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裁員了,n+1賠償也拿到了,但是兩個月後公司缺人並通知我辦理入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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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一點,公司這樣做只是履行法律義務。當然,是否回去的決定權完全在你。藉著這道題目,我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勞動法上的幾點知識。

n+1補償

何謂n+1補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在對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之下,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無過失性辭退”指的是勞動者沒有過錯,但公司根據特定情形依法辭退勞動者。比如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者患非職業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勞動者的工齡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此外,因為法律規定公司辭退勞動者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因此,加起來就總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n+1個月工資。(n代表工齡)

經濟性裁員

當公司面臨經營困境、破產重整、轉型升級等特殊情形時,可以依法裁減人員。但是,為了充分保障被裁減人員的合法權益,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公司在六個月以內重新招用員工的,先前被裁減的勞動者享有被優先錄用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3款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這就是為什麼公司缺人時會主動聯繫你了,因為這是他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當然,這樣操作其實是個雙贏局面,畢竟你作為老員工,更加熟悉公司的日常運作,相比新員工會有更多優勢。

當然,是否回去的決定權仍然在你,這就要結合你的職業規劃審慎考慮了。


冰焰


驍說職場觀點:對於問出這個問題的你來說,此時面臨的是個幸福的煩惱吧。如何選擇,關鍵是看你自己的職業規劃和人生的下一步發展。

兩個月之前,被公司裁員,你被裁掉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裁掉的是你?為什麼現在又要邀請你入職?我想,做選擇之前你有必要再重新梳理下這些問題的原因。

此外,建議你和原公司相關人員,比如部門領導、人力資源領導和主管領導進行幾次深入溝通,你要確認下這個公司是否值得你回來,假如你選擇回來後,會不會有其他後顧之憂?

1、你現在的工作是什麼?

兩個月前被解僱後,你現在找到工作沒有?如果找到了,那相比原來的工作,薪酬、興趣、充實性、成長性等等方面,哪一份工作更讓你青睞?如果你現在還沒找到工作,是因為你長遠的打算,還是什麼?如果暫時沒有更好的選擇,回前公司再續前緣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2、從原公司裁員後的表徵看,公司做的還算不錯。

從公司裁員後的n+1補償來看,公司做的還算不錯。如果經過上面對自己被裁的反思和工作規劃的考慮後,覺得公司還可以接受,我建議你可以考慮回來。

但是,重新回來的定位,你該慎重考慮一下。上次公司是把你裁掉的,此時又邀請你回來,至少說明了你現在的價值,公司暫時還沒有找到替代,那你就該對你的下一步發展做出更清晰的定位,有些東西該爭取就要爭取。

現在很多好公司,在人情味上做的越來越好。比如某巴,對辭職員工都會有一次重新求職的權力。你現在回來,也是給公司和自己多一個機會,也用實際行動感恩了公司對你的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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驍說職場


對於這事兒,我估計很有發言權了。因為我和你的遭遇一模一樣!

公司發展問題裁員,大範圍裁員,不存在工作表現不好被裁,補償也是n+1。

一個月後,公司覺得沒了我,或者沒了我這位置不太妥,又叫我回去。並且加工資。當時我考慮了一天,因為我也還沒找到工作,其實也沒認真去找。

最後還是回去做了。工作內容和之前有一些改變,直屬領導也變了,工作量不大,只是領導在香港,指導工作起來不太方便,其他沒問題。

總結,這種幸福的煩惱何必多想,去或不去你都不虧。


一直想減肥的老虎


這都不算事兒!與我見過的事例相比(我前同事,因為我早離開那家公司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我是08年初入職的那家公司,在我來之前公司大概有六七個人密謀同時辭職,並且要自立門戶,據說當時連營業執照都辦下來了,但是被某副總級的揭發,於是計劃敗露,這些人大都被離職,其中就有我這個前同事。

該同事事後申請勞動仲裁併最終起訴了公司,理由是拖欠加班費之類的,但是證據不足,工資條和考勤表沒有加蓋公章,法院判決書我見過原件的!

在我也不知道什麼契機的情況下,他又回到了公司,還是原來的崗位 ,沒過兩年公司大裁員又被裁掉了,公司補償金也給了。

他是貨車司機!公司其它人又沒B證,車不能沒人開啊,於是,半年之後部門經理又把他找回來上班了!之後我離職,他直到現在還在這家公司開車,一個月不到三千,青島!公司當然不是什麼牛逼的公司,連年鉅虧的國企。

這麼奇葩的公司,這麼神奇的僱傭關係,這麼多經歷的同事,我個人以為真的可遇不可求!


