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打人事件的最新进展如何?最后接受调解了吗,你怎么看?

综艺笑翻天


依我之见:遛狗者随意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侵害的是社会环境中多数人的正常安宁的生活秩序,该罪就是当前‘’扫黑除恶‘’的恶势力犯罪,依法‘’不得私了,不得刑事和解‘’,谁胆敢违法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本案例提问者问到‘’最后是否调解‘’,实际上提问者所要表述的是在光天化之下的社区遛狗打人者是否可能刑事和解,最后请求不追究遛狗打人者的刑事责任。那么,遛狗者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法律上允许‘’刑事和解‘’即打人者与被打者‘’私了‘’吗?

依我之见:本案例遛狗打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不得刑事和解,打人者与被打者不得违法行为‘’私了‘’。

那么,什么是刑事和解?寻衅滋事罪为什么不能刑事和解呢?所谓‘’刑事和解‘’,是指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一一一刑事和解是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丶刑法分则第四章丶五章所涉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的,或除职务犯罪以外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等案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丶侵害方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谅解侵害人并请求办案机关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请求,经办案机关审查其请求符合条件的公丶检丶法办案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从上述法律关于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可以看得出来:刑事和解,只针对的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的罪名,而四、五章的类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得出所谓刑事和解,即民间俗称的‘’私了‘’,实际上所涉及的仍然是公民人身丶财产的个人纠纷。那么,‘’寻衅滋事罪‘’是所谓的公民间的个人纠纷吗?很显然 不是。从刑法理论上讲: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丶对老百姓生活的管理秩序,犯罪者通过自已在社区、街道丶村社、城乡市场丶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等‘’公共场合‘’称王称霸、随意殴打丶拦截丶起哄丶打砸以满足自己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英雄‘’霸气。可以看得出来寻衅滋事犯罪危害的是公共秩序丶公共利益,该罪姓‘’公‘’,不姓‘’私‘’,所以法律才规定寻衅滋事罪不得刑事和解,不得涉案当事人将姓‘’公‘’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私了‘’。

再回过头来看看杭州此次发生的遛狗者在社区自已遛狗不牵绳,自已的狗狗乱窜攻击两小孩,而小孩母亲护自己的被攻击的孩子合理合法,而遛狗者不是牵走自己的狗狗,而是口出狂言外地人不得在自已的社区活动,并对护孩之母大打出手,该遛狗者己属社区的一霸,而该社区这一霸借遛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之行为发生在二O一八年一月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时刻,其行为己涉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涉恶‘’,此人之恶行正是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当前此项斗争进入打出深挖黑恶‘’保护伞‘’阶段,对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谁胆敢违法刑事和解的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的行为,最后的结果可能落得个谁当保护伞,谁也会与遛狗打人者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起坐班房的下场。

二,那么,又如何看待被害人被殴打导致小指骨折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遛狗者积极主动对受害人赔偿后又是否可以刑事和解而‘’私了‘’呢?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中嫌疑人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仍必须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基于对受害人的积极赔偿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加以考虑。但是,依法仍不得刑事和解私下‘’私了‘’案件。


唐先明75443043


目前除了涉事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外,并没有更多的进展,但是至少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那么等待男子的必然将是法律的惩处!

同时因为男子涉及的是刑事犯罪,所以本案是否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是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丶五章所涉罪名,而且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的或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等案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侵害方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谅解侵害人并请求办案机关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请求。经办案机关审查其请求符合条件的公、检、法办案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但是本案寻衅滋事罪其侵害的并不是刑法分则当中的第四、第五章罪名,其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且一定程度上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能够予以定罪寻衅滋事罪,所以显然男子的行为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自然也就不存在调解和解的存在。

男子先是未按规定办理饲养犬只的许可,再次则是遛狗不给狗栓绳,其后更是在自己的狗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反而动手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值得同情和谅解,对于此类违反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应当予以从重惩处才是!


