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膽大!刑滿兩月再次醉駕,新縣一公職人員受重罰

「說法」膽大!刑滿兩月再次醉駕,新縣一公職人員受重罰

不足半年,

再次因醉酒駕駛被查獲,

近日,新縣一公職人員在刑滿釋放兩個月後,

又因醉駕被判處拘役。

昨日,記者從新縣法院獲悉,新縣一單位公職人員、黨員劉某於10月26日晚,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被執勤交警現場查獲。劉某被民警帶至新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並密封送檢。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檢驗,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3.75mg/100ml,劉某屬醉酒駕駛。

「说法」胆大!刑满两月再次醉驾,新县一公职人员受重罚
「说法」胆大!刑满两月再次醉驾,新县一公职人员受重罚

引人深思的是,劉某此前剛剛因醉駕刑滿釋放,如今,知錯不改,再次醉駕。據瞭解,6月18日,因醉酒駕駛被新縣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罰金5000元,6月25日被新縣公安局吊銷駕駛證,8月10日刑滿釋放。

11月16日,

新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某危險駕駛案。

同時,新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幹部職工60餘人到庭旁聽,接受警示教育。公訴機關認為劉某兩個月前因醉酒駕車受過刑事處罰,被吊銷駕駛證後,醉酒無證駕駛,還現場拒絕公安機關呼氣酒精檢查,因此量刑時考慮從重處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作為一名公職人員、一名黨員,本應比其他群眾更知法、更守法,但被告人劉某卻在醉駕受到刑事處罰兩個月後,再次重蹈覆轍,希望這次四個月的拘役帶給他的不僅是刑罰的威力,更是文明交通、守法理念在內心的覺醒與樹立!”新縣法院審判員聶曉靜對記者說。

旁聽庭審,接受警示教育的新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人告訴記者,組織這次旁聽庭審,就是想通過生動的庭審現場和身邊鮮活的案例告誡教育廣大幹部職工,要牢記入黨誓言,牢記公僕身份,牢記責任使命,始終做到遵紀守法。

「说法」胆大!刑满两月再次醉驾,新县一公职人员受重罚

黨員公職人員注意:

酒駕醉駕十大代價,每個都可能壓垮你!

一、先看看法律上,對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醉酒駕駛致人重傷、死亡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酒駕出事故, 保險賠不賠?千萬不要以為你有全險,就沒事,大錯特錯!

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

《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對於交強險來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以上說明,商業險不賠、交強險僅在保險的有限範圍內賠償,然後還要向酒駕者追償。超出之外的所有賠償,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擔,因為你的酒駕行為,造成家庭也跟著受牽連,得不償失!

三、酒駕的經濟成本,可能讓你分分鐘傾家蕩產!

酒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年的賠償標準,以上海為例:

2017年上海市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96元;

死亡賠償金:城鎮 = 1,251,920 元(最高額),這金額還不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四、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第一時間報紀委

2018年2月,武漢市公安局出臺《依法嚴厲打擊“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八項措施》,是武漢史上最嚴格“酒駕醉駕”打擊處罰措施。

武漢警方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民警現場查處“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時,往往只記錄當事人基本個人信息及違法事實。即日起,對個人的追處將更加嚴格。

查辦酒駕類交通違法,除調查案件基本事實外,還將重點核查違法行為人身份、單位和政治面貌。

在依法處罰基礎上,屬於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抄告其工作單位及主管部門;

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中共黨員的,第一時間報告市局警務指揮部,並由市局通報市紀委,對違法行為人開展黨紀政紀追處。

五、“酒駕醉駕”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或受限制

此外,公安機關將與市政府徵信管理部門對接,及時轉遞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人信息及處罰數據,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形成聯合懲戒機制。目前武漢警方已將7797條數據發送給市政府徵信管理部門。

六、律師、醫師吊證,法檢、公職人員雙開;公民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

這個就不多說了,醉酒駕駛,尤其是造成事故致人傷亡的,已經觸犯了很多法律法規,當然就不再有資格入黨、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和考軍校了。

法官、檢察官、公務員、教師等嚴重者可直接開除黨籍和公職。

而廣東省還規定,公務員涉嫌醉酒駕駛將被“雙開”,並終生不能入黨。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影響申請辦理出國簽證

醉酒駕駛已經被列入刑法,會給當事人留下案底,因此會影響政審的通過。

如果這時候女朋友已經順利取得簽證準備飛往大洋彼岸,而醉駕司機還在為簽證急的焦頭爛額,想想就讓人覺得悲哀。而辦理移民簽證,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否則拒籤。

八、作為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辦理營業執照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有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因此,醉酒駕駛肇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司機,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就無法作為法人代表開公司了。

九、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家庭成本,子女受牽連

酒駕違法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全家將為其承受巨大的心裡負擔。特別容易對家中子女造成陰影,因為家長醉駕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報考公務員、上軍警學校、入黨等,政審時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最最重要的是,他人醉駕被抓或者出事,作為朋友你可能也要擔責,以下三種情況,你也跑不掉:

▶明知醉駕者駕車而乘坐,出事故後乘坐者需要自擔部分責任;

▶明知對方駕車,而極力勸酒導致事故發生,勸酒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明知對方醉酒,仍然把車輛借給醉酒者,導致對方酒駕出交通事故,那麼借車者主觀上存在過錯,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恐懼嗎?害怕嗎?

那麼就做到“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

平安無事!

「说法」胆大!刑满两月再次醉驾,新县一公职人员受重罚

往期精彩回顧

「说法」胆大!刑满两月再次醉驾,新县一公职人员受重罚

文:信陽晚報全媒體記者 馬依釩 通訊員 餘麗娟

審核:陳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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