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水库偷鱼,结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这合理吗?

老娘舅在线


各位知道死者家属的索赔理由是什么吗?竟然是:“水库水太深,承包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应该赔偿。”

一个养鱼的地方,另外一个人去偷鱼,结果养鱼的人还要告诉偷鱼的人“这个水很深,注意安全”?


这个事件最滑稽的地方,是要求水库做警示

要知道,水会淹死人是一个起码的常识,任何人都有义务在接触水的时候保障自己的安全。这就好像从山上掉下来会很大程度造成死亡一样,如果山没有主人,难道还要向地球索赔不成?告地球因存在地壳运动形成了山峰,所以导致人摔死就必须索赔?

对待该问题,其实我们可以很容易破解其中的关系。即,未履行提醒义务是否应当对他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溺亡而负责?

我们用通俗一点的话来理解,即,一个人自己去水库偷鱼,不小心掉到水里溺亡,这时候是否应该在对其死亡的原因判断中,包含水库经营人的提醒义务呢?

刚才说了,水本身就不是绝对安全的,任何进入到水域的人,都有义务保证自身安全。不过,道理归道理,在对于水库承包管理的相关规定上,其实明确界定了提醒义务,所以,该义务无疑还是会包含在责任之中。

然而各位要注意,该事件中虽然索赔理由是“经营者未提醒”,但是,并不意味着经营者真的未履行提醒义务。

要知道,经营者是不会不提醒的,任何一个水域的附近都会有警示牌,如“水深危险”等,这是相关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内容。如果承包者未提醒相关信息,可能会遭受罚款,至少罚款金额可比制作警示牌的成本高多了。

可是,水库的面积导致警示牌只能安装在固定入口处,而不会用警示牌把整个水库围上。也就是说,其必然会有提醒不到的地方。而那些提醒不到的地方,通常会被视为不易进入的地方,比如有山坡、路障、灌木丛等。也就是说,其必然已经按照规定尽了提醒的义务。

只可惜,对方是不走寻常路,因为他是去偷鱼的,总不能从入口处扛着皮划艇大摇大摆的进去吧?再者,偷鱼的人是晚上进入的,之所以要晚上去,自然是怕被发现,但也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其责任:一是偷偷进入,其本身侵犯了经营者的权益;二是未从既定入口进入,主动隔绝了接受提醒的情况,同时也加大了自身的风险;三是夜晚进入,再次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综合三点,可以认为偷鱼者的死亡因素,完全是由个人所构建的

可以理解为,在责任的构建上,水库经营者并没有任何主观的干扰,更没有任何被动的过失。所以,经营者并不应该进行赔偿。

但是,大家看到了文章开头的事件概述之后,就应该知道了经营者还是赔了18万。原因是死者家属抬着棺材到其家门口大闹,最后只好选择赔钱息事宁人。

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口子决不能开,如果闹就能够让其赔钱的话,以后就会有无数人去闹,即便没有死人,一些偷偷进去游泳的人也可能受伤,到时候一闹,还是要水库的经营者进行赔偿。

所以,希望这位经营者进行诉讼,诉对方敲诈勒索,从而真正意义上保障自己的权益。否则的话,纵然能承包水库的人经济实力不俗,但是,根本架不住那些想要不劳而获的人来恶意索取。


小言詹詹


现在这样的无赖真的太多了,我觉得这个男的死的一点价值都没有,因为这个男子死了,亲人居然不哀悼,反而是利用死去的男子来赚钱,真是可悲啊。


事情发生在江西,一男子半夜为了去偷鱼,自己划着皮划艇下水库去捞鱼,结果皮划艇翻船了,被淹死了。没想到这个男子的家属竟然提出:要求承包水库的承包人赔钱,理由更可笑,竟然是水库太深,承包人没有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承包人当然不同意,但是最后家属大闹,没办法赔偿了18万,其实这个家属真的属于无赖了。承包人完全不用给钱,这种无赖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他们要来强硬的,那就走法律程序。

