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立案標準的一般性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立案材料屬於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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