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

隆志国


先说如果是一审的情况;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再说如果是二审判决的情况 ;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可供依据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律政小新


行政诉讼关系着党和国家及人民的确身利益。行政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加侵害党和国家及人民。

但人民法院只看到了争议的利益而忘了行政本身所含的国家利益。最终都会主动为行政违法保驾护航,直接无视国家人民与党的利益。

治国必先治官。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在,则人心在、信仰存。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在,则人心在、信仰存。

毛泽东治国就是治吏的思想永照千秋 ! 毛泽东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是这样。”。 治国必先治官,治官务必从严。一个吏治清明的社会,才会民富国强,才会更加安定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心存敬畏捍卫正义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余多话,应加一条,知法犯法者/重罚,执法犯法者死罪,方能法纪严明,人人守法,则法制社会。


林朝木527


法院必须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进行判决。法院要对挂在门前的那杆天平负责,对挂在门前的那枚国微负责,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决不能枉法判决!!!


江活强1



暖阳悠悠609


谢谢我说两句,要想吃饱饭,必须当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就是为官之道也。


4106308151154


有诉就必有事实:在事实经过理由经核实无误,就应纠错。依法依规按程序先后判决执行。讲究坚持正义、公平、公正、公道执法。


华姨24


驳回诉讼请求!法官枉法


追梦81131


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法眼看中国


照判,我的实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