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隨著機構個數精簡,領導職數減少,管理崗位減少

機構改革過程中,涉改單位的組織人員是暫時凍結的,不管是領導幹部任免,還是一般幹部調動,甚至是招考,都是暫時性凍結的。在機構改革期間,違規調整幹部、調動人員,不僅得不能上級組織部門的認可和備案,還會被追究責任,進行黨紀處罰。

隨著黨政機構改革,領導職數會隨編制數額嚴格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市縣基層不得成立6名編制以下的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領導,若有超配,或者違規核定領導職數問題,必須於2019年6月底前全面整改完成。按照編制與領導職數的對應關係,人員編制在50名以下的,單位核定一正兩副3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51—200名的,核定一正三副4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201—500名的,核定一正四副5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501—1000名的,核定一正五副6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1001名以上的,核定一正六副7名領導職數。領導職數只可以按規定核定,可以少核,但嚴禁超核。

機構改革:隨著機構個數精簡,領導職數減少,管理崗位減少

機構改革的另一個原則要求是精簡機構,省級黨政機構按60個設置,市縣按規模依次減少,大縣37個,中縣35個,小縣33個,幾乎只有省級黨政機構數額的一半。機構數額減少,領導職數同樣被壓縮。而事業單位改革,以遼寧省7月底結束的試點改革情況來看,省直、市直事業機構減少50%以上,縣區事業單位減少90%以上。機構減少多少,領導職數同樣按比例減少至少3倍以上。例如原來某縣事業單位200個,事業單位領導800人,機構改革後單位數額只有20個,事業單位領導減少到100個左右。

原來的領導人員,隨職位和管理崗位減少,不能擔任實職,或者擔任非領導職務,或者免除職務,只享受原有級別待遇。在改革後一段時期內,行政、事業單位職務晉升機會大大減少,只是解決改革遺留問題,都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機構改革:隨著機構個數精簡,領導職數減少,管理崗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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