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遞了套,會對強姦犯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嗎?你怎麼看?

徐雪丹


大實話:強姦罪的定罪依據是違背婦女意願,跟是否帶安全套沒有關係。

對於“強姦”我們首先要有一個清晰地認識,那就是強姦不僅僅是對受害人身體上的傷害,更重要的是對受害人人格上的侮辱。並且,從實際情況來看,強姦對受害人精神上的傷害要遠遠超過身體上的傷害,畢竟,一般情況下,無論是跟誰發生性關係,其實身體上都不會受到什麼太嚴重的傷害,但是,對於女性精神上的創傷,那就很那估量了。

然後,從法律角度來說,強姦只有一個定罪依據,那就是隻要是違背婦女意願跟其發生性行為,那就構成強姦。現實的具體表現就是,比如兩個人發生性關係以後,女方報警說你強姦,那隻要有證據證明你倆之間發生過性行為,那麼強姦罪一般就會成立。而加害人有沒有戴安全套並不會影響強姦罪的定性。

當然,從現實角度來說,如果加害人戴了安全套,確實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那就是不容易取證。因為一般來說,像強姦罪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男性在女性身體上留下的精液,但是,如果是加害人戴了安全套,而其在實施侵犯後又將證據銷燬,那麼就不好有證據證明其強姦。畢竟,警察也不能單單憑藉一個女人說的話就判定一個人強姦吧,凡事都是要講證人證據的。

不過,一些人也不要感覺戴了安全套,然後自己犯了強姦罪就拿你沒辦法了,很多事你做過就是做過,沒做過就是沒做過,不可能說一點證據不留下的。還是那句話,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當然,這種事難免有極端情況,那就是受害人確實拿不出直接證據證明,這時候就需要另一方證明自己沒有涉嫌強姦,比如說要證明自己案發時間沒有和受害人在一起。如果自己也無法拿出有效證據證明自己沒強姦,那肯定還是要受到懲罰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在美國曾經發生過相同案情的真實案件。

1992年美國的威爾森案,該案曾震驚全美。威爾森是位25歲的女藝術家,一天凌晨被告瓦爾德持刀闖入房間,欲行不軌,威爾森逃到浴室,緊鎖房門,並撥打報警電話,但被告破門而入,並將電話線割斷,命令威爾森褪去衣物。威爾森害怕反抗會遭至傷害,同時也害怕傳染艾滋病,於是同意與威爾森發生關係,但前提是請其帶上避孕套。被告照辦後與威爾森發生性關係。


瓦爾德後被訴強姦,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先提請陪審團就事實問題進行裁決,孰料陪審團卻認為瓦爾德不構成強姦,其理由是威爾森讓被告帶上安全套,這其實是對性行為的同意。

當時之所以這麼判決,是因為社會主流價值認為女性貞操的價值高於生命,為了保護貞操她們必須盡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哪怕會有生命危險。顯然,威爾森並沒有盡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協。所以,在陪審團看來,她是主動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強姦。


顯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漠視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們將貞操價值置於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隨著女權主義思想的崛起,“不等於不規則”與“肯定性同意規則”應運而生。該規則認為,只要女性在言語上表示拒絕,或者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性交,都視為違背婦女意願。

因此,女性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發生關係,並且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動拿套給施暴者,當然屬於被強姦。因為她根本就沒有意志自由,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她都是不情願發生關係的。

綜上所述,把套拿給強姦犯並不會對強姦罪的成立造成影響,也不會對量刑造成影響。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會,會充分尊重她們的性權利,充分尊重她們說“不”的權利。


冰焰


這要看案發時的情形,如果當時案發時,受害人的確處於被脅迫,被威脅,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主動給加害人遞上安全套,這種行為如果屬實,很明顯會構成強姦罪。

這種案例在之前也發生過。我記得是北京一個小區的保安隊長,以騙修水管為名進入女業主家中,欲圖謀不軌。女子曾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控制。無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遞給男子,隨後被其侮辱。


女子遞套最後影響了案件的判決嗎?

法庭上,辯護人就以此為理由,稱不構成強姦,因為女子主動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種暗示行為。

但最後,案件事實清楚,屬於典型的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屬強姦無疑,根本就構不成論據。

當自己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給犯罪分子遞上安全套,是能夠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沒了,要貞操有啥用呢?你說呢?


