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上看到某一律師發文說:公開發布通緝犯照片極為不妥,你怎麼看?

快樂的粉象


看完新聞之後,可能是筆者敏感性不夠強,並沒有覺得有什麼不妥之處。

既然是通緝,當然弄得人盡皆知最好,否則沒有壓力,他們能主動投案嗎?現在通緝已經發出去好幾天了,輿論也熱議了好幾天了,但是這個卿晨璟靚到現在為止也並未投案,所以說效果仍然並未達到,說明壓力傳遞得還不夠!

雖然犯罪嫌疑人也應該有其人身權利,但是相對於社會公共利益來說,孰輕孰重,大家是一目瞭然的。為了防止她在逃跑過程中重操舊業,避免更多的人成為受害者,有必要公佈其照片,讓大家保持警惕!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這個女孩出生於1999年,為了男友而成為酒託詐騙團伙的一員,現在成了火遍全國的“網紅”,也是遇人不淑的典型,實在可惜,真是“卿本佳人,奈何作賊?”

犯了錯,就得付出代價,更何況其已經涉嫌犯罪呢?希望這個女孩能主動投案,早點接受懲罰,早日迴歸正常生活!


打虎拍蠅


1.最近在網上看到某一律師發文說:公開發布通緝犯照片極為不妥,你怎麼看?

這位律師的此番言論簡直就是一股“清流”,看他頭像,骨骼清奇,思維奇異也就不難理解了。

“公開發布通緝犯照片極為不妥”,這是不是說讓警官將照片帶回家,蓋在被窩底下看比較妥當,因為大家都不知道,只有天知地知,警官知、罪犯知,多麼和諧的場景!

我們來做一個情景假設:

有人在這位律師家行兇殺人後逃竄離開,律師對家人說:“莫要大聲喧譁、吵鬧,自家人知道就好了”;隨後,律師打電話報警,警方為了儘快將罪犯抓捕歸案,準備貼出照片下發通緝令,此時,律師說:此做法極為不妥,不可這樣做,因為嚴重侵犯了罪犯的肖像權。

罪犯被捕判刑,這位律師跟法官說:“法官大人,罪犯也是人,他享用人身自由權,你不可以剝奪他的權利……”這位律師,心腸挺善良的,個人建議律師乾脆選擇原諒罪犯得了,也不用再報警了,後面也省了一大堆事要處理。

亂石堆裡的長出的雜草,總需要人清理!危害社會的逃犯肯定要全面通緝,既然選擇了違法犯罪,就應知道某些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就已經失去了,不管是肖像權還是人身自由權等。

“人怕出名豬怕壯”,若從一開始就擔心落下壞名聲,擔心肖像權問題,就不應做違法犯罪之事。公開發布通緝犯照片不僅是中國警方的做法,更是全世界通用的做法。不發佈照片,誰知道罪犯長何樣!很多時候,不僅是發佈通緝犯照片,還要對其面部特徵做出詳盡的描述,比如臉上長了幾顆痣,有幾塊疤也要再三強調和描述。

2.觀點結論

這位律師不是腦子不太好,就是為了喧譁取眾,他的言論看看就好,沒有必要深究,因為不值得,也完全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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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MU


如果通緝犯的照片不能廣為傳播,那還能叫被通緝嗎?

近日,一名律師在網絡上發表了一番頗具爭議的言論。他認為,發表並四處傳播被通緝人的照片,是極為不妥的。
該番言論


遭到網友質疑之後,他進一步補充道:“被通緝人的照片在GA系統裡傳播就行了,不能讓社會公眾也跟著傳播。”
我想,他是在針對近期美女通緝犯卿晨璟靚的通緝照廣為傳播這件事吧。卿晨璟靚長相清純、容貌俊秀,社會公眾都不由感嘆“卿本佳人,奈何做賊”。並在感嘆同時,一併將其通緝照分享出去。於是,這名律師就開始心疼起卿晨璟靚的肖像權了。
其實,從法律上來說,社會公眾傳播卿晨璟靚的通緝照,並沒有侵犯她的肖像權。
一來,社會公眾傳播她的照片並沒有以盈利為目的;二來,公安機關以她的肖像發佈通緝令,是在履行法定的職務行為,而社會公眾幫著傳播也可視為這種職務行為的延伸。因此,卿晨璟靚的通緝照被廣為傳播,是沒有侵犯她的肖像權的。

