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加班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如何確定加班工資基數呢?

YOYO小魚


我國勞動法規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1、勞動合同有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可以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2、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於原約定工資標準時,可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於原約定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計算基數。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能夠認定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不能僅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但應扣除前月的加班費和伙食補助等

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發放的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在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前月)、伙食補助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基數範圍。國家相關部門對工資組成規定有調整的,按調整的規定執行。

4、當月獎金應當與當月工資合併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者的當月獎金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屬於工資組成部分。勞動者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的,應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用人單位不按月、按季發放的獎金,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可以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5、每月平均工作天數按21.75天、平均小時數按174小時計算

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6、綜合計算工時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東友律師事務所


勞動法對於加班工資是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都是有三種情況,

第一,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資。我們的正常工作時間,是指我們每天八小時,每週五天的工作時間,企業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適當安排40小時工作制。

延長工作時間,法律有規定,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超過之後,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最高可以每人每月處罰一千元。當然,超過了這些時間還是要支付加班費的。

第二項,就是休息日安排加班。如果我們能夠正常調休,那麼支付標準工資就可以。如果不予調休,支付200%的加班費。

這裡邊存在爭議的就是休息日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八小時。這種延長時間,一般是按照200%支付加班費的。因為我們的計算基數,是按照普通工作日的時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200%為準。

第三項就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按照300%發放,不管有沒有進行調休。調休可以,免除一天的工資,就這麼簡單。

這裡面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的國慶節、春節,實際上法定節假日只有三天,不是七天。其他的勞動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都是是一天,不是三天。

春節的其餘幾天,都是按照休息日加班計算,可以調休,可以200%的加班費。

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我們在單位工作滿一年,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在該年度沒有休息,可以要求300%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關於加班費的基數怎麼算?

首先是應發工資。加班費的基數不應是實發工資,這個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二項是應發工資中要刨除了加班費。以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固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簡單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

加班費的基數標準,還要包括上年度,各種獎金,比如說日常的考核獎、年終獎。我們都要平均到12個月,按照月均工資標準來計算。

它的計算是跟我們的社保繳費基數差不多完全一樣的,不過我們的社保基數,包含了加班費。

實際上我們對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加班的標準支付是非常嚴格的,大家可以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的單位,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大家可以通過自己的行動,共同促進遵紀守法的和諧社會建設。


暖心人社


剛好在五一期間分享了一篇關於加班費的計算,供題主參考,

原文如下(補充了工資基數問題):


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這麼長,看暈了吧?其實通俗的講就一下三種情況,

有的朋友說,那我五一小長假三天都上班,是不是3乘以3倍!9倍工資??

NO!NO!NO!

雖然假是一起休,可不是三天都是法定假日哦~~~以今年為例,休假為4月29日、4月30日以及5月1日

其中只有5月1日當天是法定節假日,而另外兩天就是個普通的“週六週日”哦~

而每年的法定節假日有以下11天:

元旦,1天;春節,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即以上11天加班是3倍工資,其他連休日都是2倍工資。

具體測算

好了,知道加班費的規定了,那我們來實際測算一下,

假設小白月工資為3500元,而今年的五一小長假他每天都要加班,則

小白的加班費 =

3500÷21.75×2(4月29日)+3500÷21.75×2(4月30日)+3500÷21.75×3(5月1日)=約1126元

還是一筆可觀的收入呢!是不是工作更有動力了呢?

而根據勞動法規定,雙休日的加班也是可以安排補休來“償還”的。

什麼?公司不給加班費?

如果勞動者非自願加班,公司又不肯支付加班費,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前提是勞動者一定要留存好相關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放假通知、加班審批單等。

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原文地址如下:

五一要加班?別急!幫你算算加班費! https://www.toutiao.com/i6550174689921073678/


餘生皆假期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平時週一到週五,如果下班之後進行加班按150%來支付加班工資。週六日進行加班,按200%。但是週六日的加班是可以用調休來代替支付加班費的。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資,並且不能通過調休的方式來規避加班費的支付。

至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合同當中有明確約定了加班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的基數進行計算。

如果合同當中沒有約定,或者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合同約定的工資,則按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基數進行計算。

並且這個工資裡面除了基本工資之外,對於一些崗位津貼,獎金,或者其他方面的補助,都應當計算在內,而不能單獨以基本工資來作為基數。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剛好本人在一家外資工廠上班,正常上班時間和加班時間很正規,週一到週五是正常班。上八下五,之後時間算加班

加班是2050元\21.75天\8*1.5倍=17.67元每小時 及加班費是平時時工資的1.5倍 。為17.67元一小時 ,2050是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週六週日是平時工資的2倍 為23.56元每小時,所以你上什麼班, 幾個小時 ,自己就可以把工資算得很清楚。

希望對大家有參考的地方!





西溝貝勒


學習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注重法律法規建立的目的,適用範圍,認定標準,和執行日期。即:適不適合我?有不有效?如何舉證?

《勞動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合同最重要。

《勞動法》適用範圍廣,只要存在勞動關係,在訂立合同上,都適用於《勞動法》。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在勞動法基礎上,分別有專門的《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上,關於在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上,規定有:用人單位應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的方案和意見,制定及修改,需與工會平等協商確定。因此,瞭解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加班方面的制度,和與本單位工會的聯繫,很有必要。

《勞動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以辭退,扣罰工資的威脅手段,強迫加班。勞動者有必要依照《勞動法》,尋求工會組織的幫助。進一步瞭解企業的制度,及合法的依據。依靠法律維權。

在加班基數上,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法》中,基礎有: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在加班的限制上,有: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報酬上,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呵呵講事實擺道理


都在想什麼呢?!考入國企,深改後,黑白顛倒著上一天十二個小時!沒有節假日,沒有休息日,沒有加班費,工資沒條!如今一線三十多年工齡了!被剝削壓榨折磨的病魔纏身的老皮!說什麼!幹什麼!還能起多大作用!哄著年輕人吧!……


吉星高照7696


我們經常加班、在年休假和大休假從未休假過、從來沒有過加班工資、反倒扣潘忠方的4天曠工、並且1天曠工計到14天曠工、共計56天曠工扣李社昌和潘忠方1994年的獎金3132、99元、有25年還未賠還、我們同樣要求25年的每1天計算14天賠償我們夫婦每人每天按照國家賠償法在2018年5月16日後執行是284、74元是每一個人的賠償曠工賠償金。


用戶55226273194潘忠


那環衛人天天上班,為什麼政府不給,我們是政府招的,從不給算不算違犯法律,和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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