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遼寧葫蘆島撞死5個小學生的交通肇事逃逸者,能判死刑嗎?

貓的星空夢想


這個問題絕對是死刑,想都不要想,不要以為靠著精神病診斷或者心情抑鬱激情這些奇裡古怪的名詞能夠解脫。

這是一種故意的行為,是一種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總之看到這件事情的時候心裡非常難受,這不僅僅是能用心理變態來解決了,如果我們的社會還是有某些刑法比較殘酷的,那種幾千到幾萬刀的故事,石頭丟下去的故事,那麼我想很多人會支持這種刑法繼續使用。

我想還有一種更好的辦法就是把這個人交給受傷害的家長們來處理,然後免除這些家長的責任。

如果用語言可以挽救的話,我想罵人已經不能夠解決任何問題。彷彿只有暴力才可以解決。

法律上的事情我們不考慮,由法律專家有許多法律機構來完成,我們只考慮就是如何安撫那些因為這件事受傷的家庭,因為這件事給社會所帶來的恐慌,每一個人都會感同身受,每一種人都會感受到這種危險,如果不制止的話,說不定哪天都會發生在自己的心上。

恐懼會蔓延,所以制止恐懼最好的辦法就是消滅恐懼的來源,消滅製造恐懼的人,消滅製造恐懼的一切原因。只有法律才能完成這一步。只有消滅才能讓每個人都安心,讓每一個狂妄的人都自行收斂。

這不是一件讓每個人可以以為是別人的事,都會有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事情發生了,這種事每個人都會反思,每個人都會討論,每個人都會憤怒。

所以說大家就等著結果。

回答,不能罵人,所以我不罵人。


談笑有白丁往來無鴻儒


一定能判死刑!對於這種人判一般的死刑都不算重,對於這種最大惡行的人應該處以極刑!做人再壞也要有底線,不要去傷害那些無辜的平民百姓,何況是孩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如果這個司機在發生事後並未逃逸的話可能還被會被認定為醉酒後非主觀意事,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而他卻在事後乘車逃逸,定會被認定為主觀意識,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從而判處死刑。

最後讓我們為被撞的孩子們祈禱,希望死亡人數不要再增加🙏🙏🙏

如果感覺我說的有道理的話,請點擊上方紅色部分關注哦。


燕趙時態


由於案件還在偵破階段,許多細節還沒有出爐,過載的判斷並不合適,作為一名法律愛好者,我來談談我的看法。

第一,傷亡非常慘重

案發至今,最受關注的可能是孩子們的傷亡情況了。據最新報道,截至22日16時50分,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傷。

之前報道是有5死18傷,看來,在送醫院搶救的過程中,又有一名學生,因傷重搶救無效死亡。

另據建昌縣委宣傳部今日8:30發文介紹,共有5死19傷,重傷3人。

估計這個數據的差異,在於統計時間的不一致。

據建昌二小工作人員介紹,傷亡學生是學前班和一年級二班學生。也就是說,傷亡孩子的年齡,主要集中在5-6歲,最大的8歲!傷者中,還有一名教師,一名家長。目前,教師已經轉院,家長情況不詳。

比花兒還嬌嫩的年齡啊,還沒怒放就凋謝了!

第二,關於兇手

兇手確實是青牛山村村支部書記韓某升的兒子,叫做韓某華,29歲,前幾年結婚,有一個5、6歲的女兒,之前在瀋陽打工。案發一個多小時之後,韓某華在駕車逃逸的過程中,被警方抓獲!

犯罪動機。目前,據建昌縣宣傳部介紹,因夫妻矛盾,輕生厭世,便採取極端措施,駕車隨機衝撞,導致案件發生。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遇到了一些不如意,就要那毫無防護能力的孩子開刀——對於這樣的人,除了嚴懲,別無他法!

第三,可能受到的刑罰

按照宣傳部門的介紹,如果法庭採信的話,我們基本上可以判斷,兇手韓某華已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的報道和通報,該犯罪嫌疑人的犯案情節,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該罪的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即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

從主體條件來說,該嫌疑人已29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惟願不要出現諸如精神病之類的免於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情況。

從主觀要件來說,該犯罪嫌疑人明顯具有主觀故意。當然,具體情況有待公安機關偵獲。

由上述分析可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鑑於該嫌犯的所作所為及其後果,極為嚴重,應當按照最重的處罰,也就是說,可以按照最高刑罰,處以極刑!

為教育人,我一貫堅持給人以改過向善的機會,但對於這類窮兇極惡的人,給他們生機,其實就是不尊重其他的生命!

