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婦不贍養公婆違法嗎?

洛雅水晶


本來以為自己已經對那些胡說八道的人麻木了,現在看來並沒有。

近一年以來,筆者看到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兒,就是竟然有人用繼承法來聊贍養義務,認為兒媳婦並沒有在繼承序列之內,所以,兒媳婦沒有對丈夫父母的贍養義務。這是什麼莫名其妙的的結論?

對此先解釋一下,避免有些人刻意混淆視聽。

關於繼承法的繼承序列中,確實並沒有提及兒媳婦。但是,婚姻法中明確說明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非指定繼承者的遺產。也就是說,如果老人生前並未訂立遺囑制定指明繼承給兒子,亦或者夫妻雙方未簽訂婚前合約表明個人繼承外。那麼,根據法定繼承序列的兒子,在得到遺產的那一剎那,等同於將其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如果夫妻在丈夫繼承遺產後離婚,妻子有權利分該割遺產。

所以,繼承法雖然沒有提及兒媳婦,但是婚姻法有啊,而且說的是明明白白,詳見第十七條內容。

但是,各位要注意,繼承法跟兒媳婦是否需要履行贍養義務,毫無關係。

不管老人有沒有遺產,兒媳婦都具有輔助丈夫贍養老人的義務,同時,丈夫也有輔助妻子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

各位要注意,贍養義務與老人的遺產分割並沒有任何關係,並且,贍養程度也不取決於老人的遺產分割比例。

贍養義務是作為子女所必須盡到的責任,如果不盡贍養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構成遺棄罪和虐待罪。

同理,妻子作為輔助贍養的角色,如果其未盡到輔助義務,同樣也會受到牽連。

也就是說,兒媳婦不贍養公婆是否違法,主要還是要看夫妻作為贍養主體時所盡到的義務。如果丈夫給了老人生活費,等同於兒媳婦已經履行了輔助贍養義務,因為丈夫所提供的贍養費,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所出。

如果丈夫不贍養自己的父母,繼而導致觸犯了遺棄罪或虐待罪,妻子同時也會受到較低程度的懲罰。

所以,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但有一點希望各位能夠明白,法學是非常複雜的一套知識體系,就算不明白其中的原理,也要正確的引用條文,錯誤的引用信息便是害人。

另外,也從情理層面說幾句。

妻子和丈夫在這個社會上的角色,往往是以家庭出現的,所有需要家庭承擔的責任,意味著需要夫妻的共同承擔。在養老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但也很複雜。簡單的是,作為兒女,自然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複雜的是,當一個叫做遺產的東西出現後,很多人竟然因為遺產的分配來探討自己是否應該履行贍養義務。

老人的錢就是老人的,他們有處理這些錢的權利,哪管一次都捐了。而子女贍養老人,並不應該用老人的錢是否給自己來做判斷的標準,這對老人來說並不公平。因為,贍養所對應的必然是撫養,老人當年撫養了子女,所以子女應該向其提供贍養的支持,這才是我們社會最基本的傳承。

如果每個人眼裡都只有錢,那試問沒錢的老人怎麼辦?難道因為老人沒錢,就不應該得到贍養了嗎?同樣的道理,難道因為當年老人沒錢,子女就得不到撫養了嗎?

有些道理其實很簡單,但有些人偏偏被利益矇蔽了雙眼。


小言詹詹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如果老公還健在的情況下,兒媳作為老公的妻子,有輔助老公贍養公婆的義務。

但是如果老公去世了,則老公與兒媳之間的婚姻關係也就消滅了,這時兒媳對公婆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贍養公婆,恐怕每一個家庭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任律師工作室


首先簡單明瞭的回答你的問題:兒媳婦不贍養公婆,是不違法的。

原因如下:兒媳婦在法律中沒有相關身份表明。

法定繼承的遺產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裡面並沒有兒媳婦這個身份關係。

同樣,我國婚姻法調整的關係有主要有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兄弟姐妹關係、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係。

由此可以看出,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係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下面我說說為什麼兒媳婦不贍養公婆不違法,但是卻鼓勵子女的配偶對公婆、岳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由前兩個法條來看,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的主要是有撫養關係的子女,配偶只是起到一個協助的義務。從第三條來看,當兒媳婦和女婿喪偶時,依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只是通過繼承順序的調整來鼓勵兒媳和女婿履行贍養義務。


