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規〔2018〕3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93元的基礎上增加7元。
提高標準所需資金,深度貧困縣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其餘縣由省級財政平均負擔4元、市縣財政平均負擔3元(具體標準另行通知)。
此次增加的基礎養老金金額,不得衝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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