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代辦大額信用卡“套取”銀行卡信息,這夥人被鄭州惠濟法院判刑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

用代办大额信用卡“套取”银行卡信息,这伙人被郑州惠济法院判刑

聲稱能代辦大額信用卡,卻在收集了數十位客戶的銀行卡信息後"打包"販賣給了"下家"牟利,劉某等四名"卡販子"為自己的"小聰明"付出了代價。2018年11月28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一審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兩年至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案件】買賣銀行卡成"生財之道" 四男子出售數十張獲刑

現年23歲的李某常年在沿海某省從事手機配件生意。一次偶然的機會,在得知收購、倒賣銀行卡可賺取差價從中牟利後,李某動起了當"卡販子"的"歪腦筋"。

隨後,李某夥同朋友趙某,通過在報紙上打廣告、在朋友圈發佈虛假信息等方式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聲稱其能快速辦理大額信用卡。一旦有人回電,李某便以辦理大額信用卡需要身份驗證為名,要求對方提供銀行卡、身份證複印件、手機卡等銀行卡信息。獲取一定數量信息後,李某兩人將獲取的上述信息加價"打包"倒賣給了"下家"吳某,吳某又將上述信息層層轉賣給劉某和齊某(另案處理)。為提升潛在"客戶"的信任度,李某和趙某還將微信頭像修改為"代辦大額信用卡",個性簽名也標註為"常年代辦大額信用卡,前期無任何費用,額度最高50萬、資料簡單、下卡快"等信息。

2018年1月,李某等人所販賣的一張卡主為弓某的銀行卡,被發現被詐騙分子用於騙取鄭州某公司人民幣48萬元轉賬使用,受害人報警後,警方經過偵查很快找到了李某等人。

截至案發時,李某和趙某共非法持有後並出售他人信用卡44套,被告人吳某收買該44套他人信用卡後,又轉賣給被告人劉某,劉某持有後將其中的二十多套轉賣給齊某(另案處理)。通過販賣他人銀行卡,被告人李某獲利約13200元,被告人趙某獲利約1萬餘元,被告人吳某和劉某分別獲利約19000元和3000元。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等四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家裡還有年邁的父母及孩子,我真是後悔啊。"在判決書上簽字時,李某悔不當初。

【法官提醒】警惕"代辦大額信用卡"騙局 保護好我們的個人信息

主審法官隨後提醒,隨著信用卡在人們生活中的日漸普及,各種信用卡代辦中介也雨後春筍般出現,而一些不法分子也瞄上了這一行業。近年來,其審理的"代辦信用卡"相關案件也呈上升趨勢,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類型:1.被告人以代辦費、手續費、郵寄費等為名,一步步向被害人索要錢財,隨後玩起"人間蒸發"。2.被告人以代辦大額信用卡名義騙取客戶證件材料及個人信息,隨後將這些信息出售牟利(本案中李某及趙某等人的行為即屬於此種情形)。3.被告人盜用騙取的被害人身份信息盜辦一張或多張大額信用卡,再利用上述信用卡套現;或是騙取被害人安全校驗碼、或交易密碼等後套現,甚至盜用被害人微信、支付寶、財付通等內資金消費。這些被告人正是利用了辦卡人對金融知識的欠缺和急於辦理大額信用卡的心理及不注意保護個人隱私的弱點,利用"銀行客服""公司經理"等虛假身份騙取信任,一步一步誘惑受害人上當,不僅嚴重威脅著被害人的財產及個人信息安全,也影響著金融秩序。

為此,他提醒廣大市民,要擦亮眼睛,慎防落入代辦信用卡騙局。首先要注意正確認識信用卡的功能,信用卡是銀行提供給用戶的一種先消費後還款的小額信貸支付工具,且與個人徵信相掛鉤,是用來供自己生活消費的,不是用來經常非理性消費、大額套現和拆東牆補西牆的。同時,在有需要辦理信用卡時,應儘量到正規銀行網點,持本人相關證件進行,不要讓親友及一些自稱銀行客服、經理等工作人員的人代為申領及設置密碼;同時不輕信一些代刷、代提額度等的宣傳,儘量不將卡片外借;對所收到的銀行客服、經理等銀行工作人員以辦卡需要等名義,要求以轉賬方式進行所謂的激活、驗資的電話、短信,一定要多加謹慎考慮,不要輕易答應對方要求,也不要輕易點擊短信內的不明鏈接,而要通過正規客服電話、到銀行網點等進行核實和諮詢。

同時,要注意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輕易向他人透露身份證號、卡號、卡片有效期、密碼等個人信息;不要因為好面子等原因將信用卡輕易外借。在確有必要使用涉及個人身份信息的證件時要注意妥善使用,並在相關材料上標明用途,如在使用身份證複印件時,注意註明:"此身份證複印件僅於XX年X月X日供XX辦理XX業務,他用無效不負責任"等字樣,並注意部分筆畫與身份證的字交叉或接觸,每一行後面一定要劃上橫線,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如果申領到信用卡後不準備使用,應注意及時將該信用卡銷燬,不要隨意放置或直接丟棄,以免被不法分子冒用。如果不幸上當受騙,要第一時間報警,並提供電話錄音、來往短信、支付憑證等線索,從而有效避免個人財產再次遭受損害。

【法條鏈接】什麼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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