青島機場空運


我覺得應該根據個人實際情況。我也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我是27歲,在公司幹了兩年多,懷孕了,按公司規定休了三個月產假,本身公司上班時間就比較特殊,不知道大家瞭解不瞭解服務行業,我們公司上班時間是半天制的,早班是早上九點到下午三點,晚班時間是下午三點到晚上十點,吃飯的話有餐廳,公司配發餐卡,不夠吃的可以自己充錢。所以整個懷孕期間,我也是在上班的,領導體恤,碰到晚班會讓我早走一會。平時工作也是先別人後我,當時就決定產假完還回來上班的,恰巧我家離公司特別近,不到十分鐘。

上班是產假結束後,剛到公司上班五個月,也就是哺乳期間。當時碰到公司效益不好,聽到傳聞說會裁員,我當時還特別樂觀,覺得不會裁到我,因為我人生大事完成了啊,不會再因為這些大事請假了等等,就會全身心投入工作中去了,我想領導也是這樣想的。

誰知道最後裁掉的就是我們幾個哺乳期間的人,我們是第一批的,還有第二批第三批,我特別生氣,我覺得員工合同法裡邊規定的有,不能辭退哺乳期間的女員工,我可以告公司,當時要好的同事也建議我去告,說肯定能告贏。不過同批的同事一起被裁的,都沒那意思去告,她們有的要回老家,正好帶孩子,有的有生意,正好忙生意,後來我也沒有那麼生氣了,畢竟補償也拿到了,就當公司體恤我們,讓我們回家帶孩子。從公司角度考慮,我們哺乳期間的員工每天還要一個小時餵奶時間,本身上班時間就又減了一個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確實沒多少了,公司多我們幾個,也沒啥大意義。

再後來,沒幾個月,公司又通知我們去上班,重新辦理入職手續,我家裡人還問我,去不去,我壓根沒有猶豫,就決定去,第一,公司以前對我們可以,第二,公司上班時間還有各方面的福利,對我也合適,第三,離家近,有小孩的員工肯定都希望離家近。第四,待遇和以前一樣。

所以,最終我又回去了,並且工作至今。希望我的經歷能給你參考。


漪貴妃


我也有過這樣的經歷,先說一下我當時的經歷吧,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個個體的快消品銷售公司,因為我個人的一些原因,和老闆有一些誤會,老闆說要扣發我一個月工資,我有些氣不過,就去勞動局告了他,當時剛到社會,有點初生牛犢不怕虎,

當然,後來的話也是和解咯,

當時的我找了一個工作,但是並不理想,勉強養活自己,和解的時候老闆和我坐一起,他給了我工資,而且聊的也挺愉快,

但是,後來的話讓我有點懵了,他讓我回去繼續上班,而且漲了工資,徹底懵逼了。。。

那時候在外地,和朋友一起住,晚上聊了聊,分析一下,也無非幾個出發點,

公司缺人,暫時找不到合適的

我告了他,心生怨恨,想伺機報復心哦

想來想去,都沒有想明白,索性就不想了,

不如想點關於自身利益的,

我一個人在外地工作,沒有存款,沒有較好的收入,交房租都交不起

剛步入社會,需要一個合適自己學習,發展的平臺,如果有一個收入不錯,又能豐富自己,給自己充電的工作崗位,應該是要珍惜的

每個人的能力,想法不同,身上揹負的責任不同,做出的決定也不同,

不管什麼立場,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決定,不要讓別人的想法左右你的選擇,希望能幫助到你

祝前程似錦



龍鋼TZ


俗話說得好,好馬不吃回頭草,被公司裁員了,並且拿到賠償,但是兩個月之後,公司因為缺人並通知你辦理入職手續。一般技術崗位發生這種情況比較多。比如某個人掌握著一些企業的高精尖技術,雖然離職了,但是事後發現,離職後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以及經濟損失,所以返聘相關員工。

在我身邊就有這樣的現實例子今天要給大家說一說

1995年的時候,公司引進德國設備。其中有一位姓王的老師傅是搞設備維修的,因跟領導發生個人爭執,所以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這位王師傅,一個月之後收到單位通知想讓其返回公司繼續工作,並且可以提出薪資要求。

在九幾年的時候,一年工資也就一萬多元,這位老師傅一口價6萬。低於6萬不考慮入職問題。因為當時95年信息缺乏,沒有更好的人選,所以公司只能返聘老王。

這就是真實發生身邊的事情,可以說全場工資他是最高的,包括領導在內。後期因為設備淘汰,幾年後老王師傅也離職。



既然我們離職了,還有必要在回去原來的工作單位嗎?

