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借條的法律有效期是多久?

欠條借條的法律有效期是多久?

欠條借條的法律有效期是多久?

欠條和借條都是表明法律關係的書面憑證。主要區別在於形成的原因和時間不同。

欠條主要證明欠款關係,可能是合同,也可能是借款,是已經發生欠款事實後的證明憑證。借條則一般是與借款同時發生的,是借款關係。

欠條借條是否寫明還款日期,有很大的區別。

如果寫明瞭還款日期,那麼自還款日期起3年內是訴訟時效。

如果在還款日期開始的3年內要求對方還款,則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重新計算的訴訟時效仍然為3年。

舉例來說,如果2002年2月1日甲從乙處借款5萬元,出具借條寫明2003年2月1日還款,則2003年2月2日至2006年2月1日為訴訟時效期間。乙在此期間起訴甲要求還款受法律保護。如果在2003年2月2日至2006年2月1日,乙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是這期間,比如2004年6月1日向甲發郵件、打電話等方式要求還款,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此時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為2004年6月2日至2007年6月1日。

如果欠條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則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款開始,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斷和前邊的例子一樣,也是重新計算3年的期間。

此外,如果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

1、債權人遇到火山爆發、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不能行使權利

2、債主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疾病植物人等,因為各種原因暫時還沒有代理人導致當事人(乙)行使權利發生嚴重困難

3、債主去世了,但是債主的遺產還沒有確定誰來繼承或管理

4、債主被對方或其他人控制了,沒法要求對方還錢

5、有其他客觀原因,債務沒法向對方要錢

則訴訟時效中止。等債權人或者繼承人、管理人能夠行使權利後恢復,繼續計算剩餘的訴訟時效,而不是重新計算。

如果超出訴訟時效,那麼債權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錢,但是債務人可以援引時效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這時法院是不能判決債務人還款的。不過,如果債務承諾還款的有效,事後不能反悔拒絕還款。

如果超出訴訟時效期間,而債務人同意還款,則從這個時間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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