然,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会承认自己存在故意的心态,所以并不能只靠供述来判断主观。

2.证人证言

一方面,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者,了解案发经过,例如:甲的车辆是否开着窗户,在驾车中是否看向了乙,是否和乙有交谈,是否有明显想甩掉乙的驾驶行为。

另一方面,询问甲的家人朋友,看甲是否和家人朋友交谈案情有关情况。

3.客观证据

例如案发现场的监控,对车辆的勘验笔录等判断甲的行为。

最后,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假设通过现场证人、监控录像等证明甲在驾车驶离时与乙有互相对骂的行为,则证明甲知道乙挂在车上,这时他依然加速驶离的行为,就证明其存在犯罪故意,即便他自称自己并不知道,但客观证据就已经推翻了甲的供述。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我们刑法中经常讲到的主观要件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区分犯罪故意和过失,对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条,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首先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在①明知(要有认识,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前提下,做出了犯罪②行为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根据是希望还是放任,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例如: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将毒药混入乙准备喝的咖啡当中。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例如:甲看到妻子乙为未吃早餐而走进厨房,可能拿到自己准备用来毒老鼠的面包食用,但仍未提醒。

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由法条可知,过失犯罪是对犯罪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遇见了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的发生。

同样的故事也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建筑工程,甲乙在工地上发生争吵,加盟推一把,已倒地后,后脑勺碰在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甲对危害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但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甲焚烧纸钱,预见到可能会引起火灾,于是在分烧完纸钱后在火堆上浇了水并压上石块,认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然后离开。但因为当天风大,在家离开后,仍然引发了火灾。甲预见发生火灾的可能,自信认为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构成失火罪。

区分

1.成立条件:故意犯罪一般不要求发生伤害结果,而过失犯罪要求发生事态结果。

2.主观罪过程度:故意犯罪较重,因此刑罚也较重,而过失犯罪较轻,因此刑罚也较轻。

3.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有未完成形态(可以是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而过失犯罪,没有未完成形态,只有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

4.处罚: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需要刑法明确规定。

理解以上内容,故意和过失就很容易区分了。


一眼望不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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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责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责任形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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