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文昌市委原常委文海受賄案宣判。經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文海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 220 萬元,繼續追繳餘款 340 萬元。
文海資料圖
據《檢察日報》報道,文海涉及一起單筆受賄數額高達 1200 萬元的案件。
審訊中,文海交代他曾先後 6 次收受黃某賄賂,每次 200 萬,共計 1200 萬元。
在辦案人員問詢 1200 萬元去向時,文海供述,收到第一次錢時," 當晚,我開車把 200 萬元送回海口我母親家裡放好。"
他供述,他陸續共給了母親 800 多萬元,其中約三四百萬元用於蓋房子," 因我母親突然生病失憶,不知道剩下的錢去哪兒了。" 另外,用於堂哥蓋房和家人治病約 400 多萬元。
也就是說,在文海收受的 1200 萬元中,有約四百萬元,因其母親失憶不知去向。
此外,收受 1200 萬元的文海,在到案後積極動員家屬籌款,退贓共計 860 萬元。同時根據法院判決,其被處罰金 220 萬元。但仍需 " 繼續追繳餘款 340 萬元 "。
2004 年 8 月,前述行賄人黃某取得文昌市文城鎮清瀾新市區兩宗共計約 92.98 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但由於種種原因,該兩宗土地並沒有進行實質性的開發建設。
2010 年 5 月,文昌市人民政府以 " 土地閒置超過兩年以上 ",依照程序給土地使用權人發告知書,決定無償收回。
由於 2009 年底,《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發佈後,整個海南島掀起房地產開發熱潮,這兩宗土地炙手可熱。在向文昌市政府提交申辯和異議材料後,黃某開始想 " 辦法 ",想要留住這兩宗地。
不久,黃某託人找到了時任文昌市委常委的文海,承諾事成之後每畝給 15 萬元至 20 萬元的 " 勞務費 ",共計約 2000 萬元。
文海隨即表態," 這事可以辦 "。
據辦案人員介紹,文海找到文昌市國土局局長鄭某的電話,直言不諱地表示希望撤銷政府文件,讓黃某收回土地使用權。鄭某表示需要由擔任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領導小組組長的市委組織部部長陳某開會討論才能決定。
緊接著,文海又撥通了陳部長的電話說明此事,陳部長當即回覆,這個事可以辦,讓對方準備好相關材料送到市國土局。
案卷材料顯示:2010 年 6 月 12 日,黃某再次向文昌市政府提出申辯和異議。同年 6 月 25 日、8 月 27 日,文昌市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領導小組再次開會研究這兩塊土地的處置情況,確定這兩塊土地是由於控規不明確無法報建,待控規修編完成後,讓企業自行開發。
到了 2010 年 11 月 1 日,文昌市政府正式發文,同意黃某的兩宗地由 " 無償收回 " 改為 " 自行盤活 " 的方式進行處置。
幾天後,黃某通過中間人李某開始陸續給文海送去 " 感謝費 "。
據公開簡歷,文海出生於 1962 年,海南萬寧人。1984 年畢業於廣東省警察學校刑偵專業,畢業後在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擔任公安幹警。1987 年,文海調入海南省公安廳工作了 7 年,歷任刑偵處幹警、刑偵處緝私科副科長。
1994 年,文海離開海南省公安廳,調入海口市公安局,歷任刑偵處四大隊大隊長、三大隊大隊長、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副處級)等職。
2008 年,文海 " 空降 " 文昌,擔任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11 年,文海調任紀檢系統,擔任文昌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3 年,文海回到家鄉任職,擔任萬寧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
2016 年 6 月,文海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據媒體透露,文海落馬因被人舉報。
次月,海南省紀委常委會議和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文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 雙開 " 通報顯示,文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為了掩蓋違紀事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擔任文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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