但不論怎樣,這些如花一般的生命,已經凋謝了,再也不可能斷續重生!

只有祈願,這些可憐的孩子們,一路走好!

希望所有的家屬,節哀順變——說起來容易啊!

希望當地傾盡全力,搶救所有傷者,並儘快啟動心理干預,讓他們早日重返正常生活!

也希望警方儘快偵破此案,還社會安寧、家庭祥和!


三水三心


11月22號,12點左右,在葫蘆島建昌二小門前發生重大車禍,一男子駕駛一輛奧迪A6,撞向多名小學生,然後駕車逃逸,警車一路追趕,將奧迪車別向路邊溝內,並將其控制住。

截止現在,已經造成5人死亡,18人受傷,死者均為小學生,

根據目前的新聞,尚不知是一起蓄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還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致重大傷亡逃逸。


如果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沒有死刑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方造成5人死亡,18人受傷,應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致5人死亡18人受傷。不出意外的話最少是無期徒刑了。有機會被判死刑。


總之,不管是涉及哪種,這個人也要因為自己的行為受到嚴重的懲罰。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難道不應該判死刑嘛?死刑都算便宜它了!這麼惡劣的事件,不重判怎麼對得起那些無辜的孩子,怎麼對得起那些孩子的家屬,怎麼對得起大眾?


1.都說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更是祖國的未來,幼兒園砍傷兒童事件過去都沒到一個月,現在又來一起奧迪轎車衝撞
兒童事件,這種蓄意傷害兒童的人渣不槍斃難道留著浪費空氣?

2.學校路段本來就該減速讓行,而這轎車卻突然變道,逆向行駛,加速撞上正在過馬路的孩子們,而且當時孩子們已經差不多過完馬路了,也就是說路上有足夠的空間給車子通過,所以這絕對是故意為之。

3.孩子們還這麼小,僅僅是幾歲的孩娃,本該過著天真爛漫的童年生活,現在卻遭遇這種飛來橫禍,這讓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們怎麼辦?十幾個家庭的幸福就此破碎啊!難道不應該有人對他們負責嘛!

4.希望有關部門儘快處理,給那些逝去的孩子,給那些孩子的家屬,給大眾一個交代!


邕城小龍


看看下面官方發表的警情,這起已經不能說屬於交通事故了,可判死刑。



用戶2993216792492


如果這男人有駕照,未喝酒,無精神病史,當時開車是清醒的話,那麼他就是主觀惡意的,按照當時情形:逆行、高速。可以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最高可以判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妳137758175


是否能判死刑,這要看最後確定的是什麼罪名。

如果是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罪,量刑幅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故意殺人罪,導致多人死亡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是可以處死刑的。

從目前通報的情況來看,經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嫌疑人是因為家庭矛盾,輕生厭死,產生極端思想,採取駕車衝撞方式,隨機選擇作案目標,導致案件發生。這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條件。

從通報來看,案件正處於進一步偵辦中,最終具體定什麼罪,如何量刑,還有待公安機關偵辦,檢察機關公訴和法院審理確定。


熙熙天下


11月22日,遼寧葫蘆島在一所小學門前發生一起重大車禍,一男子駕駛一輛奧迪A6撞向小學生,造成5人死亡18人受傷。

從視頻來看肇事者在學生面前並沒有改道或是減速,而是駕車衝向學生,在事故發生後也沒有停車查看情況,而是駕車逃逸,這一系列舉動已經可以算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且肇事逃逸,情結嚴重可以判死刑。

但我們還需注意到,肇事者的家庭情況,很有可能會以有“間歇性精神病”或是“有精神病史”等特殊情況開脫。

還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案件往往會附帶民事賠償情況,如果肇事者家庭以民事賠償作為要求,取得受害家庭的“諒解書”,那麼肇事者就不大可能被判“死刑”,很有可能是8~10年有期徒刑。

希望當地法院能依法懲處肇事者。


大眼喵喵熊


我是不請自來,對於此類事件建議國家處於極刑,比如五馬分屍,千刀萬剮等,並遊街示眾。

此等人在行此類事之前是知道後果的,他們本身就是不想活在這個世界上而做出的報復社會式的行為,這種行為極其惡毒,如果不制定相應的措施,此類事件還會繼續發生,還會有更多的無辜的生命陪葬!唯一的辦法就是要讓有此類心態的人知道他們行了此事後的後果是他們還活著之時是無法承受的,要讓他們感到“怕”!

惡魔必須嚴懲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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