本来这件事轻的过错就是这个偷偷捞鱼的男子,首先他是非法侵入其他人的财产区域,盗取他人财产,这一点就是有罪的。其次,水库本来就属于危险区域,就算承包人有义务立安全警示标志,大半夜这个偷鱼的男子来了也看不见,况且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掉进水里,所以这个承包商完全不用赔偿的。


另外,这个家人真的让人感觉的人心冷暖,男子的尸骨未寒,家人就利用男子来赚钱,这样的行为,恐怕男子如果自己知道也会很伤心吧。


近段时间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走路滑到摔死了要找物业赔钱,小偷偷顶楼的东西结果掉下来摔死了要找整栋楼的人赔钱等等,我觉得这样的行为需要被严厉的禁止,只要是违法的,就一定要严厉处罚,大家觉得呢?


老王侦查记


这世道是怎么了???偷鱼贼偷鱼,自己淹死了,家属反而要承包人赔钱,不赔钱就抬尸闹事”这样的无赖家属就该一起扔水库里!


这水库老板也是倒霉,碰上这么个事。自己承包的水库,一天晚上有个小偷去他水库偷鱼,不小心淹死了。结果死者家属把责任全推在他身上,说“水库水深危险,承包人应该要提示,之所以溺水,就是因为水库边的警示牌不够”。家属要求承包人赔偿。那承包人一听肯定不干啊。心想着你偷鱼还有理了,淹死也是你自己不小心,和自己无关。结果死者家属就抬尸到承包人楼下闹,承包人被逼无奈最后赔了18万才了事!!

这种奇葩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昨天刚看了一个:“一男子因酒驾撞到垃圾桶身亡,家属要求赔偿的”、还有“老人商场突然心脏病死亡,家属抬尸闹事要求商场赔偿”、“小偷果园偷果,因果树刚打了农药结果身亡,家属要求果农赔偿、家里进小偷,然后房主关门报警,小偷从窗户跳下身亡,小偷家属要求房主赔偿…”等等,还有太多这种例子,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很无语,明明是正义的一方有理,结果最后吃亏的确是自己。就像水库这事,承包人既然交了钱承包了,那水库就是他私人财产,而小偷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偷鱼属于偷窃,本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小偷已成年,就该为自己行为负责,水库水深危险这是常识。但照家属意思,小偷来偷鱼,承包人还应负责保护他的人身安全,反正在你这出事就得你负责。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嘛!

真的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遇到这种无赖家属不合理的索赔,直接按敲诈勒索罪处理,不能再助长这种不良风气了!


邕城小龙


这事看起来很奇葩,但是实际中,却发生过,在这里分享类似案例,这样大家就知道司法实践中到底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享,男子偷鱼游泳溺亡,要求水库管理方给付22万

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管理的后井水库钓鱼,当时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离岸60米的地方钓鱼,结果在钓鱼完毕准备返程后,结果在离岸30米的距离后,船划不动了,于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结果在离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属于是状告了水库的管理费,认为其没有做到管理的义务,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60%,即226272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认为,

第一,该水库作为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并不属于公共场所,没必要也不需要设置隔离围墙

第二,该水库日常通过电台宣传,还设置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库游泳,并且该水库还定期安排的有当地村民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也就是水库管理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回归本案,此类情况索赔可能性

回归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没有被允许,偷窃行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但是根据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水库无论是私人承包还是公共场所,的确需要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这点也许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据过往案例中,如果没有警示牌等标志,会最终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责任

甚至过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药,被人偷了误食,最终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理由就是没有警示。

因此水库有没有相关的警告的确很重要

另外想说,要说本案奇葩,过往案例中还有这样的案例

和这样的案例

所以最终,我想说18万多不多呢?肯定多,个人认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应该坚决不赔偿,法律途径解决。


