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宛新骏


很多人一直在问,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是什么?实务中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不能孤立的根据一两个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比如当事人有欺骗行为、经营亏损、不接电话、变卖财产等),需要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全面的评判。

因为一个案件中可能既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有履行行为、有担保、有证据证明有履行意愿、变卖财产是为了还款等),又同时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办案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定性,就是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之间博弈的结果。如果最终有利证据占据了“优势”,就会做出倾向性于无罪的定性,反之亦然。

所以,是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罪与非罪的核心取决于案件的证据,以及如何把有利的证据呈现出来,并充分论证、说明清楚无罪的理由。


还是用无罪判例说话比较靠谱:案号 :(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48号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在借款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就做了“手脚”,出具假证明夸大偿还能力,但是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诈骗罪,原因为何?

因为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认为邓某在向徐某借款八十万元的过程中,邓某虽然在评估资产报告中提供了虚假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还是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邓某甲已归还徐某人民币36万元,还将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邓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

同时根据借款用途,邓某在借款前已支付二万元给三担保人,借款后又付给三担保人三万元去谈购买山林权之事,证明邓某没有虚构购买山林权之事。在得知购买山林权没有希望后,上诉人邓某甲将该笔借款中的43.4万元,投入到与徐某合伙开办的某公司的办证、租房、养鸡等项目中,且邓某在借款时提供了真实的担保人和相应的财产作抵押,证明邓某本意还是想通过经营获利来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认定邓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区分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的关键是看案件的构成要件和引起的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民事诈骗的规定在民通意见第68条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从这款条文中来看,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如下:

1 有欺诈的行为。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 有故意的主观表现,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3 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做出故意欺诈的行为使得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的故意和当事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这里面是有双重的因果关系的,其一是行为人故意做出欺诈的行为使得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这是一重因果,其二是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使他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是二重因果关系。


而刑事诈骗是规定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要件:一般行为人

2 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 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

4 客观要件: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刑事诈骗比民事诈骗要复杂得多,首先,从行为来看,刑事诈骗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不管是用虚构事实还是用隐瞒真相的方法来进行诈骗,都是使行为人造成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处分,如果行为人没有做出财产处分是不属于诈骗的。而那些在生活中常见的对商品进行夸大的现象把并不属于诈骗。


从两者的法律效果来看,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引起的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1 民事诈骗的法律效果:

民事诈骗是可以撤销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受到了诈骗,可以申请撤销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行为,然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笑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2 刑事诈骗的法律效果;

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刑事诈骗,那么产生的法律效果要比民事诈骗严重很多,


我国的《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呼叫大状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和区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民、刑事案件交叉出现,“难舍难分”,在日常生活中诈骗行为越来越常见,手段五花六门,主要表现为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均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和诚信的基本原则,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也存在很大区别。如果两者之间区分不恰当,是充分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前提和关键和关系到司法公正。因此,如何客观正确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诈骗罪

1、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虽有欺骗手段并追求某些非法利益,但是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民事欺诈

1、概念: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构成条件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

A、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行为有:欺诈人捏造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的事实、歪曲真实的事实。

C、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不作者负有告知的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要件为故意:

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

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A、欺诈方有故意行为,使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使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则欺诈不成立。

B、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任何影响。

(4)受欺诈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基于欺诈作出的错误行为。

B、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3、例外情况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我顾问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历来也是司法考试(现在已经改为法律资格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是司法考试必考题。

那么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呢?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它们两者首先是包含关系,民事欺诈的范围很广,其中也包括了刑事诈骗,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的一种,只不过刑事诈骗的话,行为人不但违反民事法律,还违反了刑事法律,应当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分分钟会被剥夺人身自由)。

那么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究竟怎么区分呢?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都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目的的这些条件。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区分。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除了看是否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之外,最主要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许有人会问,民事欺诈也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然人家怎么会去骗人呢?错!也有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民事欺诈,比如,甲向乙说借1000块用于治病,说是到下月发工资就还,但实际上甲并没有病,而是看上某手机,但如果说说借钱买手机担心乙有可能不会借,就称病了借钱治病,发工资后也还了。那你说甲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肯定没有啦。

当然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确实比较难的。


佛系知了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最困扰的一个难题就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标准,众说纷纭,难以统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将民事欺诈认定为刑事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

笔者认为,刑事诈骗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这是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之所以会让人产生混淆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但是,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因此,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民事欺诈则是“赚钱”。二者出发点及目的皆是不同的。

从客观方面的表现看,虽然两者的行为都表现为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是二者的重点也不同,如果说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会考虑的参照因素而非直接目的,说明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只是为了增加被害人的信任或者削减被害人的担忧,并没有希望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这就属于民事欺诈。相反,如果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全案案情去判定。以目前的大多数涉(保健品)诈骗案为例: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无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销售,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前面所述的无资质、无合格产品的前提外,也具备采用欺诈的方式去销售,由于其不具备资质、其提供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

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对于民事欺诈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协商、调解、退货退款、民事起诉(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方式来解决,但不能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来解决,否则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将处于刑罚无处不在的恐惧中。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


刑事诈骗与民事诈欺骗的主要区别主要就是诈骗罪具有反复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具有偶发性,就某一民事行为,骗取对方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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