麋鹿说法


今天早晨看到一家媒体引用律师的说法,狗爹只是给那位女士造成轻伤害,似乎情节不重。但是我个人认为,公检法不应该只关注受伤的程度,重点是:

1.无绳遛狗本身就违规,尽管那是他儿子,那也得拴上;

2.违规在先,又打人,社会影响巨大,情节极其恶劣;

3.最重要的一点,两个年幼的孩子亲眼目睹母亲被打,对孩子的心灵冲击和伤害程度无法衡量,无法弥补,不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有无这方面的界定,必须对此给予重视。除了身体的伤害外,精神创伤更严重。

4.应高度重视狗爹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严惩以杜绝其负面师范效应。


机械数据库


那些爱狗的主持人们,所谓的演员们,你们这些戏子们,怎么不过来关心一下?孩子他妈怎么样了?你们的狗儿子们咬完人了,就不说话了?这时候跑哪去啦?可以看出来是多么的虚伪,你们有爱,不爱人类,爱畜生,请问你们也是畜生吗?


Andy94483


他为了一个小畜生随便伤害人,他比畜生还畜生,小畜生只是追追小孩想咬,这个大畜生明知打不过他的人,还是女人,上来就咬,咬一次就算了吧,接着还伤害第二次,真是比畜生还畜生,该办形。


user19679935182


必须严厉处置,以敬后效,否则又会山现类似南京扶老事件发生,惨痛教训还不够吗,公德的缺失,难以补回,法制要公道,维护正义,还一亇法律的净士。


秋林3157


目前这事还没有最新的进展,还是停留在寻衅滋事上面,进行治安拘留处罚。说不定已经被放了出来,躲在家里避风头呢。

看那狗爹的蛮横,还口出狂言说外地人什么的,肯定是当地人,交织的势力范围比较广一些,奈何目前他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和关注,目前也不敢再跑出什么新闻细节之类的,以免使暂且控制住的事态进一步恶化了。那就太对不起背后的大树了。

尽管也有律师说该狗爹的行为够不上刑法惩处,但是这里还是呼吁受害者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身和孩子的安全。

就是不知道受害者一家人会不会高姿态的谅解他,因为毕竟住在一个小区,自己的两个孩子也被他们见到过,不知道会不会害怕狗爹背后下黑手,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和他们和解,

还有一种可能是,受到社区,周围各种熟人搭话求情谅解的,给熟识的人面子和解。

不过这种矛盾即使是面上和解,狗爹主要是怕坐牢之类的,说不定心里一万个不服气或者已经结了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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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打人的男子非常气愤,明明你自已错了,你还要打人,对方是一个女人,古人说好男不跟女斗,你偏偏违背古训,你打人也太狠了还当前小孩的面打,给小孩造成多大的精神伤害,公安机关对你的处理依法依规大快人心,我完全支持,但我支持刑事和解,如果对女方赔偿到位,得到女方的谅解,轻判判缓刑或者不判刑我都支持,因为伤害的程度在那儿,再者人无完人,打人男子认识自已的错误,痛改前非,受害人能原谅他,我们乐见和谐的小区邻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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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狗父亲打人事件中,性质很严重不仅仅是个男人殴打弱女士行为中骑在已被殴打而倒地之后女士身上继续暴力打女方如不是当时有位正能量好青年制止那么后果难以想象,与此同时,受害人两个幼雅的儿女目睹了这个暴力行为从而对他们幼小心灵带来了无比伤害,一切无从弥补受到伤害的❤理…,更为维护法律神圣尊严,及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应依法对施暴者,以破坏社会公共安全,及保护幼雅两小孩心理健康角度严查严惩不贷!从而也给犯此类行为者一个警告!


九龄467


绝对不能和解也是关系到全国治狗患的大局!不要将网民对你的支持当做收益,要公办,刑拘并出台严厉整治不带狗嘴套,不拴狗绳,让狗在单元门口乱尿等不文明不和谐的行为之政策!恶狗总是恶人养,要杀狗拘人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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