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關於發票的經典問題與解答

1、收購發票能否在質量得到肯定要支付款項時開具

三個關於發票的經典問題與解答

問:我公司從事農產品加工業,收購農產品時因部份產品質量存在爭議問題,無法在收購的同時開具收購發票和支付款項,收購發票能否在產品質量得到肯定後要支付款項時再開具?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二、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13〕151號)附件2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收購專用)使用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收購發票,是收購單位向其他個人購買貨物、支付款項時開具的發票,是其成本列支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領購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可以在支付款項時開具。 

2、開出的專用發票丟失銷方和購方分別如何處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專用發票發生退貨如何處理 

3、問:公司是銷售生物製品、實行簡易辦法徵收方式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6月份開具一張6%的專用發票現在2014年7月發生退貨,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規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貴公司實行簡易辦法徵收的生物製品,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3%的徵收率,但所屬期為6月份的生物製品發生退貨,應以6%的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沖銷,並建議在紅字發票備註欄上註明原銷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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