我們考慮這個問題,首先要考慮公司是因為缺人需要我們才會去要求我們回去入職,這時候我們要把握好主動權談薪資條件,出來工作無非就是想多賺點錢,所以符合我們提出的條件,就完全可以在入職繼續工作,畢竟工作環境和工作性質都比較熟悉。

當然了這也跟個人性格有關係,我的朋友肯定是不願意回去的,所以一定要根據自身的利害關係去衡量是否在返回公司入職。

最後總結:

人力資源部門天天沒事,閒著就研究人事這點事兒,還是那句話,排除個人感情部分,回不回去看自身利益衡量,如果條件滿足,回去也無所謂。

大家對被裁員後公司返聘的情況還有哪些不同的想法?歡迎在下面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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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反三



HR老司機來答一發,這裡主要從兩點來說,一是裁員的法律依據,二是作為被裁員工如果遇到公司通知再次入職,該如何處理


一、裁員依據


在法律上,“裁員”的全稱是“經濟性裁員”,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經濟性裁員。而且,如果企業裁員,是需要走特定的程序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

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也就是說只有出現這四種情況之一的,公司才可以裁員。而且在公司裁員時,還需要進行特定的程序。



二、企業裁員後再通知員工入職,如何處理


那裁員公司對被裁人員再次拋出橄欖枝時,該如何處理呢??這其實是有兩方面的因素要考慮的。


1、法律對裁員企業裁員後再招人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因此,對於被裁減人員而言,在用人單位裁員後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也就是說,在裁員之後公司決定重新招聘,並且主動聯繫你入職時,這其實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責任。


2、從個人發展角度去思考

那個裁員的公司現在再次通知你公司上班,到底去還是不去呢?這個問題,其實你也需要從自身的角度去思考,工資待遇是否滿足要求,公司的崗位是否符合你的職業規劃...這些都需要重新考慮,再決定是否接受老東家拋出的橄欖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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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裡邊有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就是本人的狀態。

如果本人已經有新的單位了,奉勸大家千萬不要吃回頭草了,專守自己的信譽,注重自己的發展,才是真正的就業成功之路。一方面新單位會看好你,另一方面老單位也會注重你的誠信。

其實如果被單位裁掉一般會心裡不痛快的,如果我們不缺吃穿,多數人是不願意選擇回去的。

不過相對而言,如果被單位請回去,對於個人職業發展還是有好處的。一方面原先的單位發現了自己的優點和好處,至少對自己會有些愧疚感;另一方面,熟悉的工作崗位和環境,能夠更做出更好的成績,當然如果不求上進,那就另說了。

對於用人單位已經按照n+1支付了經濟補償,說明這個單位還是蠻不錯的,至少在遵紀守法方面已經佔到了不少企業的前列。

如果我們沒有工作,至少也可以這個單位當做跳板,尋找更好的就業機會。處於失業狀態,確實是不如找個單位工作著穩定的。

所以,大家遇到這種情況要好好想想吧。一般沒有特殊情況,還是回去比較好。


暖心人社


你好!關於這個問題,其實你可以當作一家新企業通知你去報到就可以了?這樣問題就變得簡單了。

去與不去,決定於你有沒有更好的選擇?

如果沒有更好的選擇,為什麼不呢?

離開後一直沒有找到更好的單位,也沒有自主創業的想法,即然沒有更好的去處,回去不也挺好的,就當自己中途請了一個假,你還額外拿了一筆賠償,何樂而不為呢?因為沒有更好的選擇,回原來公司上班的很多優勢也可以利用起來,比如熟悉同事,業務熟練等等,適應起來沒有壓力。

但是,如果回去,要放心心理包襖,既然公司請你回去,就說明當初裁掉你,是公司決策失誤,他們也為此付出了賠償,所以事情都過去了,回去就要像之前一樣好好工作,不能帶著一種報復心回去,如果是這樣,那最好別回去,能做到心裡沒有恨的去重新接納這份工作,那麼就回去,做不到的話,還是別回去了,因為帶著不好的心態回去,你做不好工作,也沒有好的前途。

如果有更好的選擇,幹嗎還回去?

被裁員後的這段時間內,是否有自己的打算,是打算自己創業,還是另找工作,有沒有青睞的公司選擇了你。如果有強烈的意願要創業,或者有更好的企業錄用你,那幹嗎要回去呢?有好的選擇的情況下,堅決不吃回頭草。同時新的企業,新的環境對你也是一種成長,讓你看到不一樣的世界,機會也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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