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爭議對稅務會計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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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稅會差異處理的新規範

企業所得稅會計是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規定之間的差異在所得稅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1994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和2000年發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以下統稱“舊規範”)對2007年之前的企業所得稅會計進行規範。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一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行為進行規範(新會計準則2007年1月1日實施)。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稅會差異的處理採取了與舊規範完全不同的方法。

(一)新會計準則目標影響稅會差異處理的方法

目前,經濟全球化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國際資本市場發展迅速,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這些因素要求經濟領域中包括會計標準在內的各種標準、制度應進行相應變革,以適應客觀環境的需要。我國會計準則為了適應國內外經濟環境的需要,在會計目標方面有了創新。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將會計目標明確規定為:“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會計基本準則還明確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由此可見,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強調高質量會計信息的供給與需求為核心,要求財務報告在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同時,應當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這些決策有用信息中包括企業所得稅方面的信息,即企業當期應繳所得稅稅額或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以及在當期已確認的交易或事項對未來納稅的影響(確定未來應繳的所得稅或者可以抵扣的所得稅)。這表明新會計準則將會計信息質量對決策有用性置於非常重要的地位,當然也要滿足政府及有關部門宏觀管理的需要,包括稅收徵管工作的需要。這就要求所得稅會計採取適當的方法來反映稅會差異及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情況。

(二)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處理稅會之間的暫時性差異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處理稅會之間的暫時性差異。

舊規範遵循的是“收入費用觀”。在“收入費用觀-下,企業遵循實現原則,即收益的確認以實際發生的經濟交易為基礎,對於因價格或預測的變動而產生的價值變動,只要沒有發生實際的交易,就不予以確認。按照”收入費用觀“而產生的財務報表體系是以收益表為重心,強調已實現的收益,報表以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和實現原則為基礎編制,從而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此也導致了報表主要反映過去,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未來進行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相關性差。對於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舊規範規定企業採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應付稅款法是一種簡單的方法,按照此法,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同樣處理,本期所得稅費用等於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繳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不反映在會計報表中,這種方法不符合配比原則,據此提供的所得稅費用信息不能滿足相關性的要求;納稅影響會計法遵循的是”收入費用觀“,強調的是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和信息的可靠性,據此提供的所得稅費用信息也不能有效地滿足信息使用者進行決策的需要。

為了提高企業所得稅信息的相關性和決策有用性。所得稅會計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新會計準則的重要創新內容之一,在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結構方面確立了資產負債表觀的核心地位。“資產負債表觀”是以資產負債表為中心。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出發確認資產、負債和收益,即首先定義並規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和計量,然後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變化確認收益,收益來源於企業資產價值的增加或負債價值的減少,可進一步認為是企業淨資產的增加額。在“資產負債表觀-下,利潤代表淨資產的增加,虧損代表淨資產的減少,利潤表成為資產負債表的附屬報表;與此相適應的收益觀是全面收益觀,即收益包括已實現的收益和未實現的收益。在此觀點下,要求企業提高資產負債信息質量,及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恰當反映資產未來經濟利益,不高估資產價值;要求企業合理確認預計負債,全面反映現時義務,不低估負債和損失。由此可見。”資產負債表觀“強調信息的相關性和對決策的有用性。按照”資產負債表觀“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的方法稱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於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定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並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三)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的確定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心問題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正確運用,關鍵在於按照稅法規定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在此基礎上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即確定其暫時性差異。所以,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的確定也是稅會差異處理的核心問題。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指其賬面價值減去該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列支的金額,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一般負債的確認和清償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按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某些預計負債會使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產生差異。例如,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後服務等原因確認的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異。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後服務而預計的負債,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企業對於預計提供售後服務將發生的支出在滿足有關確認條件時,銷售當期即確認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於發生時稅前扣除,對於這一預計的負債,其計稅基礎為零,從而使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了差異。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明確了稅會暫時性差異的相關概念並規定確認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將其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時要確認暫時性差異,就是確認企業報告期(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對企業未來的應納稅金額的影響,即未來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多少,未來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為多少。對企業而言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的,兩者之間的差額可產生抵減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應確認為資產,稱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反之,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的,兩者之間的差額會增加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應確認為負債,稱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由此可見,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較好地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應計原則:同時也體現了配比原則,即資產和負債事項形成時確認所得稅費用。因此,據此提供的會計信息與信息使用者決策相關性更強,能實現新會計準則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服務的目的。