廖彩琳律师


大实话:对于明显存在有危险性的事情承包人不应该承担提醒义务的责任。

这是发生在江西的一个事情,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李某在村子里承包了一个水库用来养鱼,村民王二狗一天夜里划着皮划艇去水库偷鱼,但是因为夜黑风高,再加上王二狗操作不熟,所以就不幸溺水身亡。王二狗死后,其家属便耍起了无赖,认为李某的水库没有放置安全警示牌,然后就天天把王二狗的尸体放在水库旁边闹事,要求李某赔钱。最后迫于无奈,李某赔了18万元给王二狗一家人这事才算了解。

说实话,看到这事我真的是不得不佩服王二狗一家耍无赖的本事,儿子是小偷,家人是无赖,真可谓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但是,个人认为这件事赔钱确实不合理。

之前大家也可能听说过很多因为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而被迫赔钱的事情,比如说菜农给菜打了农药,然后被小偷偷走吃死了,菜农要赔钱;果农给果树打了农药,然后被小偷偷走了,果农也要赔钱,或者说一些商店的地板上没有放置“地面湿滑,小心摔倒”的牌子,然后客人摔伤老板赔钱的,等等。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事和水库溺死这件事是有很细微但是又很关键的差别的。

比如说像打农药这事,对于小偷来说,如果没有警示牌子,那么就意味着有两种可能性,即菜打了农药,或者菜没有打农药,小偷在偷完之后的选择就是洗或者不洗两种选择。但是,如果放置了警示牌子,那么就只剩下一种结果,即菜打了农药,那就代表提醒了小偷要洗。所以,这时候放置警示牌是有意义的,毕竟是真的是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

我们反观水库偷鱼这事,王二狗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有责任知道水库水深会淹死人的。并且,水库这个实物放在那里就已经是具有很明星的提醒意思了。就好比说有一个火坑在那里,你就是不放提示牌,也没人会去光脚跳吧。所以,在这件事中,我也相信王二狗是在知道水深会淹死人的前提下进行偷鱼的,不然他也不会说还驾驶个皮划艇去偷鱼,因为我们要是认为水很浅的话,那难道不应该是拎个水桶然后直接带着工具跳进去吗?比如说我们就是去一条很浅的小溪里抓鱼,肯定不会再驾驶个皮划艇吧。

所以说,“水库”这个东西就和“火坑”一样,这个东西在哪儿摆放着,就已经是很明显的危险提示了,就好比黄河和长江一样,这就是天然的警示牌。设置文字警示牌只是二次提醒,这时候确实可有可无。因为警示牌的意义应该是提醒,而不是承包人来推卸责任的,只要能够达到提醒的目的,那就可以了。再者说了,水的深浅就像是“小马过河”,每个人的衡量标准是不一样的。

因此,个人认为这件事是不应该再谈什么“警示牌”的问题,这个菜农打药完全就是两回事。因为打药或者没打药我们从外表看不出来,文字提示确实有必要。但是,水库和火坑的危险,我们是可以很直观地看出来的,文字提示可有可无。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整件事情,听起来就十分荒唐滑稽,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

一、社会的纵容,不管什么情况,反正就是我弱我有理。

比如自行车与行人相撞,那就是自行车倒霉;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撞,那就是摩托车倒霉;摩托车与汽车相撞,那就是汽车倒霉。

这件事也是一样,我人死了,你承包人有钱啊,家大业大,你就应该补偿我!

二、家属说的警示义务,也纯粹是胡说八道,你过来偷我的鱼,我还提醒你:水深,千万别被水淹,我有毛病啊!

比如我开游乐场,你买票进来玩,那我当然要尽到警示义务,甚至应该要保证你的安全!

如果是过来买鱼,和承包人一起,去湖中捞鱼,那出了事,承包人肯定要负责!

三、打击讹诈,人人有责。要想消灭这种歪风邪气,我们每个人都要行动起来,坚决抵制这种现象,有力出力,没力碰见了也要啐一口:我呸!


老娘舅在线


绝对不合理,死者家属这样的要求与普通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相悖,答应了他们的要求,那就是向不良风气让步,是一种倒退!

