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區法院:有償還能力卻拒不執行 女“老賴”獲刑七個月

朱某曾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先後兩次被司法拘留,但仍對抗執行。2017年,法院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日前,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拒不執行裁定的案件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武陵區法院:有償還能力卻拒不執行 女“老賴”獲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20日主持調解,並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作出了(2009)武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確定朱某應償還李某現金80000元。朱某償還李某人民幣24000元后未再還款。由於朱某一直未履行完畢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經李某申請強制執行,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3月8日作出(2009)武執字第**-1號執行裁定書,根據該裁定書查封了朱某名下的常德市某小區1408號房產。同年8月12日,朱某承諾解封房產後抵押貸款,貸款成功後一次性償還李某欠款人民幣58000元,李某遂與朱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申請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同日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根據李某的申請作出(2009)武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1、解除朱某名下的常德市某小區1408號房產的查封;2、被執行人朱某向申請執行人李某支付執行款58000元。該裁定書作出後,被告人朱某於2011年9月轉讓該房產得款人民幣72萬元,但仍未向李某清償債務。2015年10月15日,朱某因未向李某履行相關給付義務被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15日,並罰款1000元。另查明,經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督促,朱某僅於2013年8月16日交納執行款人民幣1000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交納執行款人民幣1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告人朱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酌情從寬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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