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程序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机关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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