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是否可以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

总管98476108


民办教师在我的印象里已经是35年前的事了。我老家我的初中老师有的就是当时的代课老师。但是在1982年以后就全部取消了。基本都转正了。没有考上的,就全部辞退。至于你说的这个问题应该是不存在的。至于其他省市的情况可能是各有千秋。我老师高中毕业后来教我们初中。他现在已经退休多年了。退休工资6000多呢。当然全国各地有很多代课肯定是没有这么幸运的。这也是国家教育制度改革的一个措施。任何一个人也无法逃避现实的。


蒋家元


199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原有的200多万民办教师采取“关,招,转,辞,退”的吴总方针政策来解决。

关,就是关闭民办教师这一制度。不仅不会有新的经审批的民办教师,而且现有的民办教师都会在三年之内消化完毕。

招,指的是招生,通过各大中专师范学校专门开展相应的民师班,通过对民办教师进行再培训,提升其素质,让其适合教学要求。毕业后,享有相应编制。不过确实有网友反映,有的民师毕业后没有得到正式编制。

转,就是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国家安排100万的相应名额再加上地区配套的相应编制,1997到2000年,大约有140多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但是转的过程中,由于数量有限,标准不统一,所以至今很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很有意见。

辞,就是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坚决辞退。实际上,多数地区是通过限时推辞退的方式,如果我们国家规定的2001年之前,没有转正,没有获取相应编制,那么只能辞退。

退,其实并不是辞退,而是叫离岗退养。一些地区对于距离退养时间不足五年的民师,允许他们提前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有关生活补助费,一般来讲是按照公办教师的一定标准发放。

在97年的文件中,确实提到要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进行补偿,标准也是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

2011年,国家在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民办教师要将其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障,对于辞退是没有给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不过相关的补偿标准,其实并不高。由于辞退的时间多数是九七到2000年,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非常低,民办教师的待遇也很低。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应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按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加付50%。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所以,多数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并不高,只有几百到1000多元。


暖心人社


不请自来,原民办代课教师是否可以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

看看《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一、看有没有劳动合同,这个合同不能必须是纸上合同,因为过去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是很多的,民办教师都是由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聘用的,是政府或教育部门每月给一定的报酬,所以应视同有合同,也就是实质重于形式。

二、民办教师是否付出了劳动,答案是肯定的,那民办教师就是劳动者了。

三、再看劳动法细则,有没有说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必须是199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才在范围内呢,当然没有,也就是包含所有劳动者,并没有划定何时签订劳动合同者,所以应包含民办教师。

四、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仅涉及1995年1月1日之后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1998年某月某日,给1995年1月1日之前工作的劳动者补偿就得从哪天开始劳动或聘用那天开始,也就是1995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都算数的。既然1995年之后和之前都从事民办教师的老师,能把之前的工龄算数,那1995年之前被解聘的老师的工龄也应该算数,也应按劳动法执行。

五、在1984年劳动合同制之前,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都没有缴纳劳动保险,都是视同缴纳,国企因把利润都上交了国家,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保那是当时的政策导致的,所以那时的国企职工国家给退休金,同理,民办教师付出了劳动,从实质上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也是当时政策原因,事业单位也没有缴纳社保这个规定,是视同缴纳。

民办教师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靠的上去的,不是没有道理。


没事看toutiao666888


我当时在1976年至1980年代课代了5年,每个月领工资28.50元,加上办公费及其它一共只有31.50元,到现在我已63岁了,连个社保也买不上,然而有位为学生煮饭的,只煮了两年,她背后有关系,确买上了社保,如今每个月能领到一两千亓的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岁岁平安154123428


我于1976年辞掉信用站会计当了民办教师,教五年级毕业班是我的专利。全校六个班七个老师,六个民办一个公办。公办老师什么都不会却是名正言顺的校长。除了开会就是全校的体育课。民办教师堂堂满课,作业堆成山,晚上还要下乡上夜校,累得不亦乐乎。85年以前村干部一句话我这个当时的骨干教师就被人替代。现代替的人被转正,我却只能流泪了,世道如此,伤心又何益……


老烟鬼266


看到一些回答,感到很可笑,也很无知,所以觉得应该说几句。比如,有答主说,要看原民办教师任教的是公办学校还是私立学校,这能让人笑掉大牙,原民办教师时代,哪来什么私立学校?我国2002年才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前全部是公办学校,没有民办学校之说!

原民办教师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算补偿金?正确的答案是不可以!

原因在于,国家认定的原民办教师,是指1984年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部门备案的、身份是农民的教师(个别地方延至1989年),而《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也就是说,

《劳动法》实施时,原民办教师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新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所以,原民办教师问题不可以按《劳动法》算补偿金。

即使是劳动法实施后没有得到解决仍然在学校工作的民办教师,也不能适应劳动法,因为原民办教师都是在公办学校工作,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再者,原民办教师时代,没有什么劳动合同之说,没有合同,拿什么去仲裁?

综上,原民办教师不可以按照《劳动法》算补偿,现在按照每一教龄补偿的思路是正确的,只是,补偿的标准太低,与原民办教师的付出不成比例,从全国来看,低的只有每一教龄8元,高的20元,即使是最高的20元,也远远低于应予补偿的标准,考虑当年的付出与当今的物价指数,每一教龄应为现标准的10倍,即80--100元。


教师妹子一枝花


必须的嘛,公办是教师为国家培养人才,民办学校也是教师嘛,也在为国家培养人才,为什么不补偿呢?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老师。!!国家应该重视!!!要不然,祖国哪里找人才去!!!!


小小老百姓888


我是七三年任民师十五年现每月补贴三百八十元我已七十二岁补贴还能增加吗?其它无任何收入


麒麟143726494


不管怎样,对原民办教师都该有个确切的解决办法对,因为这批群体非常特殊,在国家困难年境,他她们不为辛苦,拿极低工资,干较多的活,为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作贡献;同时这个群体又是非常弱势的群体,现在他她们都已步入老龄化时代,我们国家现在发达富有了,给这批特殊的弱势而又曾有过贡献的老师(原民办教师)给点养老优惠政策,于理于法都应该。


用户6069641856024


一辈子从事体力劳动种田耕地的农民身份的人是与补偿金靠不了边的,原民办教师的身份是农民,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求政府给予补偿金呢?听我慢慢道来:在七、八十年代由于少年儿童人口资源的旺盛,旧社会出生长大的青壮年人口的普遍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文盲批批皆是,为扫除文盲、普及适龄儿童文化教育,教育部门在人才奇缺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向当地农民中选拨有文化的初、高中生加入教育队伍中来,通过大队推荐,公社文教办考试考核,试用期一年后,将适应教书人的名单报送县教育局备案后才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成为一名合格的民办教师。当时公、民办教师同工但不同酬,民办教师的生活费由县级教育局申报政府财政拔款,另一部分劳动所得的经济由大队集体供给,也就是说大队集体无偿地支援了政府的教育事业。这部分民办教师为教育部门工作有的十年左右,二、三十年的也大有人在,他们虽然不是正式工,是持证上岗的民办教师啊!至少也是县教育局的临时工吧!这些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都是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法律不朔及既往,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的答案: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它法律法规关系的标准。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我们这些持有《民办教师仼用证书》的民办教师合理合法的要求政府解决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诉求!这是劳动所得,不是慈善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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