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人雙十一“大禮”——終極催款大法!

Q:又到年底催款季了,要是工程款拿不到,怎麼辦?

A:別急,今天,工地君就和你聊一聊關於工程款的“那些事”!


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之前臭名昭著的“甘肅折達公路事件”,不但圍標、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偷工減料、隱瞞事故,還發生拖欠高額工程款事件。

工地人雙十一“大禮”——終極催款大法!



據介紹,在折達公路三標段中標通知書中,中標方為核工業西北工程建設總公司(現中核西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核工業西北建設公司),中標價2.64億元,工期699天。

第三標段考勒隧道進口施工隊負責人林忠民於2009年8月16日組織工人進場開始幹活,2012年8月工程完工。至2012年12月,除去一些主材,如鋼筋、水泥、砂石等,林忠民說自己只從甲方處拿到2100萬元左右。

2013年12月27日,折達公路通過交工驗收通車。而林忠民仍在四處奔走討要工程款,“為了不失信於人,農民工工資都是我找親友借錢墊付的。”至2015年,甲方拖欠他工程款、押金及利息共2700萬元左右。

案例二:

無獨有偶,1998年6月,建設單位武漢某房地產公司與武漢某建築公司經招投標籤訂了一份《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建築公司承建位於武漢市香港路與光華路交叉處的一幢科技大樓和兩幢綜合樓,合同包乾價格為6000萬元,日曆工期300天,逾期每日按合同價的千分之一承擔違約金。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基坑塌方、設計變更、延遲付款等情況,由於對基坑進行加固、維修等原因,致使工程竣工逾期811天。後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餘下的工程款1204萬元。

發包人反訴承包人要求支付逾期違約金5280萬元,該案經湖北省高院一審認定承包人未及時辦理工期簽證和工期索賠,對發包人延遲付款未行使抗辯權,逾期竣工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承包人承擔逾期違約金3000多萬元。

二審最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後導致承包人不僅拖欠的工程款1200多萬元無法收回,還要另行支付發包方1800多萬元,損失慘重。

上述案例說明在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這是一個令許多乙方都頭疼的問題。

催款大法

很多甲方,明面兒上不會直接拒付工程款,而是經常用其他一些理由搪塞工程款的支付。

甲方經典語錄:

1、“還在走流程!”

2、“我去問問。”

3、“你去問誰誰誰吧!”

4、“最近公司還在付去年的款子呢!”

5、“你這個東西服務不到位啊!”

6、“沒事的,以後還有很多活給你乾的。”


那麼,應對上述這些“磨人”的語錄,這款到底該如何催?

抓住兩大關鍵點!


關鍵一:強化自身,讓甲方沒有理由拖欠

做事不能本末倒置,技巧和攻略是末,自身過硬才是根本。甲方拖欠款一般是乙方沒有達到工程合同上的要求,因此催款最根本應是供應商做好自身以下方面:

1、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完成合同相關內容。

2、項目實施過程中遇甲方有特殊要求或遇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影響個別系統施工進度,必須及時向總包項目部彙報,說明影響進度的原因,採取挽回工期的措施,工期節點計劃推移的時間等。

關鍵二:熟悉甲方,抓住催款關鍵點

對甲方進行催款時,首先要了解對方的流程是怎樣的。工地君這次以碧桂園、中海工程進度款為例,對流程進行常規解析,並附以注意事項。

在涉及某個特定項目或特定合同時,項目參與各方應結合工程實際而定。

工地人雙十一“大禮”——終極催款大法!


工地人雙十一“大禮”——終極催款大法!


下面,工地就給大家帶來由律師總結出來的催款大法!

