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公司一年半了,上面來審計時才簽了一份合同,領導說不算被收回了,是否算簽了合同?

用戶751935709406


進公司一年半都沒有籤書面合同,簽了又被收回,是否有效?

且不說領導是否知法犯法,至少是個糊塗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條款是這樣規定的: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領導在一年半的時間裡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屬於違規行為,按照規定,勞動者可以追索11個月的雙倍工資,同時,可以要求領導立即補籤無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

假如領導因此將勞動者解聘,勞動者可以依法索取額外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這位領導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勞動合同保障雙方的正當權益,明確雙方義務責任,不籤合同的單位被追究要付出幾倍的代價,非常不划算。

當然,你既然已經在公司呆了一年半,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比較認可的,如果想繼續留在公司發展,也不要和領導搞得那麼對立,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把事情解決了就好了,或許領導不是不願意和你籤,只是不太瞭解相關法律法規,那就好好和他溝通一下,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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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好運。


東莞故事


關於這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常識,你需要了解:

1.不管公司出於什麼目的,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理論上講,合同已經生效,這個不是公司說不算就不算的。當然,如果你持有勞動合同或者你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簽過合同,那你更加不用擔心。

2.就算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你在這裡工作已經一年多,你有足夠多的證據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過,比方說工作牌,公司的花名冊,工資發放記錄等。這些證據都是可以證明你跟公司事實上發生了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如果你不想在這家公司工作了,你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的,勞動合同法會支持你的。

3.其實如果一家公司,連勞動合同都不敢與員工籤,這家公司很可能是在違法經營。就算不是違法經營,從這點上來看,這家公司也沒有什麼好的前途,還是早離開這家公司吧。

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你可以參看下《勞動合同法》,謝謝。


正是江南好風光


不籤勞動合同,最後吃虧的終歸是企業!如果為了謹慎行事,你可以適當保留一些證明實際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考勤表、工資條之類的!其它的,不用多擔心!


物流人Surgurl


如果你有複印一份就是證據,即使沒有複印如果是為了應付審計那麼這也是證據,審計審過的然後沒有了,你覺得公司不是打臉嗎?這對你有利,可以算真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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