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客戶直接給現金沒有進對公賬戶,這樣合法嗎?你怎麼看?

雅君668


給客戶開發票,客戶直接給現金,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1、如果有真實的合同,實實在在的交易,並且正常交稅了,就不違法,但是不太合情理。一般來講,有真實的交易都是通過銀行賬戶公對公轉賬,有好多管理嚴格的公司,要求必須對公轉賬,對公收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2、如果沒有真實的買賣交易,就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買賣發票,最常見的結算方式就是用現金收付款。



另外,收到現金後在財務賬上如果處理不好,還會存在納稅問題。

比如,這筆錢在財務賬上顯示借給公司老闆或股東了,那麼年末就要收回來,否則會按分紅處理,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建議最好將款項存入公司賬戶,現在銀稅聯合,對個人賬戶監控很嚴。我們不僅要做到合法,同時也要合理。


稅會工作室


對於現金,國家是有現金管理制度的。比如規定以下的情形可以用於現金結算:

  • 職工工資,津貼

  • 個人的勞務報酬

  • 頒發給個人的各項獎金

  • 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其他應用於個人的支出,比如撫卹金,退休金,職工生活困難補貼

  • 收購單位向個人支付的價款,比如廢舊收購,農產品價款等

  • 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

  • 結算起點(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 其他現金支出,比如交換不方便,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等。


一般來說,銷售超過結算起點的應該用銀行轉賬來支付。
銀行轉賬回單,本身就是資金流向的證明,從安全性和便捷性來說都有很大的優勢。但是現金結算並非不合法,畢竟現實的生活中超過結算起點的現金結算也較為常見。從安全性來說,不如銀行轉賬,可能會收到假錢,購貨方在攜帶的過程中也不是很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現金結算,收款方應該提供加蓋財務章的收款收據給對方,並註明收款理由。如果是金額較大,還是用銀行比較好。

簡淨軒語


非請自來。

“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客戶直接給現金沒有進對公賬戶”這是幾個意思?恕我笨,橫看豎看,也沒看懂是什麼意思。

一般的銷售流程是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開具發票,最終收回款項。按您的描述,只有開票與收款項這兩項,不好判斷是否有發出商品,款項最終是否歸入企業。具體分析如下:

①合法的情形

如果發出商品、開了發票,收取現金後,按規定及時存入企業賬戶,這是標準的處理流程,當然合法。

②不規範做法

若題意中存在真實的銷售行為,收取客戶以現金支付款項,這並不違法;只是未及時存入企業銀行賬戶,不符合現金管理規範。

另,如果此筆業務的賬務處理顯示現金長期掛賬,有挪用企業資金之嫌。

③違法的行為

如果沒有真實銷售行為,只是開了發票,還對應收取現金,此情形屬於虛開發票,違法!

以上,您可以自行判斷,祝工作順利。


龍門賬


這個題主表達的意思是開了專票,錢未到公帳,是現金或支付寶類收了。這種情形是財務不規範,如果金額超五萬是會引起稅務部門監控,涉嫌偷稅,倒賣發票等。正確做法是開了發票後由客戶把錢打到對公帳號,五萬以上更要如此,偶爾有一,二筆也可以進行財務處理。希望你能明白。


海豹71261868


稅法並未規定收貨款不允許收現金,也沒有規定提供專票就必須對公轉賬,零售行業不就經常收現金嘛。所以不存在違法。

進一步分析,如果提供專票給對方,金額少,比如只有幾十幾百幾千,收取現金是合理的,也不違反銀行對企業現金使用的規定。但如果金額較大,明顯不合理。


岑詮


客戶直接給現金,沒進對公賬戶,這其實沒什麼,並不能就說是三流不一致,只要回到單位後,把現金交到財務就可以了。只要雙方的交易是真實的,並且雙方都完成了自己的義務,一般就是合法的,在日常中,很多小額的交易都是用現金結算的,支票雖有支付下限,但並不是說超過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綜上所述,只要雙方的交易是合法的,用現金支付也是可以的。當然,如果交易額比較大,還是從對公賬戶走更安全,正確,企業的風險也較小!

如有錯漏,請大家指正!謝謝。


天涯隨風嘌


可以的 對納稅人購進的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作出限制性規定。而且一般納稅人填報表的時候有增值稅補充申報表就有填以現金形式收取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收入的。僅個人觀點,不對還望指教。


淺夏ゞ寫卟完的殤749


你不麻煩,開入賬單把這筆錢自己存到公賬就行了,倒是對方必須要你方開的加蓋財務章的正式現金收據才能把賬做平


Athate


問題涉及的核心應該是這種情況是否屬於虛開?其實在交易中只要是真實的,有發票,物流和資金流,就不屬於虛開。至於收款是銀行轉賬還是現金,並不影響定性。

當然,收現金不入公司公賬,可能會涉及挪用或者侵佔的問題。


陳少華稅務律師


從法律角度來說,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可以想辦法走賬走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