俗話說:十年看婆、十年看媳。媳婦作為一個外人,剛剛嫁入這個家庭的時候,婆婆需要像對待親生子女一樣對待兒媳,因為自己尚且年輕,可以付出一些,奠定了兒媳婦對公婆贍養的好基礎。在公婆需要養老時,兒媳會以感恩之情付出。如果剛結婚時婆媳關係就已經爆發的難以平衡,最終怕是一點點遺產難以讓媳婦心甘情願的去贍養公婆吧。

無論是法律規定也好,道德約束也好,人與人之間都需要相互感恩,感激對方的付出,肯付出,才會有回報。


不動聲色的小哥


如果單從法律層面回答個問題,那很明確,就是“兒媳婦不贍養公婆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對父母子女關係定義為兩種: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二是法律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這就明白地顯示出,兒媳和公婆之間並不具備法律定義的子女關係,那麼當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兒媳婦不贍養公婆也就不違法。

但是,不違法並不意味著兒媳婦就對公婆沒有任何的贍養義務。

男女結婚,成為一家人,一家人不說兩家話,媳婦如果凡事和公婆劃清界線,那就等於和丈夫劃清界線,這樣的日子還怎麼過!因此,從生活的現實層面來說,媳婦也是要贍養公婆的,不贍養公婆的家庭生活一定是不幸福的。

從道德層面來說,中華民族歷來有尊老的傳統,在中國的傳統文化裡,“媳婦不是外人”,媳婦是也是家庭的合法成員,每個家庭成員都有對老人贍養的義務。媳婦作為主要的家庭成員,當然也不例外。

從法律層面來說,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也規定了“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也是提倡媳婦贍養公婆的。

最後,我覺得,我們每個人都是為人子女,每個女人都為人媳婦。媳婦是公婆家的媳婦,孃家那邊的親爹媽也會有媳婦,如果作為媳婦的你在這邊不贍養公婆,我想,孃家那邊你的嫂子或弟媳自然也是一樣。

出嫁的姑娘自然是在公婆這邊的時間長,不可能時時回家照顧自己的親生父母,將心比心,每個媳婦照顧好自己的公婆,就等於照顧好了自己的親生父母。也就是說,媳婦贍養公婆就等於在贍養自己的親生父母。如此良性循環,每個父母才會都老有所養,每個家庭生活才會幸福,整個社會才會和諧美好!


平湖一柱


首先明確的是兒媳婦不贍養公婆不違法,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兒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媳婦只是協助贍養,也就是說媳婦贍養公婆只是替老公盡孝,如果不贍養充其量是夫妻感情不到位有隔閡。過去是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到了夫家必須照顧贍養公婆,這是三從四德首先要做到的,婆家也會管吃管住管穿,分家遺產也會有份,熬成婆後也會持家掌權延續傳承。現在新社會了,男女平等了,很少有嫁進原生態家庭的媳婦,公婆也不再管吃住管生活,兒媳也不再有照顧和贍養公婆的義務同時也不在繼承財產的序列,因此,不贍養公婆不違法,但與夫妻相互攜手互相攙扶的情意是背道而馳的。


南波萬52


當然是不違法的,公婆對兒媳沒有生育,養育之恩,如果再沒有幫扶之意那麼兒媳對於公婆的贍養全憑良心,公婆對兒媳好的話兒媳或許會養,如果不好的話不贍養也不違法,但是自己的丈夫贍養公婆的話作為兒媳我們是無權干涉的。


寶寶未來


首先問一下女婿不贍養岳父岳母犯法嗎?這和媳婦不贍養公婆一個道理,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使媳婦沒贍養公婆的義務,但媳婦都對公婆或多或少盡了贍養的義務。因為媳婦和兒子是一個整體,兒子出錢,也有媳婦的一份。

人們把婆媳關係說得一團糟,有說婆婆不好的,也有說婦婦不孝的,但在真實的生活中,婆媳關係關不象某些人說的那麼不好,可以講百分之九十的婆媳關係可以說得過去,真正婆媳關係不融洽的,百分之十也不到。

有句話叫作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誰家婆媳一有了矛盾,別人不知自家就往外說,不是婆婆說媳婦不賢,就是媳婦說婆婆不善,外人一知道,馬上就傳遍了親朋好友,左鄰右舍,添油加醋,越說越多,本來是小事,說成了大事,本來是婆媳之間的小矛盾,經人一傳,婆媳之間成了深仇大恨,有勸和的,有煽風點火的,最後信息再返回到婆媳的耳朵裡,本來無事的事情,反爾又成了大的事情,一來二去,越鬧越有成見,越鬧越有意見,最後鬧到不可調合的地步,不是婆婆搬出去住,就是媳婦搬出去住,想一想,婆媳關係多麼重要呀。