更何況,發佈通緝令的目的何在?不就是為了“舉全國之力”共同抓捕犯罪嫌疑人嗎?如果只在GA系統裡傳播通緝照,而不允許社會公眾傳播通緝照,那麼就只能讓警察叔叔親自抓人了,社會公眾一點忙也幫不上。這樣一來,豈不會把警察叔叔給累死?

再進一步說,如果不允許社會公眾傳播通緝照,我們又如何知道通緝犯的模樣?這樣一來即使通緝犯本人就在我們身邊“逍遙法外”,我們也不知道他是通緝犯,那我們舉報犯罪、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法定義務就無法履行。

真是這樣,那名律師就心滿意足了?


冰焰


這位律師朋友只是認為——公開發布通緝犯照片極為不妥——但是講道理,不能只給結論,不講理由

,一個人當然可以宣稱地球是整個宇宙的中心,但是拿不出科學有效的論據來,就只是痴人說夢。

發佈通緝令是世界各國司法系統普遍使用的做法,那麼發佈通緝令的目的是什麼呢?為什麼世界各個國家都選擇這樣做呢?這裡面至少有如下幾方面的考量

1、發動群眾積極發現舉報犯罪嫌疑人,從而及時迅速的抓獲嫌疑人

2、公示嫌疑人身份及罪名,從而對公眾進行預警,防止新的案件發生,特別是針對一些重特大暴力犯罪嫌疑人,及時公示其身份對於群眾安全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

3、通過公示身份及罪名——特別是照片——使一些之前沒有報案的受害人及時醒悟,及時報案,從公安機關的角度,就是發現隱案,在敲詐、詐騙一類的案件中,很多嫌疑人往往使用外號、假名、虛假身份,如果不看臉,光有個名字受害人是對不上號的,所以在嫌疑人使用虛假身份的犯罪活動中,公示其照片是非常必要的。

4、通過發佈通緝令,對嫌疑人形成強大心理壓力,敦促其主動投案自首,節約司法資源。

實際工作中,通緝令的發佈並非辦案人員拍腦袋的決定,因為僅在我們國內每年被上網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數十萬人,絕大多數逃犯信息都是僅在公安機關內部流通,並且嚴格保密,禁止公開的,而公開對社會發布的通緝令,都有其必要的理由,最為突出的就是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發生後,只要確定身份各地公安機關都會在第一時間公開發布通緝令,這是基於安全優先的考慮,儘量使廣大群眾知情,即便你不舉報,起碼看見這個人躲遠點兒也能保命。

但是如果誰認為公佈嫌疑人的照片就侵犯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這是在法律上無知的表現,因為法律學習者的一個基礎知識就是,個人權利需向公共利益適當讓度,所以公佈嫌疑人照片這一做法本身當然是沒問題的,可能有問題的是公佈的具體方式,不能出現帶有侮辱性的描述,當然了公安機關的通緝令都有固定格式及嚴格審核,會避免不恰當的公佈方式出現,擔心這個,多少有點兒杞人憂天了。


一笑風雲過


大實話:只提意見不提建議的人就是耍流氓。

這位律師的原話是這樣的:“發表並四處傳播被通緝人的照片,我認為是極為不妥的。”另外還有補充說明是:向公眾公開發表是不妥的,正常應該是在GA系統內網發佈。

我相信之所以會讓這位律師發表出這樣的感慨應該跟這兩天的“最美女嫌疑犯”通緝照片被網友熱傳有關係。這裡我把這張美女通緝犯的照片先給大家發一下,然後再來說這位律師的問題在哪裡。

