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公司發兩次工資,銀行卡打三千五以內、現金拿一萬的?這樣避稅合法嗎?

孤久則思安


非請自來。

這算什麼合理避稅法啊,自作聰明。

正常來說,該人員工資為13500元,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交多少就不算了。像題目描述那樣,一部分發通過銀行存款發放,另外一部分以現金支付,表現為有賬可查的是銀行存款發工資3500元,該部分工資所得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為什麼這樣就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呢?因為該人員工資未按正常賬務處理,在會計核算時工資是3500元,而不是13500元。簡單而言,另外10000元並不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而是通過其他途徑來代替的,比如用其他發票報銷費用。

如上述,在形式上該人員在公司的工資是3500元,不交個人所得稅自然沒有問題。而另外現金支付的1萬元,如果用報銷費用方式支付,表現為公司費用支出,而不是個人收入不交個稅也是沒有問題的。

相反,如果現金支付那部分不是體現為費用報銷,而是其他形式的支出,對個人來說是取得其他形式的收入,同樣要交稅,只是公司“隱瞞”而已。稅務機關不查賬,“合法”,一查賬自會露餡,合不合法無須多說!

長久來看,這樣的發工資方式只能在中午做!哈哈哈……


龍門賬


1. 從員工的角度出發,工資分兩次發,一個走銀行賬,一個用現金的方式,應稅工資只有銀行賬的部分,表面上看,到手的錢多了,看似划算,實際上,員工的無線一金基數少了,實際繳納少了,長期來看員工的利益收到損害。

2. 從企業角度來說,賬冊上的工資數少,五險一金的成本低了,看似划算,但研究一下近年的各類政策,遠點的金稅三期,新鮮熱乎的社保如稅,等等都說明一個問題,企業的各類支出必須有理有據,合理合法,以前有些方式例如拿票報銷,買發票,小金庫,現金支取不平賬等等都行不通了,社保基數和實際工資不符也會被嚴查,長期來看企業的風險極大。

綜合評價,這個並不是合法的避稅方式。


資深HR小姐姐


首先肯定的是,這種行為屬於逃避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違法的。

個稅改革前的起徵點是3500。你公司3500以下的工資以銀行轉帳的形式打入工資卡,另外1萬以現金形式發放,很明顯是為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公司也可以少承擔社會保險費。



講個真實的例子,看看這家公司是怎麼做的。

這是一個地處一線城市的中外合資公司,員工工資都很高。 每月40%的工資以轉賬形式打入工資卡,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另外60%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這60%由員工自己準備發票(如餐費、打車費等等)來代替工資,也就是說這60%以招待費、管理費、差旅費等形式計入財務賬。

公司的社保費也是按40%那部分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

公司之所以這麼做,不僅僅是為了少交社保、減少費用開支,也有員工個人的原因。大城市房價高、生活成本高。每月房貸、租金都是一筆很大的開銷,有的員工為了減輕生存壓力,主動要求少交社保、少交個稅,於是公司冒著違規風險,採取了上述處理辦法。

無論什麼原因這樣做,都是違法的。國家已明確了“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屬於企業失信行為。”這種逃避個稅、少交社保的行為。一旦被查出,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稅會工作室


肯定是違法的,但自私說一個,你很多錢嗎?公司這樣做對你來說其實是有好處的,當然你如果想什麼勞動補償那類就算了,在這個社會下實發13500,老闆得冒多大風險,你看他好像交少一些錢,但一東窗事發了,老闆首先背責。

以廣州為例,你自己看全額之後剩多少錢!


書劍仙童


肯定不合法啊……

用銀行卡打3500元,估計就是考慮個稅改革前的起徵點,超過這個數字就得開始交稅了。

公司想要製造的,就是你只有3500元工資的假象,但實際上你拿到手的是(13500-應繳納的五險一金等)元。

可能你認為,這樣子的話你可以避免繳納一部分個人所得稅,對自己有好處。

但實際上,就算你在這個公司的理論月薪只有3500元,年收入在10萬以上依然是需要進行申報的。

公司這麼處理,肯定不是隻給你比誰那麼簡單。既然給你開“3500”的工資,給你繳納的五險一金肯定也是按照這個數額來的,這裡面的差距,其實不比你繳納的稅要少。

另外,如果和公司陷入勞動糾紛,無論是從勞動合同還是收入記錄,都會讓你處於不利的地步。


法大大電子合同


呵呵呵,如果你想繼續拿13500,就彆嘴欠,雖然網絡自由,什麼話都可以說,老闆也不容易,你管他怎麼發,合法不合法,與你什麼相干?你只要得到你滿意的工資就行了,你管許多幹嘛,記住鍋裡有你碗裡才有,千萬別把老闆這口鍋打碎了,如果你喪失職業道德和原則,以後你這個碗到哪口鍋面前都裝不到東西了,因為人家怕你把他這口鍋打碎了!


淡定125194857


1)首先明確一下,這不是避稅,是逃稅,既然是逃稅,那麼自然是違法的了。

2)其次這樣的操作一般而言企業方很少將發金部分寫到勞動合同法裡面去,只是和個人達成口頭協議。

3)這樣的做法對員工的傷害在於五險一金的基數就小了,自然企業需要繳納的費用也就減少了,當然個人當下需要繳納的社保也就較小,從長遠看,退休以後享受的退休工資也就較小。

4)員工離職後,如果需要向新受聘單位提供收入證明(銀行流水),也就無法提供。

5)以後如果需要按揭貸款,銀行流水會影響個人的貸款審批。

作者簡介:碩士研究生,國家註冊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內訓師,註冊諮詢師;中國人才熱線特約專家;三茅人力資源網專欄專家;中國人力資源門戶網站特約專家,中國HR3000強成員!中國HRD俱樂部西北分會理事長;西安財經學院及西安工業大學特聘導師;從事管理近20餘年,先後從業於大型生產企業,百貨零售行業,房地產行業等多家知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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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HR


月薪13500,你的工資好高。

我的月薪才2000出頭,我永遠不用考慮“個人所得稅”。


記得我1997年學習財務時,那時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是800元,這些年逐漸漲到現在的5000元。

你的月薪“銀行卡里3500+現金10000”,共計都13500元,應該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們單位給你銀行卡打3500元,這個帳就是計入單位月工資了,是做入報表的“應付工資”了;而那10000元的現金工資就不知道從哪方面顯示了。

達到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就要繳稅。

所以我認為:這不是“合理避稅”!



人在風上走


這個繳稅是個人所得稅,公司沒有義務擔風險給你避稅。但是他這麼做了,應該是可以從中獲取利益的。比如你每個月交的社保和公積金,這兩項的繳費基數似乎是和你之前工資的收益成正比的,明面上你的工資很低,公積金和社保就可以民正言順的降低。假設工資一直這麼開的話,到後面公司強制解約或者不續約賠償也會低很多。之前我的公司也這麼發過工資,我們員工都知道公司錢週轉不過來,兩個月工資攢一塊兒發的,也是這種打卡工資一部分,還一部分現金。

這只是我的理解,看看就好。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祝您生活愉快


金地臻悅233王靜


首先,公司這樣替員工避稅並不合法,稅局一旦查到,肯定是要補稅款並交滯納金的。

再次,對你而言,能開出的收入證明永遠只有3500,你的收入事實上也反映你的個人社會價值。其實,寧願交那1萬的個稅,也沒有多少錢,現在個稅提高到5000的額度免稅,再加上幾個附加扣除,也就幾百塊錢的稅錢。

對於公司和個人而言,都沒有必要這樣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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