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企業會計工作和稅收徵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一)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給企業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變化的內容多、難度大。新準則規定企業要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全新的方法來核算企業所得稅,並規定企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這些具體的暫時性差異。企業會計人員只有準確理解並掌握這些相關內容,才能達到所得稅會計準則制定和實施的目的;稅收徵管人員只有準確把握其內容,才能瞭解企業核算的所得稅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和稅法的規定,才可能對企業的所得稅繳納情況做出正確的評價,從而提高稅收徵管水平。

(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更關注給投資者提供決策所需的相關信息

企業核算所得稅,主要是為確定當期應繳所得稅以及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部分,即: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期適用稅率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重點解決的是遞延所得稅問題,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確認與計量做了具體詳細的規定,這些信息更與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相關。企業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額存在差異,差異包括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只涉及暫時性差異的處理,即遞延所得稅的確定,也可以說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解決永久性差異問題。

當期應繳所得稅的確定是企業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內容,更是稅收徵管機關重點需瞭解的信息。而當期應繳所得稅的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企業年末要以稅前會計利潤為基礎,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後計算當期應稅所得額,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應繳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並沒有完全解決當期應繳所得稅這一問題。

三、關於稅會差異協調的建議

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的差異,雖然有些方面減少或取消了,但總體而言是更復雜了。因此,在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完善和規範的基礎上應儘量減少兩者的差異並協調好差異,達到節約社會成本的目的。

(一)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確定有必要協調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由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試運行而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衝減工程成本。新稅法規定:自建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對於該固定資產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將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扣除試運行所發生的支出後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或損失。當某項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有試運行情況時,在該項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上會存在稅會差異,這一差異導致固定資產以此為基礎計算的折舊額不同,最後導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利潤不同,需要進行差異處理,如果此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較長,則進行差異處理的工作量大,也使稅收管理工作在這項內容上變得長期複雜。筆者認為此項差異沒有存在必要。其原因主要有:

其一,會計準則的這種處理方法並不符合謹慎性原則。這種處理方法將固定資產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收入抵扣發生的支出後的淨支出記入固定資產成本,這些支出需要在整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內才能確認;企業將固定資產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收入抵扣發生的支出後的淨支出記入當期損益,這些支出在當期得到確認,更符合謹慎性原則。

其二,不符合降低核算成本和降低稅收管理成本的要求。由於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上的差異導致兩者在折舊額的確定上有差異,企業在固定資產整個折舊年限內都要進行差異處理,從而使會計核算工作大量增加,同時也增加稅收管理成本。

因此,建議取消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計量上的稅會差異。建議固定資產初始成本包括的內容以稅法為準,時點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

(二)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對外投資方面的協調問題

新會計準則將對外投資重新進行了分類,將其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其核算方法也有了較大變化,這些變化是新會計準則中變化最多的內容之一。而新稅法仍是按投資權益性質分為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對這兩種投資的持有收益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待遇,對於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原則上不重複徵稅,比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部分收益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減。而會計準則將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同等看待,都是企業利潤的增加額。因此,在目前情況下,企業按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時,原則上可考慮稅法規定。通過設置專欄式明細賬將“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分為“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專欄進行核算,這便於處理持有收益的稅會差異,易於確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公允價值計量方面的協調

新會計準則創新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增加了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新準則規定,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並規定公允價值在企業一些資產的計量中有條件地使用,比如在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企業合併等方面有條件地使用公允價值;新稅法也有規定對一些資產的計量運用公允價值。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會計準則與稅法中“公允價值”所包括的內容是有差異的。建議會計準則和稅法在那些都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方面,兩者在兼顧各自目的的前提下儘量統一,包括公允價值使用的條件、採用的標準等,這樣可以減少兩者的差異。


晴天心靈雞湯


涉及到腐敗的犯罪分子?


股市皇帝侯崇偉


企業所得稅的最大爭議是重複納稅,這個問題應該儘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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