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首例洗钱罪在福泉宣判

11月27日,福泉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元方涉嫌洗钱罪一案,认为王元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构成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元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案件成功宣判标志着贵州省洗钱入罪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省州市各银行有关负责人到场旁听了庭审。

今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元方(女,福泉市陆坪镇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犯罪嫌疑人杨某弟(男,福泉市陆坪镇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却多次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帮助杨某弟收取贩卖毒品所获毒资共计59笔8294元。今年8月1日,福泉市警方根据线索并经过缜密侦查,在福泉市境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10月22日,福泉市公安局以王元方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涉嫌洗钱罪向福泉市检察院提交公诉意见书。11月27日,福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王元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构成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元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此案是贵州省宣判的首例洗钱案。在办案过程中,省州县(市)三级公安、检察、法院和人民银行等单位通过建立情报会商、信息共享、案件共推的工作模式,协作配合,最终认定被告的洗钱犯罪事实。此案的成功宣判,充分表明了全省打击洗钱行为的决心,对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对推动全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有着重要意义。

贵州省首例洗钱罪在福泉宣判

编审:孙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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