方法一:以物抵債法

對債務人無現款償還但同意以物抵債的,就進行合理估價。抵償物要經濟實用,宜於變現。

清欠過程中,對於以物抵債的,需辦理相應權屬抵押登記手續。


方法二:依法訴訟法

應充分利用“優先受償權”、“工程拖欠款還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正的暫行辦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保護合法債權。對於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催討無果而又具備還款能力的,堅決進行法律訴訟。訴訟實踐中證據收集是基礎,訴訟保全是前提,友好協商是途徑。


方法三:跟蹤追討法

對於清欠難度大的“釘子”類債權,可採取“貼、跟、咬”的方式,不達目的的誓不罷休。可以天天往債務人處跑,用誠意感動對方,用糾纏煩倒對方。但不宜採用聘請社會“私人偵探”跟蹤,更不能採用軟禁綁架等違法手段。

案例:某施工單位採用緊盯不放的辦法,終使開發商償還了工程款。該公司承建的一個房建項目,開發商老闆為躲債,不見施工方清欠人員,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員專車追討,經過近一個月的追蹤終於在臘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開發商老闆,使其自知理虧,連夜開出了幾百萬元的還款支票。

方法四:延伸清欠法

具體辦法有:

1、承接續建工程;

2、與甲方共同找建設單位落實資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

3、幫助房產商推銷房屋,用售房收入償還欠款;

4、撮合供料商購買商品房抵消所欠料款。

方法五:債權轉讓法

債權轉讓運用得當可有效地解決三角債問題,減少清欠成本,緩解企業矛盾。

案例:某公司與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擔了對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該工程初驗合格交付後,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萬元。為了儘快收回欠款,某公司採取了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其中的900多萬元債權轉讓給了合作方,並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額債務。

方法六:媒體曝光法

案例:雲南某集團多次請雲南當地電視臺對長期拖欠鉅額工程款不還的某大廈等工程項目業主單位進行曝光,使惡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商引起社會關注,從而取得清欠效果。

方法七:合同預防法

工程結算難,難在審價。業主出於種種目的審價不及時;同時審價效力又需雙方確定。常常出現施工方審價,業主不認可;業主審價,施工方不認可,如此多方審價,重複審價,費力費時。

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約定:

1、“業主應在收到決算書×天內完成審價,逾期視為生效”,以預防逾期審價。有時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業主擔心其權益受損而拒簽字。

有一種變通辦法,可在合同中明確雙方適用《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這些相關辦法明確了逾期生效的結果,一旦雙方選擇適用,同樣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對業主的及時審核結果有異議的,雙方同意任一方到××會計事務所審定,以審定價視為最終結論”。以此預防重複審價。

方法八:內部招標法

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難點項目,在員工中進行招標清欠,並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鼓勵清欠。通過制定下發《應收帳款內部招標辦法》來規定招標費用支出標準、招標辦法及委託收款合同書樣本。

案例:某公司先後推出315個、涉及資金1.07億元的債權項目實行招標清欠,該公司1名職工先後承接了6個債權項目,共收回帳齡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萬元。許多單位通過總結年度“清欠”工作,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調動了清欠人員的積極性,創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關於中斷訴訟時效,工地君告訴你,可以用以下方法:

方法一:錄音催討法

案例:有一個工程尾款30萬元拖欠長達10年未還。2004年初,該施工企業法律顧問從收集證據入手,取得了雙方簽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報告》,為維權奠定了基礎。在獲取上述證據後,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允許的方式,採用電話錄音、錄像,取得了本案時效中斷的視聽證據。

由項目經理於2004年1月間拔打業主手機,通話主要內容:

1、對方欠款數額;

2、施工方自1994年以來一直在主張債權;

3、何時歸還欠款。

通話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特別是錄像證據中,現場環境、在場人員、項目經理拔打業主手機的過程清晰可見。隨後又在移動公司提取了項目經理所使用的電話《通話清單》。

至此,完成了中斷時效的證據鎖鏈,對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證據全部取得,為恢復訴訟時效提供了法律證據。

方法二:銀行轉賬法

如某工程業主拖欠幾十萬元工程款,多年來業主以各種藉口推拖不還,也不作對賬記錄,致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為了獲得證據,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對方單位清欠,對方能給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現金,要求從銀行走匯票,想方設法恢復訴訟時效的工作思路。