2016年2月,浙江诸暨发生一起类似的案例。几个人多次到某水库偷鱼,前几次均得手了。最后一次,在收网时,皮划艇翻了,几个人全都落水,其中一人溺水身亡。案发后,其他几人投案自首,后被法院以盗窃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于此同时,死者家属提起诉讼,不过没有起诉水库方,而是要求其他几人赔偿6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他们的行为是盗窃,属于犯罪行为,本身即为法律所禁止,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于法无据,驳回其起诉。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决。

回归本案,道理是一样的,偷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侵犯了水库承包方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他的行为具有隐秘性,水库承包方对此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偷鱼的男子32岁,是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水库水深水浅应该有明确的判断力,根本不需他人提醒,而且从其用皮划艇到水库偷鱼这一点,即可说明他知道水库水深有危险。现在偷鱼男子自己操作不当,溺水身亡,其家人竟然还有底气向水库承包者索赔,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彻底颠覆了大众的三观!

对于水库承包者来说,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笔者估计他是外地人,为了在当地安稳地搞承包,只好花钱消灾,息事宁人。

生活有时候就是这样无奈,不是看谁有理,而是看谁能闹……


打虎拍蝇


死者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没有一点道理,简直是在讹人。

第一,三十多岁的男子去水库偷鱼,他是成年人了,应当知道水库的水深,并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他为了偷鱼,不顾这些危险。这说明他也是一个亡命之徒,冒险也要去偷。所以出了这事之后,也由不得别人了,只有怪他自己。



第二,该男子的死亡是由于其操作不当,致皮划艇翻转而溺水死亡的。那么原因不在于水库,而在于皮划艇,在于小偷不会游泳。小偷的家属怎么不告皮划艇生产厂家和销售者?

他们也知道与别人无关,是讹不住别人的。

第三,这事与水库承包人尽到管理义务,或没尽到管理义务无关。水库承包人只能管理水库,不能让人随便下水游泳,但是他们管不住有人下水偷鱼。

如果水库管理人员看到有人偷鱼,他们一定会制止的。但是关键就是小偷偷鱼,恰恰就是避开管理人员的看护,这样他们死亡就与水库承包人管理无关了。

所以小偷的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是没有一点道理的。至于后来水库承包人赔偿了他们18万元钱,这一点就感觉到让人非常费解了。

不知道你们18万元有什么看法?


法重情深


男子去水库偷鱼,结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这合理吗?

发生这样的事情,简直匪夷所思。水库承包人不但遭遇偷鱼,还要最后赔偿18万元。

如此情形,让法律尴尬,让正义尴尬,的确令人深思。更可怕的是做坏事、当坏人,已经没有了羞耻感。

第一,承包人不应该赔偿,应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要追究偷鱼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追究偷鱼人家属闹事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赔偿,我觉得属于敲诈勒索,承包人完全可以报警。

第二,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绝不能让违法行为得利。这18万元钱,显然是一种敲诈勒索,属于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不能息事宁人,应该强化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否则这个社会就是闹事者得利。

第三,当前这种以闹解决问题的做法,应该要予以解决。当前,仍然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以致于一些人出现问题之后,就采取闹事等极端甚至违法的手段,而不是走法治程序。这样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

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强化法治的权威,处理问题必须依法,而且法治渠道要便捷、畅通;二是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及时化解群众的矛盾和诉求,确保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最后,关于人的基本素养问题,也需要大大提高。比如规则、法律、道德意识,不能为了钱,不顾一切。而且我们这个社会的规则,也不能让非法者得利,而应该是让老实人不吃亏。


碧翰烽


要脸不?不要脸!

死得冤不?一点都不冤!!

偷别人的鱼,溺死在水里

家属抬尸敲诈承包人,

毁尽三观,挑战底线!

若如此,社会风气败坏殆尽

走路摔倒了找修路的

喝水沧死了找自来水公司

吃饭噎死了找卖米的

被电打死找供电局

就连自杀的家属也能找出代偿者

跳楼找建设该楼的,

喝药找卖药的,割脉的找卖刀具

还有很多很多,在此不想一一赘述

到时侯,道德没有底线,三观严重扭曲

我们的下一代,何去何从,实在令人担忧,令人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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