首先講一講一個家庭的和諧與否,婆媳關係是重中之重,作婆婆的要大度,不要和兒媳斤斤計較,要把兒媳當自己的親人看,不重兒輕媳,更不要厚女兒薄婦婦,自己能幹的,不要讓媳婦幹,不要向外人說家務事,更不要說媳婦長短。

媳婦要慢慢入這個家庭,把婆家當自己家,把婆母當自己媽,婆婆是個閒不住的人,她為你帶孩子。幹家務,即能減少你的負單,又能讓你安心幹工作,沒有矛盾的家庭不可能有,只是大小而異,聰明人由大化小,愚蠢人小事鬧大,一個家的好壞和媳婦關係很大。做媳婦的一定把握好自己,遇事不要太沖動,不要和婆婆一般見識,尊老愛幼是傳統,賢慧媳婦人人讚揚。

一個家庭有老有少才圓滿,老人要仁愛,媳婦要賢良。

媳婦對公婆孝不孝,不能用道得綁架,只能只愛心去感召她,首先公婆必須用真心對媳婦,能幫則幫,不要倚老賣老,因為她沒義務贍養你,對你好是情份,不好是本份。好是對等的,試問做公婆的對媳婦好嗎。

做老公的不要以男子大丈夫主義壓制自己的婦婦好你父母孝順,將心比心,你對岳父母孝順嗎,你真心愛你的妻子嗎。你妻子沒義務孝敬你的爹孃。

人心換人心,只要家庭關係融洽了,媳婦自然對公婆就孝順,只有有個好婆婆,肯定成全一個好媳婦。

不要說媳婦孝不孝順公婆,只能說對公婆好不好,因為法律沒規定媳婦贍養公婆的義務,所以說孝不孝無所為,只要不虐待公婆就沒錯。

建議以後不要再淡媳婦對公婆孝不孝的事了,只要公婆對媳婦好,媳婦也應對公婆好,公婆仁,媳婦得好,一家和睦才是真正的好。

個人見,請點評。


平凡家務事


感覺最近提出類似問題的人很多,實在不理解。雖然婆媳關係千百年來就是個難題,但是,卻也並非無法調和。因為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如果只有法律的權利義務的考量,太low了,法律只是行為的底線,而情感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以,為了說明這個話題,我們還是從法律和人情兩方面來論述,才比較客觀全面。

首先,我們來用法律來探討一下婆媳的法律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和男方母親之間就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姻親關係,她們不是陌生人,而是一個家庭的成員。《憲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可見,兒媳和婆婆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們互為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並應當相互幫助。

因此,不難看出,作為家庭成員,兒媳對於公婆是有照顧的義務的。如果兒媳不贍養公婆,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責難,也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如果出現虐待、遺棄等行為的話,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對於喪偶或者離婚的兒媳來說,因為她們和兒子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所以從法律上來講,她們和公婆不再是互為家庭成員,自然,婚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間的相互照顧和幫助的內容,就不適用於她們了。因此,我們不能強求喪偶或離異兒媳再向公婆履行贍養義務。

但是,因為曾經是一家人,他們之間很難立刻變成陌生人,所以,喪偶兒媳贍養公婆的情況也不鮮見。為了平衡權利義務關係,繼承法規定,對於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視為繼承人,有權參與老人去世後的遺產繼承。

第三,在兒媳照顧贍養公婆的問題上,人情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如果一個女人愛她的丈夫,她是會愛屋及烏的,對贍養婆婆這件事不會太反對。同理,如果一個男人愛他的老婆,他也會支持自己的妻子贍養岳父岳母。在這個問題上,只要學會換位思考,知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理,就沒那麼多疑問和抱怨。

我的頭條號(穎想法律)經常會發布法律常識和理念的文章,希望大家關注,並樹立法律思維方式,遇事冷靜客觀思考,讓自己的生活平安快樂!感謝關注,歡迎分享!


穎想法律


兒媳不贍養公婆不違法,但有違倫理。


我是小五


兒媳婦不贍養公婆不違法,但受道德譴責。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也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但法律上沒上你不去贍養。既然是一家人,都要有關心扶持的義務(這裡指互相),孝敬老人是中華美德,你不孝敬他們,別人無權干涉,但你如果虐待他們,不只受譴責,而是違法,應根據虐待程度受法律懲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