客觀來說,這位女通緝犯被大家熱傳的主要原因應該就是長得漂亮,而這個女子所犯的罪行則是涉嫌當酒託詐騙。

咱們先不說這位律師說得對不對,就單單從人權法律上來說。隨意公開他人的照片並進行傳播確實是不對的,但是,我們應該明白,這是應該建立在犯罪嫌疑人對社會已經沒有危害的前提下的。比如說,犯罪分子已經被抓住了,那麼這時候在對其照片進行公示,顯然是不妥的。不過,我們要明白,大多數時候公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主要就是因為這名犯罪嫌疑人正在被通緝,公開其照片主要是為了讓普通大眾對此人進行防範,並且在發現有關線索以後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誠然,我也承認這種行為有可能對嫌疑人造成人格尊嚴上的傷害,畢竟,犯罪分子也是人。但是,我們也更應該明白,在犯罪分子的利益和守法群眾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應該優先保護的是守法群眾的利益。比如說,一個連環殺人犯還沒有被抓住,然後警方把其照片公示了,然後你說不合適不妥當需要打碼。那麼,請問,如果接下來因為有人因為不識此人又被其傷害了,這個責任律師會承擔嗎?顯然不會。這時候,律師早就不知道去哪兒了。

當然,你提意見也可以,每個人都有提出個人看法的權利,但是,請同事也提出相應的替代方案。比如說別人口渴了,正準備喝水,然後你建議說不能喝水。這時候對方問你,那喝什麼,然後你說,我也不知道,反正就是不能喝水,那不是耍流氓嘛?然後再來看這件事,你說公開嫌疑人照片不妥,但是又不說備選方案可以防止其他人被再次傷害,同樣是譁眾取寵地耍流氓。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是法律上利益選擇的問題。就像嚴厲打擊犯罪跟刑訊逼供,你是選擇嚴厲打擊犯罪爭取做到不放過一個壞人,還是哪怕放縱個別罪犯也不要刑訊逼供。價值選擇確定了,就會跟著來一套對應的執行措施。

通緝,可能會給受冤屈的個人名譽心理造成傷害,但是跟打擊犯罪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相比,哪個更值得看重?我相信,為了可能被冤枉的個別犯罪嫌疑人的聲譽等利益,放棄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是不值得的。這就是公開通緝的必要。

真有冤屈,無罪判決,刊登公告,當庭宣佈無罪釋放,甚至國家賠償,都是洗刷名譽受損、安撫被錯誤通緝人的補救方式。所以通緝是應該的,可行的。像某律師那樣吹毛求疵,僅僅注重保護個別法益不及其餘,只見樹葉不見森林的鑽牛角尖的做法不可取。


邊緣慢漫遊


我個人認為公開通緝犯的照片信息沒有什麼不妥的。犯罪嫌疑人既然有膽量實施犯罪行為,那麼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相比,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應該作出讓步。此外,在打擊刑事犯罪方面,我國堅持專門路線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是打擊犯罪的策略之一,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有利於發動群眾及時參與打擊犯罪活動,形成人民群眾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天羅地網,讓犯罪嫌疑人無處遁形,早日歸案,降低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風險,讓犯罪分子早日受到法律的審判!

上述律師提出這樣的觀點,我認為是十分危險的。


寒江雪劉俊


就問律師三個問題:

1、通緝犯如果不發照片,如何通緝?

2、不妥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是侵犯肖像權,那麼,麻煩這個律師好好去查一下什麼是侵犯肖像權。

3、為何要保護這個犯罪分子?有什麼理由?