科學重口味


  1. 強姦與否,與戴不戴套毫無關係。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我們在專業領域經常討論到的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問題。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以前經常讀到一個段子,大致意思是講,外國的女性很知道保護自己,經常隨身攜帶避孕套。遇到強姦時,就遞過去,以求在強姦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傷害。客觀來說,這麼做對受害者當然是好的。問題是,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題上,在具體的強姦罪的認定標準上,其實則與戴套與否沒有半毛錢關係。強姦罪的認定,最核心的是“違背婦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遞套過來,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發生性關係,受害者僅僅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傷害。

而強姦罪既遂,常見的有“接觸說”和“插入說”兩種。我們有的刑法老師特別喜歡講這個,往往是男生聽得興高采烈,女生聽得面紅耳赤。實踐中最主流的認為,強姦既遂以性器官接觸為標準。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就是強姦既遂。


律師獨角獸


受害者遞了套,會對強姦犯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強姦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其中最關鍵的是“違背婦女意志”還有“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也就是說戴不戴套並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在這個問題中,避孕套對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有著不同的意義。對於受害者來講,戴套可以避免次生傷害,例如感染性病等。而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戴套可能幫助其銷燬證據,從而僥倖擺脫處罰。

其實,從之前“婚內強姦”的定性不難看出,在是否屬於強姦行為的判定上,女方舉證很關鍵。除了精液、體液、毛髮、皮屑等證據外,女方如果在反抗過程中受到傷害也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而現實是,女性在遭受對方脅迫的情況下,有可能並未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而且也戴了套,那麼該怎樣取證呢?

這點也無需擔心,所謂的“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對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拿刀威脅不服從就殺人,威脅要殺了受害者全家,或者稱要揭露受害者隱私秘密等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對受害者性侵犯期間存在類似上述行為都屬於違背婦女意願的“脅迫”,也就是說可以定性為“強姦罪”。

這種事情是有先例的,不過該案件中女方因為反抗受傷,之後又和男友等人找到對方簽訂了一份協議算是有了證據,最終才有了這個結局。



可見,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夜雨如書


影響應該是有的,不過並不是絕對的。

強姦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強姦的故意,違揹他人意願,通過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強行於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是不是既遂,按學說劃分,也有接觸說和插入說。

這個案例中需要考慮的,是遞安全套的行為和受害人本身意願的聯繫問題。

1.僅僅只有遞套這一行為,是不能證明受害人是自願的。在受害人認為,反抗無法實現自救目的,而決定將損失降到最低時。這一行為,只能屬於自救,而非自願,強姦罪依然成立。

2.只有當受害人同樣而且始終具有性交目,並以此為由遞給行為人安全套時,才會對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產生影響。如果始終自願,那麼就沒有達到違揹他人意願的情形,不成立強姦罪。

3.如果開始抗拒,在行為進行過程中,轉變了想法,願意發生關係而遞安全套。那就要判斷過程進行到哪一步了。

舉個例子,剛脫了褲子,對方變為自願了,那就屬於強姦未遂;已經插入了,對方自願了,那還是強姦既遂。

總得來說,這三種情況都是理論上的,實踐中很難判斷到底屬於哪一種。還是要結合其他相關證據來進行判斷。


唉1507232


肯定不受影響啊,這種行為並不能改變受害者被脅迫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她只是選擇將傷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過一個案例。一個女性,姑且成為S吧,她在某知名連鎖餐飲企業上班,還是一名管理人員。由於工作性質,下班時間比較遲,而且她居住的小區在城鄉結合部,人員結構複雜。

為了防身,她隨身帶了一把水果刀,後來一位朋友建議她不如帶個安全套在身邊,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窮兇極惡之徒,S根本就不是對手,劫財還好,劫色怎麼辦?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懷孕怎麼辦,染上性病、艾滋病怎麼辦?於是她就在包裡偷偷放了一個安全套。

怕什麼來什麼,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個歹人從後面衝上來捂住她的嘴巴,然後拖往路邊草叢裡,她根本來不及反抗,兇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淚屈服,只是要求帶套……

事後,男子跑掉了,她立即報警,兇手很快落網,但是辯解S是自願的,並提到了這個細節。通過其他旁證,兇手還是被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這個細節沒有影響犯罪的性質,但是她老公卻不能接受老婆主動遞安全套的事實,他認為她應該極力反抗……雖然不願意離婚,但是一直對S實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覺要分床……


打虎拍蠅


這個案件,律師怎麼看



不差寂寞的哥1


受害者遞了套,對於判決結果肯定無任何影響,題主不用問我怎麼看,若是我看見有歹徒幹這種喪盡天良的事情,小編會一板磚把他腦袋拍冒煙,絕對的!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這是一種嚴重違背被害人的意願,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性質及其惡劣,影響極其敗壞,這給當事人造成肉體上的是一時的,但心靈上的折磨是一輩子的。

對於題主說的受害者遞套這一動作,是受害者為了避免遭到性侵後再次發生染病、懷孕等次生傷害,而做出的無奈之舉,這與歹徒本身的惡劣行徑無任何關係,只要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既遂的暴力強姦,不會受當事人遞戴套與否影響。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哦,對了,順便多說兩句,以小編跑監獄系統多年的經驗來看,強姦犯進了監獄的日子很難過的。

因為強姦屬於重罪,罪犯一般會被關押在重刑犯監區,這裡面待著的很多都是殺人、防火、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罪犯,他們很多人都有一個毛病:出手狠、皮眼黑,也都有一個特點:對待老婆、子女特別好。

如果說身邊突然進來一個強姦犯……艾瑪,那畫風,去了的都知道,這群人絕對把這傢伙“伺候”的舒舒服服的。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遞套不會有影響,只有遞偉哥,可能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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