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人双十一“大礼”——终极催款大法!

Q:又到年底催款季了,要是工程款拿不到,怎么办?

A:别急,今天,工地君就和你聊一聊关于工程款的“那些事”!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之前臭名昭著的“甘肃折达公路事件”,不但围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偷工减料、隐瞒事故,还发生拖欠高额工程款事件。

工地人双十一“大礼”——终极催款大法!



据介绍,在折达公路三标段中标通知书中,中标方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现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西北建设公司),中标价2.64亿元,工期699天。

第三标段考勒隧道进口施工队负责人林忠民于2009年8月16日组织工人进场开始干活,2012年8月工程完工。至2012年12月,除去一些主材,如钢筋、水泥、砂石等,林忠民说自己只从甲方处拿到2100万元左右。

2013年12月27日,折达公路通过交工验收通车。而林忠民仍在四处奔走讨要工程款,“为了不失信于人,农民工工资都是我找亲友借钱垫付的。”至2015年,甲方拖欠他工程款、押金及利息共2700万元左右。

案例二:

无独有偶,1998年6月,建设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武汉市香港路与光华路交叉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两幢综合楼,合同包干价格为6000万元,日历工期300天,逾期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基坑塌方、设计变更、延迟付款等情况,由于对基坑进行加固、维修等原因,致使工程竣工逾期811天。后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1204万元。

发包人反诉承包人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5280万元,该案经湖北省高院一审认定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对发包人延迟付款未行使抗辩权,逾期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金3000多万元。

二审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导致承包人不仅拖欠的工程款1200多万元无法收回,还要另行支付发包方1800多万元,损失惨重。

上述案例说明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这是一个令许多乙方都头疼的问题。

催款大法

很多甲方,明面儿上不会直接拒付工程款,而是经常用其他一些理由搪塞工程款的支付。

甲方经典语录:

1、“还在走流程!”

2、“我去问问。”

3、“你去问谁谁谁吧!”

4、“最近公司还在付去年的款子呢!”

5、“你这个东西服务不到位啊!”

6、“没事的,以后还有很多活给你干的。”


那么,应对上述这些“磨人”的语录,这款到底该如何催?

抓住两大关键点!


关键一:强化自身,让甲方没有理由拖欠

做事不能本末倒置,技巧和攻略是末,自身过硬才是根本。甲方拖欠款一般是乙方没有达到工程合同上的要求,因此催款最根本应是供应商做好自身以下方面:

1、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完成合同相关内容。

2、项目实施过程中遇甲方有特殊要求或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影响个别系统施工进度,必须及时向总包项目部汇报,说明影响进度的原因,采取挽回工期的措施,工期节点计划推移的时间等。

关键二:熟悉甲方,抓住催款关键点

对甲方进行催款时,首先要了解对方的流程是怎样的。工地君这次以碧桂园、中海工程进度款为例,对流程进行常规解析,并附以注意事项。

在涉及某个特定项目或特定合同时,项目参与各方应结合工程实际而定。

工地人双十一“大礼”——终极催款大法!


工地人双十一“大礼”——终极催款大法!


下面,工地就给大家带来由律师总结出来的催款大法!

方法一:以物抵债法

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

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


方法二:依法诉讼法

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合法债权。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方法三: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案例:某施工单位采用紧盯不放的办法,终使开发商偿还了工程款。该公司承建的一个房建项目,开发商老板为躲债,不见施工方清欠人员,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员专车追讨,经过近一个月的追踪终于在腊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开发商老板,使其自知理亏,连夜开出了几百万元的还款支票。

方法四:延伸清欠法

具体办法有:

1、承接续建工程;

2、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

3、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4、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所欠料款。

方法五:债权转让法

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

案例: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了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某公司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中的900多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合作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方法六:媒体曝光法

案例:云南某集团多次请云南当地电视台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不还的某大厦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曝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商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方法七:合同预防法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

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

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

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这些相关办法明确了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方法八:内部招标法

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通过制定下发《应收帐款内部招标办法》来规定招标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收款合同书样本。

案例:某公司先后推出315个、涉及资金1.07亿元的债权项目实行招标清欠,该公司1名职工先后承接了6个债权项目,共收回帐龄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万元。许多单位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了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关于中断诉讼时效,工地君告诉你,可以用以下方法:

方法一:录音催讨法

案例:有一个工程尾款30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2004年初,该施工企业法律顾问从收集证据入手,取得了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为维权奠定了基础。在获取上述证据后,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本案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

由项目经理于2004年1月间拔打业主手机,通话主要内容:

1、对方欠款数额;

2、施工方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

3、何时归还欠款。

通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录像证据中,现场环境、在场人员、项目经理拔打业主手机的过程清晰可见。随后又在移动公司提取了项目经理所使用的电话《通话清单》。

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锁链,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全部取得,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了法律证据。

方法二:银行转账法

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方法三:协商对账法

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方法四:离任审计法

以企业内部领导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一旦出具对账单,就是有效证据。

方法五:故意主张法

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学习法律和条款

当然,在工地君看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学习法律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相关规定,运用抗辩权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是有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一)工程支付预付款阶段(开工阶段)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在支付工程预付款阶段,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享有延期开工、停止施工的后履行抗辩权。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在发包人未按约履行提供施工场地、资金等施工条件的义务时,承包人具有暂停施工的履约抗辩权,并同时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一项法定权利。

2、合同约定

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通常按照示范文本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虽然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未做出承包商必须发出预付通知的规定,但既然双方签订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后履行抗辩权时还必须具备已经催告这个条件。

再则,对于建设工程而言运用停工的后履行抗辩权应当慎重,从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良好的合作关系角度,不应轻易使用,而应给发包人一个自行改正的机会。

(二)工程支付进度款阶段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阶段,承包人完成进度工程后,发包人不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享有停止施工的不安抗辩权。

1、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还必须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

2、合同约定。对履行这一催告义务的具体操作,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未作具体约定,可参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6.3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和程序。

(1)有证据证明承包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先履行义务。

(2)发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即发包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催告并依约给与发包人合理期限。

(三)工程支付结算款阶段(竣工阶段)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在工程竣工阶段,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享有拒绝交付工程的不安抗辩权。

1、法律规定:除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赋予的不安抗辩权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即获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从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就有权拒绝交付工程。

2、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第33条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支付时间、方式做出以下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示范文本的缺陷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能力的对策

1、建筑企业在起诉催要拖欠工程款时,应基于行使履约抗辩权同时提出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应对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反请求。

2、建筑企业应及时制定加强履约抗辩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工程签证和索赔管理办法,履约资料的原件管理办法,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抗辩权行使的检查办法。邮寄提交签证、索赔、竣工报告、结算报告,应让对方予以签收。不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公证的方式,邮寄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人心都是肉长的,甲方也不是无缘无故的拖欠款项;

乙方是做工程,而不是做公益,不着急催款,可以当作感情投资,但是不催款不代表不要!所以该催的时候还是得催,毕竟都是自己的血汗钱。

总之,甲乙双方还是一根绳上的蚂蚱,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也互相帮忙。

工地君希望工地人今年都顺顺利利拿到项目工程款,再也不为催款而发愁!


今日话题:关于催付工程款,你曾有怎样的经历?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财经杂志、基建通、建设工程信息中心、钢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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