說第一個問題,警方發佈通緝犯,目的就是希望大家立即尋找、提供線索,儘快抓住這個女酒託,不再去害人,目的既是解救她,也是解救別人,防止她騙更多人,加重罪孽,也讓更多人不再受到欺騙,解救蒼生。


如何預防、解救?如何第一時間抓住這個女酒託,就是想通過民間老百姓的力量,全民舉報和提供線索,這種方式,也是全國一直在操作和使用的,有何不妥?不發佈照片,老百姓如何去辨別?何況,如此,也讓這個女人沒有容身之地,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減少她的犯罪,起到震懾作用。

第二個問題,律師可能是覺得,應該打馬賽克,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和肖像權。麻煩這個女律師先去了解下什麼是肖像權,什麼是保護肖像權,什麼是侵害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兩個必要條件是,未經當事人許可,拿著TA的頭像去從事經營活動盈利行為。這裡公安機關公佈這個女酒託的照片,首先是這個女人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公安機關公佈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多人不受侵害,不是以經營、營利為目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雖然犯罪嫌疑人也有隱私和肖像權,但需要看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沒有找到、抓住,需要藉助其頭像去儘快抓獲,對此,公安機關公佈頭像,目的是幫助人,所以,沒錯。如果她已經抓住了,再公佈頭像,確實不妥當。所以,隱私權、肖像權,要看是在什麼具體情況下來定奪。

像法院公佈一批老賴行為,公佈了姓名、家庭住址等,警方公佈交通違規、闖紅燈的人個人照片和身份信息,都是為了制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對違法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懾作用,沒啥不妥。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不發照片怎麼知道哪些人被通緝了?

好吧,來看一下國外的通緝令長什麼樣,省的某些律師一直還以為這是中國特色呢


這是一張標準的美國通緝令。

看到沒有?不但有照片,還生怕你看不清,看不見,還特別有性別,有種族,體重,眼睛的顏色,頭髮的顏色等等一切非常詳盡。

美國通緝令不也是這樣的麼?

怎麼到中國就變味呢?美國發通緝令也沒把疑犯的臉給遮了啊。


我們在看一下其他的通緝令,這是直接在美國FBI的官方網站上的


該名女子是商業罪犯,看到沒有?出生日期1981年8月20日,出生地墨西哥,頭髮黑色,眼睛棕色,身高5英尺5英寸,體重130磅,種族是懷特族,西班牙裔,國籍是墨西哥人,按照統計說明,FBI提供1萬元的獎勵,獲取此人信息,此人和墨西哥有聯繫。

並且FBI說的很清楚,2004年4月至12月期間,FBI和眾多地方以及州和聯邦機構對芝加哥地區的非法販毒和洗錢企業進行調查,在這次調查的23人中,仍然有少數逃犯,其中就包括此人。


我個人希望的是,以後發通緝令,就按照美國這個方式去做,挺好,通緝令就是為了抓逃犯的,發了以後什麼都不知道,抓什麼?


李建秋的世界


從此律師的言論來看,可以確定該律師絕對是真的律師!

言行謹慎、有理有據、混淆視聽、拔弄是非等等諸多言論一直是律師的標配,甚至更有甚者為達個人目的語不驚人誓不休!

不過作為一名普通人心有一問還想請教該大律師,何為通緝?既然警方已經在網上將犯罪嫌疑人罪行公佈,明確對其進行通緝,並告知公眾如有發現者要積極通報警方,從警方的告示中可以很清楚的得知允許將嫌疑人的照片互相傳播,以達到將其儘快捉拿歸案的目的,怎麼到了您的口中反而變成不妥了呢?難道僅僅是因為該犯長得極其貌美讓您頓生不忍之心,還是有其它的難言之隱?

警方之所以將其通緝,肯定是掌握了其確鑿的犯罪證據,為了避免讓更多的人上當受騙,當前最可行的方法是將其儘快抓捕入案,最大限度的將其產生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而不是因你莫須有的理由進行阻止或終止抓捕,沒有人民群眾的監督、舉報和揭發,只會讓案情遲滯不前,讓犯罪嫌疑人繼續消遙法外,在儘快抓捕嫌疑人和侵犯其人權兩者之間孰輕孰重?還請該大律師能給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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