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州法院:領取死亡撫卹金引發矛盾 依法公正判決維護和諧

近日,華州區人民法院杏林法庭順利審結了一起因分割死亡撫卹金引發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依法公正的判決不僅維護了社會和諧,也給各位當事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

原告王大寶、王二寶兄弟二人與被告劉東梅系繼母子關係,二原告父親王愛民生前系華州區某部門退休幹部,2009年王愛民離婚後與同為退休職工的被告再婚並共同生活,今年5月份,王愛民突發疾病不幸去世,其生前單位一次性支付了死亡撫卹金150000元,被告劉東梅在未與二原告協商的情況下,獨自將該撫卹金領取,後二原告要求分割該撫卹金,但被告不同意引發矛盾。杏林法庭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在瞭解案件情況後,多次找到被告劉東梅,向其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能夠達成調解,但被告始終認為,自己作為王愛民的妻子,與王愛民結婚後,在共同居住期間一直照顧王愛民的日常生活,二原告現已經成年,有經濟收入,該撫卹金應全部歸自己所有。承辦法官多次協調未果後,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通過庭審中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各個環節對當事人權利充分予以保障,並結合證據事實、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等因素,同時考慮被告退休工資較低這一實際困難予以適當照顧,依法判決該撫卹金一半份額歸被告劉東梅所有,另一半份額歸二原告所有。

法官釋法:撫卹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死者去世後給予死者家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目的在於優撫、救濟死者家屬,因此,撫卹金既非夫妻共同財產,亦不屬於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近親屬基於死者死亡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權利,屬於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目前我國法律對死亡撫卹金的具體分配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同時依據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即各方當事人與死者生前的親密程度、現時的收入情況、生活來源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分割。(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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