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講堂」吳立偉:職務犯罪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技巧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職務犯罪的偵查過程中,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是最大限度約束職務犯罪偵查行為合法化的重要法律手段和措施。也因此,在職務犯罪案件辯護過程中,在對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時,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注意認真審查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相關證人證言的獲得過程中,是否進行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立偉律師結合經辦的一起受賄案,講述了這方面的辯護體會,希望對刑辯同仁有所啟發。

吳立偉律師介紹說,他是在該案二審接受委託,為上訴人辯護。為了通過是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來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合法與否,他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調查、比對、核實:

一、 到看守所調取提訊提解證,記錄以下內容備用:

1. 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偵查終結之日止,提審次數。

2. 每次提審的起止時間,以時、分計。

3. 提審人姓名。

調取了上述信息和數據後,我們就掌握了在偵查環節,都哪些人提審了犯罪嫌疑人,提審了多少次,每次提審是幾時幾分把人提出來,又是幾時幾分把人送回去的,犯罪嫌疑人在提審人員控制下多長時間。

二、 核對起訴書附註裡標明的隨案移送的光盤數,與我們已經調取的提審次數是否相等。

如果兩個數字相等,說明偵查人員每次提審都進行了錄音錄像;如果兩個數字不等(當然只可能是光盤數小於提審數),即可證明偵查人員就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落實次數上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沒有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那些訊問筆錄,就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三、 查看每張光盤,將該光盤錄製的起止時間與對應的同次提訊提解證上標註的時間對比,看是否等長(當然,前後刨除幾分鐘作為提人、送人的時間是合理的),如果時長不等(當然只能是光盤上顯示的錄製時長小於甚至遠遠小於提訊提解證上的時長),如此,我們就可以斷定本次提審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本次訊問筆錄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四、 認真查看、比對每張光盤中錄製的內容,與對應的那次訊問筆錄內容是否一致。

如果一致,本次訊問合法,訊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二者內容不一致,則說明本次

訊問筆錄根本不是本次訊問形成的,是事先準備好的,拿來讓犯罪嫌疑人在合法的訊問場所、在錄音錄像的合法形式掩蓋下,讓犯罪嫌疑人簽字罷了。這樣的訊問筆錄肯定是非法證據,當然應當排除。

吳立偉律師就是運用上述方法,對該案上訴人某某供述與辯解的證據效力進行了論證。

附:部分辯護詞節選,以供參考。

“某某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不應作為定案證據。

(一)非法證據的理由與線索

根據上訴人某某對辯護人的陳述,其供述與辯解的取得,存在如下違法:

(略)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辯護人已申請貴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以期確保案件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實現實體合法。

(二)本案未依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使得某某的全部供述系非法證據。

本案公訴機關隨案移送了 28 張光盤,上訴人某某確定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訊問現場,毀掉25張光盤。這就是說,偵查機關沒有將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某某訊問的全部錄音錄像提供給法院。

他們毀掉的光盤上,錄製的是什麼內容?對於負有偵查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犯罪職責的偵查機關,如果他們毀掉的是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某某供述自己犯罪的光盤,偵查機關的各位辦案人涉嫌袒護犯罪嫌疑人某某而應構成犯罪;如果他們不想承認自己涉嫌上述犯罪,他們就必須承認毀掉的光盤或者是依法訊問,但犯罪嫌疑人某某未供述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某某供述了犯罪,但不是依法訊問出來的。

可見,不論何種情形,都說明偵查機關沒有依據法律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因此,公訴機關隨案移送的28張光盤,不能證明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訊問是合法的,也因此,犯罪嫌疑人某某在偵查期間所作的供述應該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

關於偵查機關辦案人對某某訊問時沒有依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銷燬、隱匿其涉嫌違法訊問的光盤,他們是無法抵賴掉的。

我們調取了犯罪嫌疑人某某的提訊提解證及看守所提審登記簿,證明從犯罪嫌疑人某某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偵查終結之日止,總共提審了 33 次,每次提審的起止時間都記錄在提訊提解證上。並且,我們查看了偵查機關提交給法院的全部光盤。現就偵查人員違反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行為分別列舉、說明如下:

1、偵查機關隨案移送的對某某的詢問、訊問筆錄 29 份。其中,7 份筆錄沒有同步錄音錄像,佔詢問、訊問的 24.14%。(詳見辯護人提供給法院的附表)

2、按照提訊提解證上記載,偵查期間偵查人員共提審某某33 次。其中,16次提審沒有同步錄音錄像,佔提審的48.48%。(詳見辯護人提供給法院的附表)

3、對於有錄音錄像的提審,我們來看看偵查人員是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了。所有有錄音錄像的提審中,錄音錄像的時長均遠遠小於提訊時長,最嚴重的,提訊6小時20分,錄音錄像只有3小時35分。(詳見辯護人提供給法院的上表)這是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嗎?

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訊問,無論從次數上,還是單次訊問的時長上,都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因此,某某在偵查階段的全部供述均系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根據法律、法規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其一審當庭供述屬“毒樹之果”,也應一併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三)本案現有錄音錄像內容與當次訊問筆錄不符

查看隨案移送的28張光盤,並比對與每個光盤對應的訊問筆錄,我們驚訝地發現,每個錄音錄像的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回答的內容,與本次的訊問筆錄根本不一致。

據此可以判斷,所有的光盤都是偵查人員為了掩飾他們不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違法行為而走形式,根本不是對實際訊問活動進行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每次的訊問筆錄,根本不是真正訊問所做,而是事先就準備好了,只是拿到看守所訊問室走個形式,讓犯罪嫌疑人簽名。

「刑辯講堂」吳立偉:職務犯罪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技巧

普法律師簡介:

吳立偉,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法制晚報法律專家顧問團首席顧問。1987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曾在高校擔任法學教學工作25年。先後擔任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大成刑辯學院副院長、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大成職務犯罪研究中心顧問等職務,曾獲得法制晚報2017年“年度刑辯律師獎”。

吳立偉律師具有紮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擅長刑事訴訟,屬專家學者型辯護律師,曾承辦過多起國內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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