方法三:協商對賬法

雙方重新簽訂的聯繫單、對賬單是有效清欠證據。

方法四:離任審計法

以企業內部領導離任審計為由,找到債務單位要求出具業務聯繫單。一旦出具對賬單,就是有效證據。

方法五:故意主張法

若欠款金額為4萬元,已超過2年時效。施工方以特快專遞方式致函業主,故意要求清償8萬元欠款。有時債務方覺得冤枉,回函只承認其中的4萬元。這樣覆函就是施工方勝訴的證據。


學習法律和條款

當然,在工地君看來,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學習法律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有關合同履約抗辯權的相關規定,運用抗辯權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也是有必要的。

一、建設工程各階段的履約抗辯權的行使

(一)工程支付預付款階段(開工階段)履約抗辯權的行使:在支付工程預付款階段,發包人不按約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享有延期開工、停止施工的後履行抗辯權。

1、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因此,在發包人未按約履行提供施工場地、資金等施工條件的義務時,承包人具有暫停施工的履約抗辯權,並同時有權要求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等權利,這是法律賦予承包人一項法定權利。

2、合同約定

建築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通常按照示範文本簽訂建築施工合同,雖然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三條未做出承包商必須發出預付通知的規定,但既然雙方簽訂的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約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後履行抗辯權時還必須具備已經催告這個條件。

再則,對於建設工程而言運用停工的後履行抗辯權應當慎重,從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良好的合作關係角度,不應輕易使用,而應給發包人一個自行改正的機會。

(二)工程支付進度款階段履約抗辯權的行使。

在支付工程進度款階段,承包人完成進度工程後,發包人不按約支付進度款,承包人享有停止施工的不安抗辯權。

1、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69條的相關規定,承包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還必須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

2、合同約定。對履行這一催告義務的具體操作,如果雙方在專用條款中未作具體約定,可參照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26.3規定“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26.4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和程序。

(1)有證據證明承包人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自己的先履行義務。

(2)發包人不支付工程進度款,具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定情形,即發包人具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承包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已經催告並依約給與發包人合理期限。

(三)工程支付結算款階段(竣工階段)履約抗辯權的行使。

在工程竣工階段,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結算價款,承包人享有拒絕交付工程的不安抗辯權。

1、法律規定:除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所賦予的不安抗辯權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無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即獲得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從以上法律規定表明,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就有權拒絕交付工程。

2、合同約定:

《建設工程施工示範文本》第33條對工程竣工結算程序、支付時間、方式做出以下約定: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5)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應當注意的是示範文本的缺陷沒有言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單方竣工結算報告28日內不予答覆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價。

二、建築施工企業有效行使建設工程履約抗辯權能力的對策

1、建築企業在起訴催要拖欠工程款時,應基於行使履約抗辯權同時提出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以應對發包人可能提出的反請求。

2、建築企業應及時制定加強履約抗辯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工程簽證和索賠管理辦法,履約資料的原件管理辦法,合同履約過程中的抗辯權行使的檢查辦法。郵寄提交簽證、索賠、竣工報告、結算報告,應讓對方予以簽收。不簽收的,可以採取郵寄、公證的方式,郵寄時應注意郵寄文件清單,郵寄送達回執的保存。

人心都是肉長的,甲方也不是無緣無故的拖欠款項;

乙方是做工程,而不是做公益,不著急催款,可以當作感情投資,但是不催款不代表不要!所以該催的時候還是得催,畢竟都是自己的血汗錢。

總之,甲乙雙方還是一根繩上的螞蚱,相互理解相互體諒,也互相幫忙。

工地君希望工地人今年都順順利利拿到項目工程款,再也不為催款而發愁!


今日話題:關於催付工程款,你曾有怎樣的經歷?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財經雜誌、基建通、建設工程信息中心、鋼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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