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玩“躲貓貓”?靜海法院橫跨兩省追回執行款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同時落實最高法院劉貴祥專委的要求,不斷為民營經濟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幫助民營經濟解決發展困難,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靜海法院努力在執行中最大限度為轄區內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然而,在靜海法院最近執行的一起案件中,民營企業竟然和法院玩起“躲貓貓”,隱藏其公司資金往來情況。靜海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在工商、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配合下,橫跨兩省,成功為該區某企業追回執行款47萬餘元。

該案系原告天津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省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被告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砼大約1300方。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未按約定給付砼款,截止雙方對賬時,被告尚欠原告砼款47329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訴至靜海法院。

靜海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令被告河北省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混凝砼款計人民幣473290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未按時履行判決義務,原告向靜海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河北某建築公司送達了傳票、執行通知書等文書,並第一時間發起網絡查控,傳喚被執行人公司負責人到庭後,對方堅稱沒有錢。網絡查控反饋結果顯示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下去銀行查詢也無其他財產。後案件承辦人多次與被執行人公司電話聯繫,被執行人均稱無財產。但從被執行人公司來看,該公司規模較大,且經營建築行業,不可能公司賬戶上沒有往來款項。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難道被執行人公司真的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嗎?

案件承辦人轉換思路,在工商、稅務部門的配合下,結合該公司的納稅申報表,查明該公司年營業額在千萬以上。根據這一線索,案件承辦人第一時間驅車300多公里來到被執行人公司,告知被執行人公司負責人,法院已經掌握其拒不申報財產的線索,如再不履行義務,將把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會對拒不申報財產行為作出處罰,且該執行案件執行標的對於被執行人公司來說並不大,希望儘快歸還借款,履行判決義務。

與此同時案件承辦人順藤摸瓜,瞭解到了被執行人公司名下有若干小公司,該名下公司均使用被執行人公司從事建築行業經營,後經多方走訪打聽,往來貨款均打在被執行人公司會計個人名下賬戶內。經核實確認後,案件承辦人立即依法追加該建築公司會計為被執行人,進行了及時查控,結合執行標的對其賬戶進行凍結併成功扣劃至法院賬戶,後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此案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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