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少交了35000元物業費
結果卻換來了82萬元的
鉅額違約金!
吼
這可不是說著玩的
有一位陸女士(化名)碰到了這樣的情況
物業費幾乎每個人都要碰到
所以
每個人都該好好看看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究竟怎麼回事?
9年,欠下了82萬元!
事情是這樣的,幾年前,陸婧(化名)在老家小區買了三套房子。讓陸婧沒想到的是,從2007年交房開始,小區物業就一直在給她計算違約金。到現在,陸婧竟然拖欠了物業82萬左右的費用,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違約金。
房主說:買房的時候說清了“物管費每月每平方一元,
總共103個月,算下來35000元左右。”陸女士從文件袋中拿出一份“業主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其中一條提到“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併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金額的百分之一繳納違約金。“不是我不接房,是這麼高的違約金根本接不了。”據陸女士介紹,由於自己常年旅居美國,買房前曾和開發商的銷售人員口頭約定,等房子賣出再接房,到時再補交物管費,並且沒有違約金。陸婧說在開發商同意後,她才買下房子,但當時她這一訴求並沒有寫在合同上。而該小區的物業負責人則表示對此並不知情。
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降低,但是…
陸女士說,之前有人看中了她一套面積為86.22平方米的房子,雙方還簽訂了合同,但由於需另交24萬元(違約金和物管費),賣房的過程並不順利。陸女士說,當年開發商熟知這件事的工作人員,都已離職,合同上的開發商電話也無法打通。
記者也來到該小區,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邱先生說,他不知道陸女士當初買房時和開發商工作人員的約定。該小區是2007年1月交房的,陸女士沒有按時間接房,也沒有繳納物管費,按照雙方簽訂的條款,陸女士需要按每天所欠金額的百分之一繳納違約金,不過自從2014年11月小區業委會成立後,物管費違約金的比例調整為每天千分之二繳納。邱先生還表示,“違約金的數額可以協商,但是物管費肯定是要結清的!”
對此,律師劉秀表示,
只要開發商交付房子,物業管理公司就開始管理小區,所以物管費是需要交納的。如果業主一直拖欠物管費,肯定會產生違約金,這需要以合同為依據,但過高的違約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果發生訴訟業主可以請求降低違約金。
看到這裡
大家明白了吧
買房時和開發商工作人員的約定
並不是合同條款
而只要開發商交付房子
物業管理公司就開始管理小區
所以物管費是需要交納的
如果業主一直拖欠物管費
肯定會產生違約金!
今天大潮君就和大家科普一下
一些物業服務的政策法規!
遇上以下情形,業主能拒繳物業費嗎?
情形一
我沒有參與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不知道,也不認可合同內容,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二
業主
剛買的房,沒裝修入住,物業服務都沒享受,也要交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三
業主
房屋內部牆體存在裂縫,物業不幫我們協商解決,拒繳物業費!
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物業費的交納則屬於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兩者是不同的哦。
所以
業主們注意了
物業費不是想不繳就能不繳的
業主應交納物業費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物權法》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3、《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二十條: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費到底該不該繳
看到這裡大家也應該明白了
把這些提醒擴散告訴更多人
產生鉅額的違約金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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