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失踪9年被判死亡,如今回到家中,死亡赔偿款该不该还?

1998年,李红和丈夫赵文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开办了一所电子技术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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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学校招新生,14岁的吴军来到学校就读电子专业。半年后,深圳一家电子厂到学校招实习生,吴军跟家人商量后报了名,不久他就跟20几名同学一起去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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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两三个月后,吴军打电话跟父母说厂里待遇不好,工作也很辛苦,他想辞职但厂里不让辞。随后驻厂的管理老师向学校反映,吴军频繁出厂。父母也曾劝说过他,但一周后,吴军又离开工厂,这次他再没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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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少年的失踪负责?

吴军的哥哥说父母为了找吴军,把能找的地方都找了,能打听的人也都打听遍了,可就是没有他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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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人认为吴军是学校介绍到深圳工作的,现在人不见了,学校要负责。2008年,吴军失踪的第五年,吴家人起诉了李红和丈夫赵文开办的学校,让他们为吴军的失踪负责。但校方认为,吴军走失是个人行为,他们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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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李红与失踪的吴军有亲戚关系,加上受官司影响,丈夫赵文对李红十分不满,2009年两人离了婚。2011年,法院就吴军失踪案作出判决:学校向吴家人赔偿3万元。

就在李红认为事情已经尘埃落定时,2014年李红接到法院通知,她名下的三间门面房即将被拍卖,拍卖的钱将作为赔偿款付给吴家人。李红纳闷已经赔偿过了为何还要赔偿。

原来2012年,也就是吴军失踪的第九年,吴家人向法院提出死亡申请,随后法院宣告吴军死亡。吴家人便再次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死亡赔偿。法院以“吴军到厂实习时,因学校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合法的用工合同”为由作出判决,学校法人赵文承担吴军死亡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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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李红名下的房产是因为前夫赵文拿不出钱赔偿,而且吴军是在赵文和李红婚姻存续期间失踪的,李红理应承担责任。

2015年,李红名下三间门面房所拍卖的39万赔偿款全部给到了吴家人手里。可没多久更大的变故又出现了,李红的亲戚告诉她失踪十多年的吴军活着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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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死而复生,死亡赔偿是否该退回?

刚赔偿完,人就回来了,李红觉得吴家人是在故意骗自己的钱。而且当初以为人死了,才进行死亡赔偿的,如今人好好地回来了,吴家应该把死亡赔偿款退回来,但李红的要求被吴家人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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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的哥哥说他们也是在几个月前通过一个自称是吴军同学的人才联系上吴军的,一开始吴军并不想回家,在家人的再三劝说下他才回来了。后来家人得知吴军当年从工厂出去后就陷入了传销组织,六年后他从传销组织里逃了出来,开始在社会上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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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李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家返还39万赔偿款。2017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红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责任,被告吴军及其父母承担百分之六十五的责任,责令吴军及其父母偿还李红赔偿款大约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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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吴家人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吴军失踪的十多年间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学校理应赔偿已经支付的39万元。看到吴家人态度强硬,李红也再次提出上诉,她要求提高返还的赔偿金额,即吴家退还39万赔偿款,外加8万元利息,共计47万元。

2018年5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吴家人坚持不返还死亡赔偿款,并说不愿意退钱是因吴军回家后跟以前判若两人,性格脾气发生很大变化。而且在吴军回家当天他的父亲也突然去世,这一切都是因为学校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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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吴家人的指责,李红认为就算之前学校有不妥之处,但在2011年就对吴家人提供了3万元的赔偿,这和死亡赔偿根本就是两码事。双方僵持不下,鉴于案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庭决定在休庭后组织调解。

2018年6月,主审法官将双方再次请到法院进行调解,这次吴军的母亲廖庆华说自己只能拿出12万退还。面对廖庆华提出只退还12万的提议李红不同意。因双方的数额差距太大,调解无果而终,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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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男孩失踪9年被判死亡,如今回到家中,死亡赔偿款该不该还?

Q1:席老师,这个案子孩子失踪学校有责任,那孩子的家长有没有责任,有没有监护方面的失职?

A1:监护方面,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虽然学生在学校就读,但家长仍然是他的监护人,仍然要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学生如果在打电话的时候和家长提到环境不符合自己的身心健康,不利于自己的健康成长。那么家长就应该采取措施和学校进行协商,甚至终止学生在学校就读。但本案中家长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没有对孩子尽到良好的监护义务,所以家长是有责任的。

Q2:现在孩子回来了,李女士要求吴家人退还当初法院宣告孩子死亡的赔偿金,她这种要求合理吗?

A2:李女士的想法无论是从常理上来讲,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是合理、得当的。

法院在之前判决她支付三十余万的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孩子被宣告死亡这个事实而作出的。现在孩子没有死,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条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生还,经利害关系人和本人的申请,应该撤销他的死亡宣告。那么撤销死亡宣告以后基于死亡宣告而取得财产的人应当将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所以,李女士可以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请吴家人返还支付的赔偿金。

Q3:如果返还的话是所有的都返还,还是需要扣除因孩子失踪给这个家庭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

A3:本案中有两次赔偿判决,第一次学校支付了三万元赔偿金,这个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孩子失踪过程中对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次的三十余万元赔偿金是基于死亡赔偿。所以,针对死亡赔偿金吴家人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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